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增加訴訟請求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民事訴訟增加訴訟請求的法律規定有:
1.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
2.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
3.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
原告提出增加訴訟請求的期限應當如何判斷
當同一位階效力的司法解釋發生沖突時,應當根據新法優于舊法的法律適用原則,適用新頒布的《民訴法解釋》關于增加訴訟請求提出期限的規定,即增加訴訟請求的提出時間應當為“法庭辯論終結前”
同時為了法律亦不能忽視被告一方的權利,應當給予充分的準備時間,根據《證據規定》第三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指定舉證期限。”據此可以推論,當法院同意當事人一方增加訴訟請求時,也應當重新指定舉證期限,并給予對方當事人適當的答辯期。
民事訴訟增加訴訟請求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民事訴訟中,變更訴求的期限是?
變更訴求一般是指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當事人如變更訴訟請求應當在法院送達你的舉證限期屆滿前提出。最高院的民事訴訟法解釋規定變更訴訟請求時間與最高院證據規定解釋不一致,應當以后公布的最高院證據規定解釋為準。(請注意下最高院證據規定解釋第34條第三款規定:“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民事訴訟中,變更訴求的期限是?
一審程序法庭辯論結束前。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156、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并審理。
變更訴訟請求的提出時間
變更訴訟請求的時間是有限制的,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32條規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并審理。
法庭辯論結束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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