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的具體表現有哪些
1、合同對當事人的一般拘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2、合同的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合同的效力體現為雙主事人訂立合同的效果意思產生的法律效力,每一個合同的效力都是特定的,各個合同之間的效力都是不相同的。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合同的效力包括哪些
合同的效力包括合同有效、合同無效和合同效力待定。有效合同意味著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意見,且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及公序良俗。若合同一方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而對于其他民事法律行為,則需要經過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認后方才有效。
相反,無效合同指的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除非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否則無效。同樣,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根據《民法典》的規定,也是無效的。
合同效力待定通常發生在合同雙方的某些條件尚未滿足,如未成年人的父母未同意或法定代理人未追認的合同。在這種情況下,合同的效力尚未確定,需要等待相關條件的滿足或撤銷以確定其最終效力。因此,了解合同效力的三種狀態有助于在商業交易和法律糾紛中做出正確的判斷和決策。
合同的效力類型有哪些
合同的效力可分為四大類,即有效合同、無效合同、待定合同、可撤銷合同。
1、有效合同,是指具備了合同的生效要件,能夠產生合同當事人預期法律效果的合同。
2、無效合同是相對于有效合同而言的,是指合同雖然成立,但因其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被確認無效的合同。
3、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與否尚未確定,須經過補正方可生效,在一定的期限內不予補正則視為無效的合同。
4、可撤銷合同是民法中可變更和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的一種,可撤銷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合同生效時間】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條【受第三人欺詐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無權代理】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以欺詐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條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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