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合同怎么樣才有法律效益
規定以下條件為合同的有效要件:
1、 主體合格,即訂立合同的當事人雙方都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資格。作為公民個人,必須達到法律規定的年齡,且智力發育健全;作為法人,必須經過合法的登記注冊,并且在自己的經營活動范圍內,才能作為合格的當事人訂立合同;一些非法人的組織、團體在一定范圍內也可以成為合同當事人。
2、 意思表示真實,即合同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的整個過程中所提出的要約或承諾的內容,都是自己獨立意志的表現,是其真實的意思表示。在正常的情況下,行為人的意志總是與其外在表現相符的。但是,由于某些主觀上或客觀上的原因,也可能發生兩者不相符的情形。例如,當事人一方故意捏造假情況或隱瞞、掩蓋真相,這就會使另一方當事人形成錯誤認識而訂立合同;又如,一方當事人利用另一方的某種急迫要求而進行要挾或采用其他方法強迫其接受某些極不合理的條件而訂立的合同,等等。上述情況下所訂立的合同,都是意思表示不真實,因而不受法律保護。
3、 內容合法,形式合乎要求。內容合法,主要是指標的合法,即合同標的不屬國家明令禁止買賣的物或法律、政策所不允許的行為,或者須特價但未經許可要經營的物或行為。在社會主義國家里,合同內容合法,還包括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合法、價格合法以及當事人的目的無規避法律之意,沒有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等。形式并非所有合同的有效要件,但也有例外。例如,關于不動產的買賣,各國法律一般都規定須采取要式合同進行。這類合同,要式形式即其生效的法定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合同法中合同訂立的程序有哪些
合同訂立的程序 合同訂立包括:
第一,要約;
第二,承諾;
第三,合同的成立時間和成立地點;
第四,格式條款;
第五,締約過失責任。 所有的合同成立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程序。比如,理論上探討的,交叉要約,一般不導致合同的成立。因為在交叉要約中只有要約,沒有承諾。
1.要約的內容 對要約的具體內容要確定的理解。掌握時,結合合同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和第六十二條規定。
2.要約和要約邀請的區別 在要約和要約邀請之間的差異。要約邀請只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這樣的意思表示來講,表示并不受它的意思表示拘束。常見的要約邀請包括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都屬于要約邀請。其中商業商業廣告部分,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時候作為要約處理。其中,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的規定第三條提到,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原則上作為要約邀請對待。但是,如果宣傳資料和銷售廣告里,商品房的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做的說明或者具體的語諾是具體的確定的而且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的影響,應當視為要約。說明和語諾即使沒有載入到商品房的房屋買賣合同中,也應當作為合同的內容來對待。當事人違反的時候,要承擔違約責任。 在實踐中,要約邀請或者與要約有關的發生爭議的,是懸賞廣告。懸賞廣告有一種是單方法律行為說,另一種要約說。在合同里,一般作為要約處理,而不是要約邀請。 要約的生效,合同法第十六條規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數據電文要約的到達。合同法第第16條第2款規定:指定特定系統接受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3.要約的撤回和撤銷
(1)要約的撤回 撤回和撤銷的區別:撤回,要約尚未生效;撤銷,要約已經生效。 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到約人。
(2)要約的撤銷 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一)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
(二)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三)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4.要約的失效 要約的失效前提是要約已經生效。 要約失效的情形有以下幾種:
(1)拒絕要的約通知,到達要要約人。
(2)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3)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4)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二)承諾 1.在承諾中,承諾既可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也可以以行為的方式作出。 有效的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有效的承諾,幾個要件:
(1)必須是受要約人作出的。
(2)只能向要約人作出,向第三人作出的不構成有效的承諾。
(3)必須在要約確定的的承諾期限內到達。
(4)不得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際性變更。
2.承諾期限。主要了解第二十四條,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要約以電話、傳真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如果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了承諾期限,期限為一個月或一個星期、一年。沒有約定承諾期限的起算點問題。如果沒有約定承諾期限起算點的情況下,根據不同的方式確定承諾期限的起算點問題。
