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離婚房產評估流程:
1、獲取估價業務;
2、明確估價基本事項;
3、簽訂估價合同;
4、擬訂估價作業方案;
5、搜集、整理估價所需資料;
6、實地查勘估價對象;
7、選定估價方法計算;
8、確定估價結果;
9、撰寫估價報告;
10、估價資料歸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三十三條 國家實行價格評估制度。房地產價格評估,應當遵循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評估程序,以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和各類房屋的重置價格為基礎,參照當地的市場價格進行評估。
第五十八條 國家實行房地產價格評估人員資格認證制度。
在處理離婚并分割夫妻共同所的房產案件中,經常遇到原、被告雙方對訴爭的夫妻共同所有的唯一房產各自主張所有權,在此情形下,應由法院依職權委托評估,然后將訴爭議房產判歸一方所有,由取得房產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對價。法院應依職權委托評估,然后將訴爭議房產判歸一方所有,理由如下:其一,從評估的方式方法看,雖然對房產價值之評估在實務中多依據當事人申請,但并未當然排除特定情形下的法院依據職權進行評估之情形(如對涉及國家、集體等社會公共利益時法律已確規定可依據職權進行評估等);而解釋二第二十條中“(二)一方主張 房屋所有權 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之規定亦表明該解釋條款制定時最高人民法院亦未排除法院在特定情形下可依據職權對上述房產進行評估的情形。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六條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變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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