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負責執行被判處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等刑罰的執行。
拘役執行:
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享有兩項待遇:探親;參加勞動,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被判處管制拘役的罪犯,是交由公安機關執行其主刑的,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也應由公安機關執行。刑法規定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從主刑執行完畢或者假釋之日起執行附加政治權利。
刑事訴訟法規定,對于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監獄在主刑執行完畢或者罪犯假釋時,應將其剝奪政治權利的起止期限在釋放證或者假釋證上注明連同人民法院的判決書一并轉交其居住地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在其居住地公布,待其執行完畢時應當宣布,恢復其應享有的政治權利。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
第四十二條 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第四十三條 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
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第四十四條 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 ——刑罰執行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拘役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剝奪政治權利
對犯罪分子實施懲罰(改造矯正)的機關統稱司法機關。
它包括:公安機關(包括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國家起訴機關),審判機關(人民法院),刑事處罰執行機關(監獄,看守所,少年管教所,社區矯正機關)等。
它還包括,具有偵察審判權的軍隊的保衛部,軍事檢察院和軍事法院。
人民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在司法體系中行使偵察權,負責刑事案件的偵查、預審、執行逮捕及部分處罰職能的實施。
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行使國家公訴(起訴)權。
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行使審判(判決與裁決)權。
監獄(看守所,少年管教所,社區矯正機關)刑事處罰執行機關,行使對罪犯的監管,改造,矯正等刑事處罰的實施權。
軍事司法機關行使對軍隊人員中犯罪行為的以上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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