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債權質押
債權質押是以債權為標的而設定的質押。因債權固有的交換價值,尤其適合構成質押標的,故債權質押是權利質押的最普遍形式。
一般債權質押制度發端于古羅馬。1279條明確規定了債權質權,之后《瑞士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基本繼承了《德國民法典》的模式,在法典中都明確規定了債權質押制度,從而使一般債權質押制度在近代得以真正確立。
我國《擔保法》列舉的可以質押的債權有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中的債權。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兌現日期屆至時,倉單、提單提貨日期屆至時,雖然債務履行期尚未屆至,質權人可以不經過出質人同意,有權將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上所載款項兌現,有權將倉單、提單所載貨物提取,但質權人兌現款項或者提取貨物后不能占為已有,必須通知出質人,與出質人協商,或者用兌現的款項、提取的貨物提前償還債務,或者將兌現的款項、提取的貨物向與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出質人只能在提前清償債權和向約定第三人提存中選擇,不能既不同意提前清償債權,也不同意向第三人提存。這里第三人是指質權人和出質人約定的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一般債權質押的特征
(一)一般債權質押屬于一種擔保物權.
(1)擔保性:我國學者認為一般債權質押是以一定的可轉讓的指名債權作為債務履行擔保的一種擔保物權.(2)物權性:雖然一般債權質押的標的為指名債權,但由于其屬于擔保物權項下的一個細目,因而理所當然地具有物權性質。既然具有物權性,那么就有優先性:優先于債權而適用,如果在對同一債權進行擔保,既有權利質權,又有保證的情況下,應以權利質權的實現為先.(3)支配性:質權人不必依賴出質人的行為就可以直接行使質權,從而實現自己的債權。但由于這種質權的標的是一種請求權,這就使得質權人權利實現與否及實現的程度與次債務人的履約程度直接相關,并因此產生了一般債權質押的物權性與標的債權的債權性之問的矛盾。
(二)一般債權質押的標的是一種財產權.
首先,標的債權以一般債權為限。其次,作為一般債權質押之標的債權必須是可讓與的,這是由質權的最終實現方式決定的。可讓與就使得下列的財產是不能作為一般債權質押的標的的。(1)合同性質決定不能讓與:第一,如雇傭合同中,雇傭人對所雇傭人的債權,委托合同中委托人對受托人的債權等這一類當事人之間存在著一定的信賴關系的合同之債權一般是不能轉讓的;第二,具有人身性質的債權同樣是不能質押的;第三,專門為特定債權人利益設定的債權;第四,不作為債權。(2)以當事人約定不得讓與的,只要這種約定不違反公序良俗及強行法規定,均有效。(3)法律規定不能讓與的:比如最高額抵押擔保的主債權不得讓與。
(三)一般債權質押屬于一種準質權。
通說認為采取權利標的說比較準確地揭示了一般債權質押的性質,為債權質比照適用動產質的規定提供了理論依據。
一般債權質押制度的具體操作
一般債權質押由于其存在的普遍性與具體操作上的靈活性,決定了其有獨特的發展空間,但是這一制度要想持續的健康地發展下去就必須要對其具體操作進行規范,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規范:
(一)一般債權質押的設立條件
1.設定質押債權的范圍。對于哪些債權可以出質的確定,亦即出質債權的條件和范圍的界定,是保證一般債權質押擔保功能正確發揮,保護交易安全的前提和基礎。因此,為了盡可能發揮一般債權質押的擔保功能,克服其可能因擔保功能上的缺陷帶來的弊端,對可以出質的債權予以界定是十分必要的。
(1)出質債權必須是可以轉讓的財產權。權利質權設定的目的,在于所擔保債權未受清償時,取出質權利的價值以供優先受償,因此其權利必須具有可轉讓性。繼承權、親屬闖的撫養請求權等,因不具有轉讓性,所以不能成為一般債權質押的標的。另外,這些可以轉讓的債權須為財產權,一般債權質押的標的必須具有經濟價值,以供債權優先受償,人身權等非財產權不能作為一般債權質押的標的。
