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延期交房怎么賠償違約金
開發商延期交房賠償違約金的方式如下: 1、如果開發商屬于正常的延期交付,例如遇到不可抗力等因素,由于這種情況并非開發商主觀惡意,購房者一般不能主張違約金; 2、如果開發商屬于非正常延期交房,購房者可以要求開發商按照購房合同中約定的延期交房違約金進行賠償; 3、如果購房合同中沒有約定延期交房違約金的,一般購房合同標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確定賠償金額。 開發商賠償延期交房違約金的交付實際如下: 1、開發商延期交房違約金應該在合同交房日起2個月內交付給業主,開發商延期交房買受人可以發出書面催告,與出賣人約定合同最終履行期限,要求出賣人盡快履行該合同; 2、如果商品房買受人催告達到3個月以上,買受人可以行使解除權,由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賠償金等來進行相應損失賠償。 開發商逾期交房的后果 1、在房屋買賣合同中,一方當事人延期履行交付房屋的義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還是沒交房的,當事人就可以解除房屋買賣合同,解除房屋買賣合同的時限如下: (1)經購房者催告交房后,開發商在合理期限內,即三個月內未交房,購房者可以行使解除權; (2)如果購房者沒有催告交房的,在開發商未按照約定交付房屋的時間起一年,購房者可以行使解除權。 2、開發商逾期交房屬于違約,購房者可以要求開發商支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失。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 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解除權人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后,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第十二條 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 第十三條 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以下標準確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開發商逾期交房應如何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分析:逾期交房要付違約賠償責任。購房人不要求解除合同的,售房人應當繼續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按照合同約定向購房人支付違約金;購房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售房人應當返還購房款本金及利息,并按照合同約定向購房人支付違約金以及賠付其他相關損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五條 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辦理不動產登記的期限屆滿后超過一年,由于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不動產登記,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第十六條 出賣人與包銷人訂立商品房包銷合同,約定出賣人將其開發建設的房屋交由包銷人以出賣人的名義銷售的,包銷期滿未銷售的房屋,由包銷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包銷價格購買,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七條 出賣人自行銷售已經約定由包銷人包銷的房屋,包銷人請求出賣人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開發商延期交房要承擔的責任
法律分析:開發商延期交房的,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如果雙方簽訂的購房合同中約定有違約金的,買受人還可要求其支付違約金。如果在承擔違約責任后,人不足以彌補對買受人造成的損失的,開發商需要向買受人支付損失賠償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第五百八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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