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 離婚,孩子歸誰?
孩子現在7個月了感情破裂想離婚,男方不同意孩子給我,可是我舍不得,想要孩子,我現在沒有工作,不過離婚后可以住我媽那,如果孩子一周后在離婚。我上訴孩子會跟我嗎?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3、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3、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準許。
7、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一條至第六條
孩子兩周歲以內了女方有精神疾病,孩子是由對方父母帶大的情況除外!說實話離婚是人生大事,你應該咨詢當地的專業律師比較好,最起碼要了解清楚自己能夠分到多少財產,孩子能否判給自己,對方每個月應支付多少撫養費,以及將來的探訪權如何,在這個基礎上起草離婚協議書,和對方協議離婚好聚好散是最好的,畢竟有過感情也有了孩子,撕破臉不好不說,鬧得太大還會影響到自己的名聲,對再婚有影響的,將來不要讓孩子看不起你!實在不能協議離婚就只能起訴離婚了,不過也不用打起來是吧?最后想說的是夫妻二人能有多大的仇恨?為何在沒要孩子之前不離,有了孩子才離?再說了你一個離了婚帶著孩子的女人將來還能找個比他條件更好的嗎?當初是閉著眼睛找的老公?對方真的不好在孕初期是可以去流產的為啥還要生下來呢?兩個人不能和平溝通是可以用寫的來溝通的,為了孩子為了之前付出的感情,就不能給彼此一次機會重新開始的嗎?離婚就是陌生人了,真的決定離婚的話,從現在開始就把對方當做陌生人看吧,不要把什么都視作理所當然的,真的離婚了人家只要付了撫養費就可以什么都不用管的,希望你將來不會后悔!
對于孩子撫養問題,要從有利于孩子成長的角度出發,仔細確認雙方的情況后判決,但版哺乳期間權的孩子一般判給女方撫養,如果不是哺乳期,就要看那方更適合小孩成長并征求小孩本人的意見。不撫養小孩的一方在孩子18歲以前應當每月支付撫養費,。如果在今后的撫養期內,一方不適合撫養小孩,另一方可以到法院重新起訴,要求變更小孩撫養權。
哺乳期肯定判給你的,但是第一次訴訟法院不一定判離婚。不用著急, 孩子兩周歲以前基本都是判給媽媽的。等孩子稍微大點,你有一份工作最好。
最新婚姻法對離婚后小孩會判給誰
簡單來說可以分3類1、2周歲以下需哺乳的孩子,很大機會判給女方2、10周歲以下孩子,需從雙方生活環境等因素擇優判給能帶給孩子健康成長的一方3、10周歲以上的孩子,需考慮孩子意思表達選擇的一方,孩子認為選那邊就判給那邊。 原條例如下:父母離婚后,子女隨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據“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來決定。《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由此可見,子女由誰撫養的問題應根據子女的年齡分兩種情況來決定: 第一,哺乳期內的子女由母親撫養。 按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頒發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一條規定:“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如果母親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另外,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第二,哺乳期后的子女撫養問題 首先應由父母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情況判決。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意見第3條和第4條的規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于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如果子女是已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父母雙方對于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時,根據上述意見第5條的規定,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另外,其第6條還規定,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準許。
1、兩周歲以下的復子女,一般隨制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新婚姻法規定離婚后孩子分給誰
《婚姻法》第36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版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新婚姻法離婚孩子給誰?
新婚姻法離婚孩子歸誰(孩子三歲半了)
需要雙方協議孩子撫養權歸誰。原則上是誰經濟條件好歸誰。但是,一般情況,只要女方堅持,男方沒戲。因為有婚姻法和婦女兒童權益保護法給女方撐腰
新、老婚姻法都沒規定夫妻雙方離婚時孩子歸誰,一般都是夫妻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法院會根據有利于孩子成長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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