(2)出質債權必須具有現實的可變現性。在一般債權質押中。人質債權只是一種擬制財產而非現實的財產。質權人如期行使質權以實現其債權,只能期待這種擬制財產貨幣化,即質權的實現以人質債權的實現為前提。如入質債權到期不能實現,則質權必定落空,所以作為一般債權質押標的的債權應當是如期得以實現的財產權利,也即具有現實的可變性。
(3)出質債權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與當事人的特別約定。當事人特別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和法律明確規定不得轉讓的債全部的設質,如人身權、繼承權等。
2.設立一般債權質押制度的形式要件。
(1)訂立書面的質押合同。由于一般債權在設質時的復雜性和實現時的多變性以及其擔保能力的先天不足,實踐中一般債權設質需特別謹慎。雖然我國擔保法沒有直接作出明確規定,但是根據《擔保法》第八十一條的準用規定,一般債權質押應適用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在我看來,質押合同無論從形式還是內容上都應當完備,以便使質押合同能夠實質生效,以使質權人的利益切實得到保護,從而使一般債權質押發揮其應有效用。
(2)移轉債權憑證的占有。一般債權質押應當交付占有債權憑證。一般債權有債權證書的,應當交付債權證書;無債權證書的,也應作成債權證書,交付占有。這是因為債權的本質特征和成立要件即是要求交付占有,如不交付占有則債權的實現就沒有了其保障,那樣就會使質權人的利益得不到真正的實現,所以筆者認為必須交付占有債權證書,否則債權質權就不成立。但在實踐中,為了操作的靈活性,債權的交付可為現實交付也可為簡易交付或指示交付。
(3)以書面形式通知第三債務人。德國民法典中,通知債務人為債權質權生效的要件,而日本、瑞士民法典則以通知債務人為對抗要件。我國民法的理論,債券的轉讓,原則上可以不經債務人同意,除非債權的轉讓對債務人明顯不利。因此,以債權設質,應通知第三債務人,如不通知,則其質權不能對抗第三債務人,如不通知,則其質權不能對抗第三債務人。如債權設質會給第三債務人帶來明顯不利時,還應征得債務人的同意。
(二)一般債權質押的效力
1.一般債權質押所擔保的債權的效力范圍。一般債權質權與其他權利質權和動產質權所擔保的債權范圍并無不同,(在以下權利質權中不再重復論述)都按《擔保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和實現質權的費用。這一規定,大體與其他各國相同,可見世界各國較為統一的觀點就是質權所擔保的債權范圍除原本債權外,還包括由此所生的從債。
2.一般債權質押效力的具體內涵。
(1)對質權人的效力。債權證書的留置權及保管返還義務。一般債權質權人對出質人為設定質押而交付的債權證書,在所擔保的債權受償前,在留置的權利,職權人留置債券證書,還包括與人質債權有關的債券文書如債權的擔保書等。同時,在質押期間,一般債券質權人對其占有和留置的債權證書,也應有妥善保管的義務,并在債權受償后,應將債權證書反還出資人。
孳息的收取權。一般債權質權人有收取出資債權所生孳息的權利,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依當事人的約定。對質權人收取的孳息,應首先沖抵收取孳息的費用,然后沖抵債權利息及債券。
轉質權。我國未規定轉質權,各國對轉質權的規定也不一致德國、法國對其無明文規定,瑞士、日本和臺灣對此雖有規定,但對待責任轉質和承諾轉質的態度亦有所不同。轉質權對促進市場交易和加速資金融通起積極作用,因此建議我國立法規定轉質權。
(2)對出質人與第三債務人之間行為的限制權。出質人與第三債務人之間未經一般債權質權人同意,不能為一定法律行為而致人質債權消滅或變更。如請求債務人清償、抵消出質債權、免除債務人債務、推遲履行期限等,都可能造成出質債券擔保能力的降低甚至消滅,從而侵害質權人的利益,因此應對之加以限制。
優先受償權。一般債權質權人有以質權標的債權優先受償的權利,這是質權效力的核心內容,也是質權制度目的之所在。
代位行使出質債券的擔保的權利。當人質債權清償期屆滿后,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質權人有代人質債權人行使入質債權的擔保權的權利。
質權受侵害時的救濟權。一般債權質權人于其質權和人質的一般債權受到侵害時,可以請求侵害人排除妨害、停止侵害并有權就受到的損害請求賠償。
