勞動仲裁不受理怎么起訴 《最高人民 法院 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當事人申請仲裁的事項不屬于勞動爭議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分別情況予以處理: (一)屬于勞動爭議案件的,應當受理; (二)雖不屬于勞動爭議案件,但屬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應當依法受理。 第三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 勞動法 》第八十二條之規定,以當事人的仲裁申請超過六十日期限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確已超過仲裁申請期限,又無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的,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第四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申請仲裁的主體不適格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經審查,確屬主體不適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知道,在勞動仲裁申請不受理時,勞動者可以按照仲裁不予受理通知書說明的不予受理原因向人民法院起訴。 勞動仲裁裁決后的相關處理 對于勞動仲裁裁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權利是不一樣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47條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 工傷 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 賠償金 ,不超過當地月 最低工資 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第48條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上 述兩條的含義是指勞動者可以起訴,而用人單位不可以。只要勞動者對裁決滿意不提起訴訟,那么裁決自送達之日起生效。但是用人單位可以在收到裁決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法院申請撤銷該裁決(前提是該裁決適用法律錯誤或者有程序性錯誤,條件是十分嚴格的)。裁決如被撤銷雙方當事人均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二、第50條當事人對本法第47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本條是指雙方均可起訴的情況。
法律客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欠薪如果法院不受理的話,先找當地勞動仲裁。
一、去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需攜帶:仲裁申請書 2份、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相關證據復印件和證據清單
2份;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信息(北京地區不需要提供登記信息)。
二、提交材料后,5個工作日仲裁委給予立案,然后給雙方舉證期,給對方答辯期;然后開庭審理,之后對你們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會下達裁決書;勞動仲裁60天內結案;對于裁決書不服,勞動者可以起訴到法院; 三、申請勞動仲裁期間,不耽誤勞動者去新單位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并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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