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領導的口頭辭退,員工該如何處理?理論上,領導也有提出解聘員工的權限,假如員工的行為的確觸犯到了勞動法相關的條款,公司可以依法依規讓員工“收拾東西走人”。
但實際職場上,大多數領導說這種話都是隨性而為,討厭某個員工,或者忍耐到了某個限度,就會說出這種讓員工難以接受的話。
下面,關于這個話題,我個人談幾點自己的看法,僅供大家參考。
只憑著口頭的一句話,根本不具備勞動法意義,領導可以口頭說讓你不用上班,人事部的相關人員也可以這樣說,究竟誰的話有效呢?
畢竟員工當初簽訂的勞動合同上,甲方是公司法人的主體身份,而不是個人與個人簽定。
既然領導不希望你來上班,那就按照合規的流程出具辭退的通知,并且注明理由。
否則,口說無憑,為啥要主動不去上班呢?
也許你老老實實不上班了,單位還把你當成了曠工,并且拿到了實質性的證據,屆時再依據這個理由出具辭退通知書,你可真的掉進坑里了!
總之,在勞動關系上,某一方要改變當初的合同約定,都需要拿書面文件來表達,至于口頭這種通知,完全可以無視。
在職場上,單位要辭退員工是經常會遇到的事情,畢竟單位在雇傭關系上處于強勢地位。
那么,哪些情況下,單位可以合法地辭退員工呢?
1、試用期辭退
依據勞動法,單位在試用期內辭退員工,須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企業要證明四個方面的內容:
(1)有明確的錄用條件;
(2)錄用條件已向員工書面明確;
(3)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
(4)在試用期內作出辭退決定。
上述這四個方面均具備了,才能保證在試用期辭退員工不會出現法律風險或將法律風險降低到最小。
2、嚴重違規的辭退
以《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為由辭退員工,注意以下要點:
第一,應有規章制度作為依據,需要企業在員工手冊或者規章制度對嚴重違紀的情形作出明確定義并做具體列舉,這種定義和列舉同時還必須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符合人之常情。
第二,規章制度制定后,還需要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讓員工參與討論、與工會或者員工代表協商、向員工公示等。這種民主討論、協商、公示的程序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要求去做。
第三,員工是否違紀需要有明確的證據來證明,企業在處理員工違規事件時,假如沒有證據,否則會面臨敗訴的法律風險。
第三,企業還應事先將辭退的理由通知工會,通知員工本人,否則將可能導致辭退永遠沒有結果,不會發生法律效力。
上述情形,都是根據國家勞動法律,企業能主動辭退員工的情形,這些內容中,有部分需要給予經濟補償,有部分無需給予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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