通知債務人質權消滅的義務。被擔保債權因清償或其他原因消滅后,一般債權質權人應將質權消滅的情況通知第三債務人,以解除債務人對質權人承擔的不得向一般債權的債券人單方面清償的義務。
不得濫用質權的義務。首先,被擔保債權清償期屆滿前,質權人非經出質人同意不得單方面向債務人收取債權;其次,不得與第三人為某些危及出質人利益的行為;再次,對入質債權的直接收取必須符合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
(3)一般債權對第三債務人的效力。首先,在一般債權設質未通知債務人或明顯損害債務人利而未征得其同意時,如債權人對債務人要求給付,債務人可以提出抗辯。其次,債務人不得與出質人做損害質權人的行為。再次,人質債權的清償期屆至時,第三債務人有清償的義務。
(4)對標的物的效力范圍。質權的本質是對標的物交換價值的追求,并通過其交換價值來滿足其債權,從而實現其對債權的擔保功能。因此,質權的標的不僅限于有體物,有可轉讓性并且有交換價值的財產權也可以作為質權的標的。
對一般債權質押的質疑
(一)我國學者對一般債權設質的認識。
在我國,大多數學者主張:在法律上應該承認一般債權作為質押的標的;并認為可以利用擔保法第75條第4項,“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的彈性條款,將其解釋為包括普通債權在內。記名債權可以因合同面生,也可因不當得利,無因管理、侵權行為等事實行為而生。其理論依據主要有以下幾點:一是既然法律允許一般債權轉讓,就應該允許一般債權設質。二是一般債權設定質押,只需要出質人同意并實際占有了一般債權,對此債務人履行了通知義務,那么我們就應該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且有利于刺激和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三是擔保法第75條第4項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之規定,可以將一般債權包括在其他債權之內。四是認為債權質是一種傳統法制,早期的民法典所規定的權利質權都是債權質權。對于上面的各種理由,筆者并不是都很贊同:
對于依據一:其混淆了債權轉讓與債權設質的區別.實際上,債權設質屬于物權的設定行為,而債權轉讓屬于合同變更,是債權行為,兩者并非同一問題,因而不能說法律容忍債權行為就得出法律也容忍物權行為的結論。
對于依據二:實際上是夸大了當事人自由意志的決定作用。而且只顧及其設定的簡便性而忽略了實行中的弊端,由于一般債權質押涉.及面廣,與社會經濟秩序聯系密切,理應由立法進行有效約束。
對于依據三:則純屬一種推定,我國立法雖未明文禁止一般債權出質,但也沒有明文確認,其原因就在于一般債權出質的復雜性與兩面性。在物權法定的民法原則下,我們不應該隨意推定。
對于依據四:我們應明確在早期民法典將債權質作為質權的最重要客體原因在于:一是早期社會,權利形態并不發達,證券性權利并未出現,因此不具備設立證券債權質的客觀基礎。二是當時的商品經濟并不發達,因而無需考慮交易迅捷,交易安全是唯一值得考慮的因素。那時的債權不僅是受到當事人約束,更受到國家的保障,如古羅馬法學家將債權債務關系界定為法鎖,完全捧斥了合同自由原則的適用.當事人也不能輕易變動已成立的合同.即有約必守原則。所以,動產質權和權利質權具有同等的保障力度。這些與信奉合同自由為私法立法宗旨的現代社會是迥然不同的。
(二)一般債權質押的弊端
1、理論上的弊端。首先,一般債權質押難于協調其物權性與標的債權的債權性之間的矛盾。債權質屬于擔保物權,系物權范疇,物權效力強于債權效力是法學界的共識。而在一般債權質押中,質權人質權能否實現以及多大程度上能夠得以實現,歸根到底是取決于次債務人的履約及履約程度。當次債務人拒不履行債務或由于客觀原因情況致使其不能履約時,質權人的權利實現將在相當大的程度內成為不可能。可見,一般債權質押的癥結在于:其試圖用一個既存的債權去保障一個新成立的債權實現,并賦予新成立之債的債權人對標的債權享有物權性質的保障。然而,這種保障始終不能保證該質權始終受其內容——標的債權效力較弱的影響,導致一般債權質押擔保作用有限。前面所述,標的債權有一般債權和證券債權之分,證券是質押的理想標的,盡管證券質押中質權不直接指向具體的物,但是作為證券質押標的的有價證券具有較強的流通性和變現能力,使得作為擔保基礎的交換價值很容易實現。其次,一般債權質的設立與擔保之宗旨有明顯相悖之處。