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合同未到期拆遷了怎么辦
房屋出租遇拆遷,租客可選擇以下方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租客可以解除與出租人的租賃合同,并拿回未到期部分的租金;
2、租客可以與房屋的所有權人協商,在所有權人進行產權置換后,重新與所有權人簽訂房屋租賃合同;
3、可以向拆遷人申請房屋搬遷補助費。
租房合同未到期遇拆遷,租戶可以索取合理的賠償。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租房合同未到期就拆承租人與被拆遷人解除租賃關系的可以要求適當的補償以及相應損失的賠償;承租人與被拆遷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可以要求被拆遷人對承租人進行安置。
如果租賃雙方訂立合同時明確約定提前退租房租不退,可以按照合同約定的辦理。但是如果合同中沒有明確規定,在提前退租時房東不得無故扣押房租,應將剩余房租如數無息退還給租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公租房拆遷如何補償
在城市生活中,有一部分人居住困難,為了解決他們的居住問題,政府修建了一批公租房。只要滿足租賃條件的,可以向政府提出申請。公租房可能面臨拆遷問題,如何補償呢?今天,我整理了以下內容為您答疑解惑,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公租房拆遷如何補償一、公租房拆遷時如何安置補償 拆遷租賃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也就是說拆遷公有租賃房屋的,拆遷人要和房屋的承租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該房屋內的其他居住人,雖然也享有被拆遷房屋的補償安置利益,但無權和拆遷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 現實生活中,因公有租賃房屋拆遷產生的糾紛很多,但大多都是因為享有簽約權利的承租人對被拆遷房屋獲得的補償后,私自處分或欲占為己有而引起的。公有房屋的租賃權其實是居住權利的體現,其可以轉化為財產權利。享有對該房屋居住權利的人員,對因該房屋引起的財產權利,均享有一定份額。那種認為承租人就是房屋唯一權利人的觀點是錯誤的,是對物權的誤解。
二、公租房拆遷時如何計算補償金 (1)所有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承租人由所有人負責安置。所有人補償款的計算公式為:貨幣補償金額=(市場單價+價格補貼X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 (2)所有人選擇貨幣補償的,原有租賃關系終止。給所有人補償款不設最低補償單價標準,也無價格補貼。 計算公式為: 貨幣補償金額=評估單價X20%X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 承租人補償款的計算公式為:貨幣補償金額=(市場單價X80%+價格補貼)X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三、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主體 由于被拆遷房屋有私有房屋與公有房屋之區別,故拆遷私有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而拆遷公有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房屋使用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拆遷租賃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共同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分別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_ (1)拆遷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公有出租房屋且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的。 (2)拆遷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私有居住房屋的。 (3)拆遷房管部門依法代管的房屋的。 (4)拆遷宗教團體委托房管部門代理經租的房屋的。 上述所稱的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包括由房管部門代理經租的私有居住房屋、落實私房政策后由房管部門代為經租的居住房屋,以及1983年12月17日《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實施前已經建立租賃關系,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且租賃關系延續至今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 從我們長期辦理征地拆遷案件的實踐來看,很多當事人在面對政府咄咄逼人的態勢時,往往不知所措,錯失了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機會。因此,當事人在遇到被征地拆遷問題時,一定要及時與律師取得聯系。
公租房拆遷補償政策有哪些?
目前對公租房進行拆遷的,拆遷補償的政策適用我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補償是由市、縣級人民政府給予的。
相關法律規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八條 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九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第二十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二、拆遷人應當履行的義務
(1)必須在拆遷許可證批準的拆遷范圍內實施拆遷;
(2)必須在拆遷許可證批準的拆遷期限內實施拆遷;需延長拆遷期限的,應在批準的拆遷期限屆滿15日前,向市主管部門提交延期拆遷書面申請,及證明拆遷需要延期的拆遷協商記錄等相關資料;
(3)取得拆遷許可證后,應在拆遷現場公示房屋拆遷許可證、拆遷工作流程、拆遷補償安置方案、拆遷補償安置標準、實施拆遷單位名稱、拆遷工作人員名單等,接受監督;在拆遷過程中,要向被拆遷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4)制定項目房屋拆遷計劃和拆遷補償安置方案;拆遷人不得要求被拆遷人先搬遷、后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應在拆遷期限內就拆遷事宜與被拆遷人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后與被拆遷人簽訂書面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自協議簽訂之日起30內,將該協議報市拆遷辦備案;
(5)依法對于被拆遷人進行安置和補償,對于需要周轉用房的被拆遷人,應當提供周轉房;
(6)自覺履行主管機關作出的拆遷裁決書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
(7)接受主管部門的管理;并嚴格遵守及全面履行拆遷協議的規定;
(8)在實施強制拆遷前,應就被強制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依法進行證據保全;
(9)依據國家的規定及拆遷協議的約定向被拆遷人支付拆遷安置補助補償費,周轉過渡費等費用;相關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應全部用于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10)拆遷協議約定的期限屆滿不能提供拆遷安置補償用房的,應當向被拆遷人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給被拆遷人造成損失的,還應當支付賠償金;
(11)拆遷行為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必須符合城市規劃;
(12)拆遷產權不明的房屋,由拆遷人提出補償安置方案,經市拆遷辦同意,拆遷人應對被拆遷房屋辦理證據保全公證,并將補償安置費提存后,方可拆除;
(13)委托具有相關資質的單位實施拆遷的,應當自委托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報市拆遷辦備案;
(14)拆除房屋及構筑物、其他附著物等,應依法組織施工和渣土清運,保障拆除工程和施工安全,維護施工環境;
(15)法律法規規定或者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約定的其他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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