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舉證責任由誰承擔
行政訴訟舉證的規定如下:
(1)行政訴訟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原則,由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承擔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2)原告可以提供證明行政行為違法的證據。原告提供的證據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舉證責任。
行政訴訟補充證據期限
行政訴訟法規定,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并提出答辯狀。
被告在提出答辯狀時一并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依據,實際上是要求被告在庭審前進行“證據開示”。確立證據開示制度的意義在于保證訴訟的公正與效率。
在行政訴訟中,如果被告只提交答辯狀而不提供證據,或者故意拖延提供證據,就會使原告無暇準備反證,或者無機會辯駁,這對原告顯屬不公。
另外,如果被告在庭審中不斷地提供證據,人民法院需中斷開庭以核實各種突然情況,就會造成訴訟拖延,影響行政審判效率,而且使集中審理難以實現,反過來又影響庭審的質量。
此外,拖延舉證時間,也會給被告事后補充收集證據提供很多機會,不利于監督行政機關遵循“先取證,后裁決”的程序規則。
行政訴訟流程為:
1、人民法院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
2、法院對符合起訴條件、在受案范圍內的案件予以立案受理,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
3、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陪審員組成合議庭;
4、進行審理。
根據原被告雙方提交的證據及材料,法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
5、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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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
第三十七條
原告可以提供證明行政行為違法的證據。原告提供的證據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舉證責任。
行政訴訟的舉證責任承擔方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被告需對其作出的行政行為承擔舉證責任,必須提供相關證據和規范性文件。若被告未提供證據或在合理期限內無正當理由未能提供,則會被視為沒有相應證據。然而,如果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第三人有權提供證據。
第三十六條進一步指出,被告在作出行政行為時已收集的證據,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無法提供,經法院批準,可延期提交。此外,若原告或第三人提出在行政處理程序中未提出的理由或證據,經法院同意后,被告可以補充證據。
第三十七條明確指出,原告也可以提供證明行政行為違法的證據,但即便原告提供的證據被證實不成立,這也不會免除被告的舉證責任。
在起訴被告未履行法定職責的案件中,原告需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請的證據,除非存在兩種例外情況:被告應主動履行職責或原告因正當理由無法提供證據。在行政賠償或補償案件中,原告需要證明行政行為對其造成的損害,而因被告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時,則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行政行為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行政訴訟的公平進行。
行政訴訟中誰有舉證責任
在民事訴訟中,舉證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那么行政訴訟中誰有舉證責任?
網友咨詢:
行政訴訟中誰有舉證責任?
律師解答:
1、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2、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
3、原告可以提供證明行政行為違法的證據。原告提供的證據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舉證責任。
律師補充:
1、人民法院有權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者補充證據。
2、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行政機關以及其他組織、公民調取證據。但是,不得為證明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調取被告作出行政行為時未收集的證據。
3、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并由當事人互相質證。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不得在公開開庭時出示。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 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
第三十五條 在訴訟過程中,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證人收集證據。
第三十六條 被告在作出行政行為時已經收集了證據,但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不能提供的,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延期提供。
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處理程序中沒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證據的,經人民法院準許,被告可以補充證據。
行政訴訟的舉證責任由誰承擔
法律分析:由作為被告的行政主體負舉證責任。但下列事項原告承擔舉證責任:1.證明起訴符合法定條件,但被告認為原告起訴超過起訴期限的除外。2.在起訴被告不作為的案件中,證明其提出申請的事實。3.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中,證明因被訴行為侵害而造成損害的事實。4.其他應當由原告承擔舉證責任的事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 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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