我國的擔保法于其首條開宗明義地闡明其立法宗旨在于:一是促進資金流通和商品流通。二是保障交易的安全。我國學者以此立論,認為一般債權設質可以豐富質權標的的范圍,增加出質人選擇質權標的的自由度,從而為質權的發展提供更廣闊的空間。但我們認為,保障債權的實現并不意味著放任債權設置的混亂,如果我們允許不具備確切擔保作用的權利設質,便無法為債權的實現提供強有力的保障,很可能人為地增加流通領域的不穩定因素。但擔保物權的可靠性不足以讓人們所信賴時,交易安全就失去了起碼的保證,甚至會放慢交易速度,提高交易成本,從而最終使擔保法與其宗旨背道而馳。也有人認為,一般債權出質是為了鼓勵交易,搞活商品流通的考慮,而且在今天,債權有時候甚至獲得了強于物權的效力,如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的確立。
但實際上這些,恰恰說明了市場經濟體制下的立法雖著重搞活流通,但其立法的基礎卻始終在保障交易的安全,并試圖謀求交易安全與交易迅捷的最佳結和點。擔保法正是為了消除人們的顧慮,保障交易安全而生的。在其立法價值取向上,安全性的價值始終重于迅捷性價值.如果在擔保法里面寬容擔保標的的泛濫,最終將動搖擔保法的地位,將交易各方置于放縱擔保標的泛濫一并而來的風險之下。
2,實踐上的弊端。首先,當債務人單獨或與次債務人同謀實施侵害質權行為時,法律對質權人保護性規定反而有時候有加大其成本的可能.當出質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實施無償,低價處分債權的行為時,我國立法規定此時的質權人享有代位權或撤銷權,但此種權利的意義遠不如物權,實際上等于以低價位的救濟取代了高價位的支配權,質權人的物權人身份完全喪失。不僅如此,質權人為了使質權能夠實現,還應隨時關注標的債權債務關系各方當事人的行為,尤其要對出質人的行為進行監督,從而增加了質權人的負擔,提高了質權實現的成本。其次,當次債務人不履約時,法律對質權人權利的保障有明顯的欠缺。一般債權質押的質權人的權利的實現有賴于次債務人的履約,當履約出現障礙時,質權人的質權將不可避免地受到損害:
(1)當次債務人拒絕履約的時候,質權人的質權將有難于實現的可能,因此從保護質權的角度,理應允許質權人與出質人均對其提起強制實際履行之訴。但對質權人來講,這樣做的結果未必理想,因為質權人本來是享有擔保物權的,但在此時,他卻以一般債權人的身份出現,其行使權力的范圍和力度必然大為縮小。而且當標的債權債務陷入其他關系糾紛時,其訴訟地位也僅僅就是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這種主體資格的貶損直接危及了其作為物權人的地位。同時,質權人不可避免地卷入標的債權的訴爭之中。
(2)當債務人因客觀情況而不能履約時,由于不可抗力原則的存在,此時的債務人將被全部和部分免除,從而使質權人的質權無所指向.這無異于讓質權人承受他人之間債權債務關系的風險,這是極不公平的。再次,當質權人向次債務人行使質權沒有結果的時候。質權人只能以一般債權人的身份再去追訴原債務人的時候有時候可能會失去最佳的受償機會,尤其是當原始之債的債務人宣告破產的時候,這種損失就更是顯而易見。
(三)一般債權質押制度在我國的法律依據及其缺陷
1.我國對一般債權質押制度的法律規定。根據我國《擔保法》第七十五條之規定,下列權利可以進行質押:(一)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二)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三)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四)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十七條的規定以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動產收益權出質的,按照擔保法第七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草案)》第二百四十九條之規定,以公路、電網等收費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有關主管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發生法律效力。
