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合同的計算標準
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標準是以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實際工作年限來計算的,每工作滿一年就多支付一個月的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也按照一年計算,如果工作時間還不滿六個月,就被單位違法辭退了的話,公司應該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
一、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標準是怎么計算的?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這里所稱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按應發工資計算。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二、勞動爭議的解決途徑 《勞動法》第77條第1款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1、協商。爭議當事人之間自行約定,通過協商,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相互讓步或一方讓步從而求得爭議解決的方法為協商。協商不需要第三人參加,是爭議雙方互諒互讓的結果,有利于防止矛盾的激化。但雙方協議達成的協議沒有強制執行力,當事人仍然可以申請仲裁或起訴。協商在爭議處理的任何階段均可進行。 2、調解。調解是由第三者居間調和,通過疏導、說服促使當事人互諒互讓,從而解決糾紛的辦法。解決勞動爭議中的調解,主要由企業內部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達成協議后,爭議雙方應自覺履行,但沒有強制執行力。 3、仲裁。勞動爭議仲裁在我國是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的。仲裁裁決具有強制執行力。 調解與仲裁都是我國勞動爭議的法定解決方式,一般來說,勞動者在發生勞動爭議后,往往首先會在用人單位內部力爭解決糾紛,在內部無法解決時,才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但這并不說明,當事人申請仲裁之前一定要先進行調解。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4條、第5條都明文規定,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由上述法律規定可知,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之后,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本單位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解決勞動爭議,也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以仲裁方式解決勞動爭議。即一旦發生勞動爭議,作為當事人的勞動者或用人單位可以在調解和仲裁方式中任意選擇一種方式,解決勞動爭議。對于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解決勞動爭議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應當根據合法、自愿原則進行調解。 4、訴訟。勞動爭議訴訟就是指勞動爭議雙方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進行訴訟,要求保護其合法權益的一種勞動爭議處理方式,是解決勞動爭議的最后一道程序。 盡管公司對勞動關系方面的管理大多都是取決于本公司的實際情況,但是在一些原則上的問題卻是受到國家法律制度強制要求的。員工沒有任何過錯的情況下公司就違規辭退的這種情形,應該發放給員工的經濟補償金標準當然并不全都是一樣的,工齡越長的員工獲得的經濟補償金才越多。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
法律主觀: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已經被廢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適用《勞動合同法》。解除勞動合同屬于《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以經濟補償為基礎支付兩倍賠償金。
法律客觀:
勞動部關于印發《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國務院各部委、直屬機構勞動人事部門,解放軍總后勤部生產管理部:為貫徹《勞動法》,使有關經濟補償的規定便于操作,我們制定了《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有關違反勞動合同的賠償辦法,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勞動部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日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一條為了規范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發給。第三條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第四條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于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第五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第六條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第七條勞動者不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第八條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第九條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第十條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第十一條本辦法中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用人單位依據本辦法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于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第十二條經濟補償金在企業成本中列支,不得占用企業按規定比例應提取的福利費用。第十三條本辦法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有哪些賠償
公司違法辭退員工應當是按照經濟補償金的兩倍來進行經濟賠償。因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標準是按照勞動者的工作時間長短來進行不同的確定,經濟補償按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如女職工在哺乳期內被強行解除勞動合同,每滿一年可獲得兩個月工資的經濟賠償金,其他經濟補償及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應按相關法律規定執行。
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辦法分為以下情況:
(1)經濟補償通常是按員工在本公司工作的年限,工作每滿1年,則需要向員工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
(2)員工工作滿6個月以上但未滿1年的,則按照1年向員工支付補償;對于工作不滿六個月的員工,公司只需要向其支付0.5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員工的月度工資,如果高于公司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則公司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照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進行支付,一般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會超過十二年。
合同未到期被辭退也不一定有補償金。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相關推薦:
勞動工傷鑒定十級標準(工傷鑒定10級12條標準都是什么)
上班期間受傷算工傷嗎(在上班時間受傷算不算工傷怎么理賠)
怎么追討加班費(怎么追討加班費)
試用期是否算勞動關系(試用期是否屬于勞動關系)
單位不和我簽訂勞動合同要補償我嗎?(公司不簽訂勞動合同要怎么補償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