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解除,一般分為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而也是如此,只要出現法定或者是約定的解除情況,當事人就可以解除該合同。那么, 商品房買賣合同 該如何解除呢?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該如何解除?
《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主要從實體上特別規定了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事由,對其解除程序則應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處理。
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當事人主張解除合同,應當以通知的方式告知對方,商品房買賣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可見,行使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權的一方應該履行通
知的程序。沒有通知的,法院應該行使釋明權,要求主張解除的一方及時向對方通知解除。問題是,通知已經送達,但對方一旦提出異議之訴,主張合同解除的通知人對于合同解除的效力便處于不確定狀態,須由法院裁判。
作為法院,在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訴訟實踐中,應該圍繞上述法律規定所列舉的情形來審查主張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否成立,從而確認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效力。
二、怎么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
當事人應當在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內行使解除權,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值得特別注意的是,《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十五條對 開發商 遲延交付 房屋 或 買房 人遲延支付房款的情形下解除合同的期限作出了特別規定。在上述遲延履行的情形下,經催告后違約當事人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不履行,另一方當事人才享有合同解除權。而且,當事人享有解除權后在一定期限內不行使,則會喪失解除合同的權利:如果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后,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因此,對于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當事人來說,要保留好催告對方的通知手續,在三個月內對方仍不履行的,另一方便可以解除合同了。同時違約一方當事人有權催告享有解除權的一方在合理期限內行使解除權,享有解除權的一方收到催告后應盡早通知是否解除合同,否則超過規定期限就會喪失解除權。
在實踐中,引起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的主要原因,也是最常見的原因就是當事人違約。而在嚴重違約的情況下會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解除,到 底商 品房買賣合同該如何解除呢?各位不妨從上文中進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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