2.我國對一般債權質押制度的立法缺陷。我國雖然在立法方面有關于一般債權質押制度的立法規定,但是通過與國外立法的比較以及實踐中遇到的問題不難發現,我國在一般債權質押的立法方面還存在許多的缺陷,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在《擔保法》中沒有具體而明確規定一般債權質押,這就在司法實踐中就很難找到其直接的法律依據,給司法實踐帶來很多不便。
其次,從我國目前的立法來看,只是零星的對一般債權質押作了一些規定,沒有對其具體的對一般債權質押的操作程序以及設立方式和設立形式作出切實可行的規定,這樣就在具體的實踐操作中難免會留下一些法律障礙,造成糾紛。
第三,從我國的立法及實踐中雖然承認了一般債權質押,但對其效力以及出現糾紛的解決等問題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在出現糾紛后就很難作出公正的司法解決。
對我國一般債權質押的建議
在我國,一般債權質押無論從理論上還是實踐操作上都存在很多的漏洞,基于此提出幾點建議如下:
(一)對我國關于一般債權質押的立法方面的建議第一,參照國外立法,在法律上確立一般債權質押的法律地位。
第二,在擔保法中規定一般債權質押的具體操作條文。
第三,建議在擔保法中規定一些原則性條款和彈性條款,以增強其適用的靈活性。
隨國際交流與合作的加強,在一般債權質押的立法中要努力作到與國際立法的接軌。
(二)對我國關于一般債權質押在實踐操作方面的建議第一,一般債權質押中,第三債務人的財產狀況直接影響到質權人權利的實現。所以,應在實際操作中建立第三人的信用證制度。
第二,在一般債權質押中為了很好的實現對質權人權利的保護,可以在設質時對第三債務人的銀行帳戶加以必要的控制。
第三,設立“次級擔保”。
應收票據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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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收票據(Note Receivable)是指企業持有的未到期或未兌現的商業票據。商業票據是一種載有一定付款日期、付款地點、付款金額和付款人的無條件支付的流通證券,也是一種可以由持票人自由轉讓給他人的債權憑證。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商業匯票的付款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符合條件的商業匯票的持票人,可以持未到期的商業匯票和貼現憑證向銀行申請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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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發行票據是什么意思
財政票據是指由省財政廳統一印制和發放,由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或經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機構、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執收單位),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征收或者收取政府非稅收入,政府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從事醫療服務取得的收入,社會團體收取會費,以及上述執收單位進行財務往來結算活動等,應當使用財政票據的財務行為時,向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開具的收款或繳款憑證。
財政票據是單位財務收支的法定憑證和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也是銀行代理政府非稅收入業務的重要憑證,是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進行監督檢查的重要依據。
票據支付是什么意思?
