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證據不足的案件怎么結
對證據不足的案件通常情況下只能作撤案處理,結案報告書當中會寫清楚撤案的原因是因為證據不夠充分。假如證據不足的這種情況是直到進入到了審判程序之后才會發現的,那這種情況刑事法庭多半會作出無罪判決,這樣一來的話人民檢察院就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一、刑事案件中證據不足的案件怎么結?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三)款規定:“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1、如果在偵查階段,公安認為證據不足的話就會直接撤銷案件。如果在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會建議公安撤回案件,檢察院也可以直接做不起訴處理。如果在法院審判階段,法院可以判處無罪。
2、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定罪量刑的證據必須做到確實充分。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3、所以,證據不足,應當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做出證據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的無罪判決。
二、證據三性
(一)合法性
1、證據必須由法定人員收集。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收集證據的法定人員包括檢察人員、審判人員、當事人及其辯護人、代理人。非上述法定人員所收集的證據,法律不認為其具有證據能力。
2、證據必須是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這些程序性規定涉及收集證據的方法、手段、步驟和途徑。
3、證據必須具有合法的種類。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2條規定,刑事證據包括以下七種,即: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和視聽資料。
4、證據必須具備合法的來源。合法的來源是指證據的獲取途徑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
5、證據必須具備法定的形式。
6、證據必須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二)關聯性
證據的關聯性要求納入訴訟過程的證據材料必須與案件事實有實質相關并對案件事實有證明作用。這說明證據必須與本案事實相關,否則對本案無實際意義,應予摒棄。換言之,原則上一切無關聯性的證據都應排除,這就是關聯性規則。證據的關聯性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證據與案件事實有直接或間接的聯系;二是證明事實對案件事實有正面或反面的證明作用?!?br />(三)客觀性
1、證據形式的客觀性,指證據必須具備客觀存在的形式,能以某種方式為人們所感知。
2、證據所反映的內容必須是真正發生過的事實,必須是對客觀存在的事實的反映。
3、指證據的內容本身必須是客觀的。證據的客觀性除了要求證據是對客觀事實的反映以外,還要求證據的內容本身必須符合客觀發生過的實際情況。
4、證據的客觀性使案件事實的認定具有可靠性和說服力。任何證據都有一定的來源,證據的來源除必須合法外,還必須是客觀的。
5、證據的客觀性要求我們做到:詢問證人、被害人,訊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應用原話記錄,以準確表達陳述人言詞的原意,禁止誘導性詢問。我們在收集書證、物證時,對書證不得涂改,對特定物的物證不得以同類物來代替。要求證人所言是其親眼所見所聞,而非道聽途說或主觀猜測。
總之,證據不足的案件是沒有辦法對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的,缺乏某些關鍵的證據,甚至都不能排除公安機關本質上就是抓錯了人。至于到底怎么結,要看證據不足的這種情況是在哪個階段才發現的,不過,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不可能都沒有發現證據上存在的問題。
刑事案件只要你不認罪證據也不足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犯罪嫌疑人不認罪的,并且犯罪證據不足的,偵查機關可以補充偵查,如果補充偵查后證據還是不足的,作出不起訴決定。
證據不足認定方法
1、個別判斷,逐個審查。即要對案件的每一個證據的證據力和證明力加以確定,緊緊抓住判斷每一個證據的標準,也就是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這項標準,加以權衡,不符合標準的應視為證據不足;
2、運用比較、鑒別、分析的方法,進行綜合判斷,排除矛盾,凡是矛盾沒有得到排除,即可視為證據不足;
3、實物檢驗的方法,又稱實物驗證法則。按照唯物主義的基本立場和觀點,案件中所有的言詞證據,都要有實物證據驗證,作到言之有物,即使沒有收集到實物證據,也要把各種言詞證據中所涉及到的人、財、物的來源和去向加以說明。
不簽認罪認罰書的后果是:
1、可能會影響法院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罰的裁量;
2、一般情況下簽認罪認罰書可以從寬處罰,但不簽也不會加重量刑;
3、符合法定情形的也可以不簽認罪認罰書。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還有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刑事案件證據不足的案子怎么處理
刑事案件證據不足的案子怎么處理刑事案件證據不足事實不清一般情況下會不予起訴。刑事案件在證據不足的公安機關會予以撤案;如果移交審查起訴后檢察院認為證據不足,并且在補充偵查結束后還是不能滿足定罪證據的要求的,檢察院會作出不起訴的決定;起訴之后,如果存在證據不足的情形,法院會作出無罪判決。
【法律分析】