(1)以信件或電報方式作為承諾的,承諾期限為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始計算。
(2)以信件方式作出的,信件中未載明的以寄出的郵戳日期作為起算點。
(3)以電話、傳真等快速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期限。
3.承諾生效的時間。以通知方式作出的,以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以行為作出的,以行為作出時生效。 無論是要約,承諾還是合同的解除、抵銷,意思表示的生效原則上都是在到達時生效。 在民事法律中,意思表示如果有相對人的時候,原則上是到達相對人時生效。
承諾生效產生的法律后果。承諾生效的時候,合同正式成立。 對于承諾只能撤回,不能撤銷。因為當承諾生效的時候,合同已經成立了。 承諾生效之前,會有承諾撤回問題。承諾的撤回與要約的撤回相同,只要在時間點遵循這樣的標準,與承諾同時或者承諾到達之前到達到要約人的時候,這個承諾都是可以撤回的承諾。
4.遲發的承諾和遲到的承諾
(1)遲發的承諾。 《合同法》第28條規定,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之外,否則視為新要約。承諾的表示應當在承諾的期限內發出并到達,否則不能構成承諾,而只能構成新要約。
(2)遲到的承諾。 遲到的承諾,又稱為承諾遲延,是指承諾的表示在發出時雖然不構成遲延,但由于傳遞故障等原因,到達要約人時超過了承諾的期限。原則上是有效的,除非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過期限而不接受該承諾。 承諾的變更分為實質性變更和非實質性變更。 在非實質性變更情況下,如果作出了變更,合同的內容以承諾原內容為準。
5.合同成立的時間和地點 合同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了,特殊情況下合同成立,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合同法第二十五條已經規定了,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如果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的地點,就是承諾生效的地點是合同成立的地點。如果采取合同書訂立合同的,在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作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對于形式要件的探討,合同法第三十六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第三十七條,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格式條款在什么情況下有效;格式條款什么情況下無效;格式條款的解釋。 注意,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的關系。第三十九條,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第十七條如果在保險合同中,涉及到的免責條款時,不再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進行說明。而是不管對方有沒有都必須對條款進行說明。如果沒有說明的,作為無效處理。 只有在第三十九不符合的情況下,才是按照第四十條的規定作為無效來處理。 格式條款解釋,第四十一條,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締約過錯責任 除了第四十二條規定外,還有第五十八條規定的,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當事人之間因為過錯而承擔的賠償責任,性質上也是締約過錯責任。擔保法司法解釋里,關于按照法律規定必須要辦理登記才能生效的抵押合同,作為抵押人違反誠實信譽原則拒絕辦理登記的,這種情況下也是要承擔賠償責任,這時的賠償責任在性質也是一種締約過錯責任。
如果作為質押人拒絕交付標的物的,這種情況下,質押合同是成立的,還沒有生效。那么,違反責任是誠實信用拒絕辦理的時候,承擔的是締約過錯責任。 締約過錯里,在損害賠償范圍里,賠償的是信賴利益損失。這種信賴利益損失原則上講小于等于違約責任中可期待的損失。合同正當履行后,可能會產生一種收益的損失,不屬于賠償范圍。 合同法第四十三條,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秘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雙方簽訂協議怎樣才有法律效應
雙方簽訂協議法律生效要件有以下幾個:
1、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
3、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
4、合同必須具備法律所要求的形式。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兩個人私下簽協議只要相應的簽約主體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權利能力、協議內容不違法,則相應的協議即具有法律效力;
5、有效合法的合同的訂立原則需要滿足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守信的原則;
6、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循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干擾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簽訂合同的條件:
1、訂約主體存在雙方或多方當事人。所謂訂約主體是指實際訂立合同的人,他們既可以是未來的 合同當事人 ,也可以是合同當事人的 代理 人,訂約主體與合同主體是不同的,合同主體是合同關系的當事人,他們是實際享受合同權利并承擔合同義務的人法。
