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仲裁裁決撤銷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一般來說,這個仲裁裁決撤銷的法定事由有:沒有仲裁協議的、裁決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范圍內的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仲裁程序或組成是違反了法定程序的、裁決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當事人隱瞞導致裁決公正性、仲裁員在仲裁過程中受賄了,枉法的。
一、仲裁裁決撤銷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仲裁裁決撤銷的法定事由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沒有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人民法院認定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七十條
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涉外仲裁裁決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注:已修訂為第二百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二)被申請人沒有得到指定仲裁員或者進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屬于被申請人負責的原因未能陳述意見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與仲裁規則不符的;
(四)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執行。
所謂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是指對符合法定應予撤銷情形的仲裁裁決,經由當事人提出申請,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撤銷仲裁裁決的行為。我國《仲裁法》規定,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仲裁裁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能就同一糾紛再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不能就同一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或上訴。一裁終局制度的確立,充分體現了尊重當事人意愿的原則,充分體現了仲裁方式快捷性的優點。然而,由于受到各種因素的影響,有些仲裁裁決也不可避免地可能出現不同程度的偏差或錯誤。《仲裁法》中設置申請撤銷仲裁裁決這種程序監督機制,對確保仲裁裁決的合法性和正確性,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二、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應滿足的條件
1、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應當向作出裁決的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2、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3、當事人提出申請時應提交仲裁裁決書及證明存在撤銷事由的基本證據;
4、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理由應屬于法律規定的法定情形之內,人民法院對國內仲裁裁決的審查以《仲裁法》第五十八條為依據,對涉外仲裁裁決的審查以《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為依據,人民法院對上述法定情形之外的理由不予審查;
5、人民法院對仲裁程序的審查以仲裁法規定的仲裁程序和當事人選擇的仲裁規則為依據,并不是依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程序規定來審查仲裁程序的合法性;
6、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裁決存在法定撤銷情形的,應當裁定撤銷裁決;認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則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仲裁庭拒絕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撤銷裁決。
綜上所述,也就說如果對這個仲裁裁決結果認為有不公平的地方的話是可以到當地的仲裁委員會的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的,但是的話撤銷是要符合一定的法定情形和有一定的事由的,人民法院在實際司法工作中,要努力摸索和完善怎么正確合理審理此類案件的程序,應分國內和涉外案件兩種情形,充分聽取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意見,避免只聽申請人的主張。
撤銷勞動仲裁裁決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1. 勞動仲裁裁決的法律依據涉及多個方面,其中包括裁決適用的法律法規錯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以及裁決過程中出現的法定程序違規等情形。
2. 根據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在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3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如果裁決存在以下情況:(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三)違反法定程序;(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枉法裁決行為。
3. 如果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后,確認裁決存在上述情形之一,應當裁定撤銷。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裁決,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 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時,除了可以申請撤銷裁決外,也可以直接向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還可以向上級法院提出上訴。法院的審判程序是勞動爭議處理的最終環節。
5.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某些勞動爭議的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這些爭議包括:(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6. 如果勞動者對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綜上所述,如果勞動仲裁過程中存在當事人隱瞞證據、影響公正裁決的情況,或者仲裁委員會在審核案件時有索賄受賄行為,當事人可以向當地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一旦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撤銷,當事人可以在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勞動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的,自裁決書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仲裁裁決撤銷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法定事由包括雙方并沒有約定仲裁協議,能證明仲裁的程序違反了法律規定,所涉及的事由仲裁委沒有仲裁權,能證明仲裁裁決所依靠的證據是偽造的,或者仲裁員在仲裁過程當中有枉法裁決等行為的,可以向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
一、仲裁裁決撤銷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1、沒有仲裁協議的;
2、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4、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5、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枉法裁決行為的;
二、仲裁和訴訟的區別主要有
1、管轄權的取得不同。
訴訟中,一方當事人只要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法院依法受理后,另一方必須應訴。申請仲裁,必須要有仲裁協議,即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或糾紛發生前、糾紛發生后雙方當事人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
2、審理者的產生方式不同。
訴訟案件的審判庭由法院指定,不能由當事人選擇。仲裁案件,除雙方當事人可以協商選定仲裁委員會、約定仲裁庭的組成人數外,當事人有權選定仲裁員。
3、開庭審理的原則不同。
法院開庭審理一般公開進行,只有某些涉及個人隱私的案件,可以不公開審理。仲裁庭審理案件一般不公開進行。
4、審理程序及當事人的能動作為不同。
訴訟過程中當事人應當嚴格按照訴訟法的規定進行,仲裁過程中當事人則有較大的自由度,幾乎每一步驟當事人都能主動作為。
5、監督程序不同。
我國法院實行兩審終審制,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發現確有錯誤,可適用審判監督程序。我國仲裁委員會則實行一裁終局制,并適用司法監督程序。
因為仲裁制度本身實行的就是一局終審制度,所以即便是對仲裁裁決有什么爭議,仲裁裁決不存在著上訴,可如果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撤銷仲裁裁決的話,沒有任何有效證據的,仲裁裁決書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也有法定時間限制。
相關推薦:
失蹤報警立案(失蹤多久可立案)
競業限制補償金有多少(競業限制補償金如何計算)
圓通丟件賠償(圓通快遞丟件怎么賠償)
行政拘留什么時間探視(拘留所探視時間表)
離婚被家暴方(被家暴起訴離婚能得到什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