提起公訴的實體條件包括兩個,一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二是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所謂犯罪事實已經查清是指檢察機關對下列事實已經查證屬實,確定犯罪嫌疑人實施的行為是犯罪,而不是合法行為或者一般違法行為的事實;確定被告人應當負刑事責任,而不是不負刑事責任或者可以免除刑事責任的事實,例如犯罪嫌疑人的年齡、精神狀況等;確定犯罪嫌疑人實施的是某一種或某幾種性質的犯罪的事實;確定對犯罪嫌疑人應當或者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從重處罰的量刑情節的事實。查清上述事實,就符合犯罪嫌疑人的事實已經查清的條件。在當代的社會,刑事類型的案件提起訴訟的時候需要注意一些事項。如果是公訴案件的話,應當是由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的,如果證據不足并且事實不清楚,那么會對此決定不予起訴,也可以退回補充偵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一)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三)是否屬于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第一百七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刑事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能民事訴訟嗎?
刑事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能民事訴訟的,但是此時是需要被害人自己另行提起的。對公安機關偵查后認為傷害證據仍然不足,或難以查清,或公安機關不認為是犯罪的輕傷害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告知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對方承擔民事責任。
一、刑事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能民事訴訟嗎?
可以。證據不足的案子,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解案,進行偵查終結后,出具偵查終結報告書,送達雙方當事人,或者由被害人提出自訴,提出民事訴訟,要求對方承擔民事責任,最后是對特殊案件進行有限公訴。
如果對證據不足的案件進行結案的問題,分為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審判階段三個不同的情況。
(1)在偵查階段,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并且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2)在審查起訴階段,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不起訴的決定,應當公開宣布,并且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不起訴人和他的所在單位。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
(3)在審判階段,在人民法院宣告判決前,人民檢察院發現證據不足或證據發生變化,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撤回起訴。對于撤回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撤回起訴后三十日以內作出不起訴決定。需要重新偵查的,應當在作出不起訴決定后將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機關,建議公安機關重新偵查并書面說明理由。
二、不起訴決定的三種方式
不起訴的決定,應當公開宣布,并且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不起訴人和他的所在單位。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在具體的過程中,有三種方式可以采用:
1.公安機關可以調解結案。對原來認為“證據不足”的輕傷害案件經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終結后,應出具偵查終結報告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并可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說服教育,在雙方當事人自愿的前提下,由雙方當事人各自向公安機關寫出調解申請書,在此基礎上,公安機關可以組織調解結案。這樣便于穩定雙方情緒,及時化解矛盾。
2.由被害人提起自訴。對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確實充分、且公安機關一時又不能說服雙方當事人自愿調解的一般輕傷害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告知受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對公安機關偵查后認為傷害證據仍然不足,或難以查清,或公安機關不認為是犯罪的輕傷害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告知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對方承擔民事責任。
3.對特殊案件實行“有限公訴”。即對符合上述一般公訴條件,案情復雜、社會影響或危害較大、公安機關已對被告人采取了強制措施、可以判處刑罰的輕傷害案件,公安機關應該將案件盡快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
證據不足的案件,在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審判階段在法律上有不同的解決模式,在中間的過程中,可以通過公安機關來進行調節進行結案,或者由被害人進行自訴以及對特殊案件施行有限公訴,通過這些方式來解決證據不足的案件。
在我國的刑事訴訟程序的規定中,如果是案件的證據不足事實不清法院是不會進行判決的。只有該案件的事實清楚、證據充足、利害關系明確,法院才可以對此作出判決。因為法院的判決事關整個案件所牽涉人的利益,所以在作出判決前一定要謹慎,否則很容易作出錯誤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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