2、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必須是“依法”進行的。所謂“依法”簽訂合同,是指訂立合同要符合法律、行政 法規 的要求,由于合同約定的是當事人雙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而權利和義務是依照法律規定所享有和承擔的,所以訂立合同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法。如果當事人訂立的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法律就不予承認和保護,這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目的就不能實現,訂立合同也有失去了意義法。
3、當事人必須就合同的主要條款協商一致。即合同必須是經過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法。所謂協商一致,就是指經過談判、討價還價后達成的相同的、沒有分歧的看法法。
綜上所述,協議書是契約文書的一種。是當事人雙方(或多方)為了解決或預防糾紛,或確立某種法律關系,實現一定的共同利益、愿望,經過協商而達成一致后,簽署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記錄性應用文。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七十條第一款規定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如何擬定一份合同
合同當事人可以通過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訂立合同,法律有規定的,要以書面形式簽訂。
1、合同的主要形式與種類甲乙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主要使用書面形式。合同的主要種類有:買賣合同、供電、水、氣、熱力合同、贈與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運輸合同、技術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委托合同、行紀合同、居間合同。
2、合同標題起草合同首先要對合同的性質進行確認或歸類,也就是合同的標題即合同的名稱,需要寫明合同的性質,有的標題中還需要寫明標的物等。
3、雙方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書寫簽訂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名稱,應當按營業執照上核準的名稱寫,要寫全稱,不能寫簡稱,更不能寫別人不了解的代稱、代號。
4、合同的主要條款。
5、合同其他條款合同的類別不同,合同的性質自然也就不同。
6、尾部合同的尾部一般包括:雙方當事人簽章簽訂合同的日期如果需要雙方主管部門證明或需要公證、簽證的,要由有關單位寫明意見,并加蓋公章合同的正、副本份數及合同的有效期限。
合同作為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產物,是兩個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協議。只有當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合法,合同才具有法律約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從成立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約束力。
一、合同訂立的主體應當具有訂定約的資格或合法的授權:合同的主體最少應當為兩個主體。如果存在多個主體的,應當以“甲方”、“乙方”、“丙方”等等代稱分別區分。在企業簽訂合同時往往雙方都有代表簽字蓋章,這個代表稱之為“簽約主體”;合同具體權利義務的承受者為“合同主體”。簽訂合同的主體有自然人和法人的區分。
(一)一般自然人作為合同主體簽約,需要其本人親自簽名或者摁手印(當事人在合同書上摁手印的也應當認定其具有與簽字或者蓋章同等的法律效力)。必要是可保存簽約人的身份證號或復印件。簽約的自然人一般要是年滿18周歲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合同方為有效。
(二)法人如企業公司作為主體對外簽約的,必須是合法存在的法人,一般需要查驗對方的營業執照,如果不存在吊銷、注銷執照的情況,均可作為簽約主體。需要注意以下問題,一是必須加蓋企業的印章,印章必須與營業執照的名稱相符。
二、企業法定代表人應當在合同上簽字或者加蓋名章;是非法定代表人簽約的,必須查驗對方持有合法的授權委托書,審查簽約人是否有簽約的授權。
(一)委托他人代理簽約的情況。如果簽約人或者定代表人無法親自簽約,則需要委托他人代理簽約。一般做法是由公司或者法定代表人簽發授權委托書,明確委托人、委托事項、期限等,必要時還需要對授權委托書辦理公證。因此,如果對方是委托簽約,則需要審查對方的企業公章的加蓋以及委托簽約人是否有合法的委托代理手續,以及委托人是否在委托書授權的權限范圍內行使權利。
(二)分公司及企業內部部門簽約的效力問題。在企業對外合同中,常常出現對方分公司或者企業內部部門,如行政、財務部門加蓋分公司或部門業務章的情況,那么這類合同是否有效呢?
一般來講,這類合同可以從表見代理角度來認定為有效。因為分公司或者部門加蓋公章的情況,對企業外部人員來講,是有理由認為該分公司或者部門獲得了企業的授權的,如果出現分公司或者部門擅自蓋章的行為,應當是該企業內部的管理機制的問題,而不應當由企業外的其他企業或個人承擔責任。當然,如果合同的內容明顯超越了分公司、部門的業務范圍,或者簽約人明知該分公司或部門沒有簽約權的則不能認定為合同有效。
三、合同的形式應當以書面形式為主,口頭等其他形式訂立協議應當注意保存證據:
擬定合同第一步:轉化為法言法語
合同擬定首先就是將當事人的實際業務與合同性質、合同類型對號入座,轉化為相應的法言法語,如何轉化到位就是很關鍵的一步。
擬定合同第二步:設計好合同條款
設計好合同條款合同的正文內容包含很多條款,應仔細確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相關推薦:
如何訂立有效的合同(合同應如何簽才是有效的)
行政案件訴訟費標準(行政訴訟費用收費標準)
債權憑證有哪些弊端(債權憑證弊端分析)
合同履行時間的規定(合同履行期限是怎么規定的)
合同解除權怎么行使(如何正確行使合同解除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