央行票據即中央銀行票據,是中央銀行為調節商業銀行超額準備金而向商業銀行發行的短期債務憑證,其實質是中央銀行債券。之所以叫“中央銀行票據”,是為了突出其短期性特點。
它的發行對象為公開市場業務一級交易商,個人不能直接投資。一般而言,中央銀行會根據市場狀況,采用利率招標或價格招標的方式,交錯發行3月期、6月期、1年期和3年期票據,其中以1年期以內的短期品種為主。
央行票據是中國人民銀行成為中央銀行后,從上世紀90年代開始比較經常使用的貨幣政策工具。它是中央銀行發行的由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購買的一種票據。
擴展資料
央行發行票據的市場影響
1、央行調節工具
作為重要的貨幣市場和公開市場工具,中央銀行票據對市場將產生以下幾個方面的影響。
首先,中央銀行票據將成為央行調節貨幣供應量和短期利率的重要工具。中央銀行在公開市場操作中,引入銀行票據替代回購品種,增加了公開市場操作的自由度。
過去央行的公開市場操作,無論是正回購還是現券賣斷,都受到其實際持券量的影響,使得公開市場操作的靈活性受到了較大的限制。央行在調節貨幣供應量時也不得不受自身持有債券的限制。
公開市場操作主要有回購和現券兩大工具,但是由于財政部幾乎不發行一年期以下的短期國債,因此現券操作品種為中長期固息債和浮息債。與短期國債相比,操作中長期債券的弊端在于:對債市的沖擊過大,尤其是對中長期債券的利率影響過于直接;
與貨幣政策操作的短期性要求會產生沖突;價格波動過大。而從實際效果來看,部分公開市場一級交易商過于注重通過公開市場現券操作博取價差收入,而忽視了對貨幣政策傳導意圖的理解。
引入中央銀行票據后,央行則可以利用這些票據或回購及其它們的組合進行“余額控制,雙向操作”。央行通過對票據進行滾動操作,增加了其公開市場操作的靈活性和針對性,加強了對短期利率的影響,增強了調節貨幣供應量的能力和執行貨幣政策的效果。
2、交易基礎
其次,如果形成每周操作的中央銀行票據發行機制,將為中央銀行票據二級市場的交易提供基礎。只有不斷增強流動性,才能使央行票據的作用得以充分發揮。如果流動性不足,那么無論是市場短期收益率曲線的構成還是市場成員短期頭寸的運用都不能得到很好的實現。
各主要機構為促進二級市場流動性的提高也可能對關鍵期限品種(如三、六月和一年品種)進行連續報價。連續拍賣和報價機制一方面有助于票據二級市場的活躍,另一方面有助于構造出銀行間市場的短期基準利率曲線,為回購、拆借和其他短期利率產品的定價提供參考。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央銀行票據
央行票據什么意思?有什么作用?
簡單理解的話就是用票據來支付貨款,充當貨幣的作用,如果你手上有票的話可以用來支付,可以等到期后承兌,也可以放到金融科技平臺上進行融資。如果有資金需求的話可以到匯承金融科技平臺上進行票據撮合融資。需要可以百度搜下。
什么是金融票據
央行票據即中央銀行票據,是中央銀行為調節商業銀行超額準備金而向商業銀行等發行的短期債務憑證,其實質是中央銀行債券。
一、央行票據的主要目的和作用
1調節市場流動性
央行發行票據,建立的基礎是市場上流動性比較充裕,為了防范通貨膨脹,央行發行票據支付一定的利息,從商業銀行手上收回市場多余的資金,減少市場上的貨幣流通量。
2對市場沖擊小
相比較其他市場調節工具如提交存款準本金率和存貸款利率,央行發行票據對市場的沖擊小,手段溫和,不會引起利率的上升,從而增加企業的融資成本,影響實體經濟。
3豐富公開市場業務操作工具
引入中央銀行票據后,央行可以利用票據或回購及其組合,進行"余額控制、雙向操作",對中央銀行票據進行滾動操作,增加了公開市場操作的靈活性和針對性,增強了執行貨幣政策的效果。
二、央行票據的發行對象為公開市場業務一級交易商,個人不能直接投資。2007年我國央行票據的交易商共有52家,除中金公司、3家證券公司、4家保險公司和2家基金公司外,其余的均為商業銀行。一般而言,中央銀行會根據市場狀況,采用利率招標或價格招標的方式,交錯發行3月期、6月期、1年期和3年期票據,其中以1年期以內的短期品種為主。理解央行票據,首先需要理解公開市場操作。公開市場操作,是中央銀行利用在公開市場上買賣有價證券的方法,向金融系統投入或撤走準備金,用來調節信用規模、貨幣供給量和利率,以實現其金融控制和調節的活動。
三、總體來看,央行票據有助于形成市場基準利率 央行票據因其靈活性和主動性而成為貨幣市場 的"風向標",引導銀行間市場、交易所市場和相關債券市場,形成相應期限的市場利率和預期收益率曲線。
金融票據亦稱“融通票據”、“空票”。不以商品交易為基礎,專為融通資金而簽發的一種票據。它由當事人雙方達成協議后產生,一方作為債權人簽發票據,一方作為債務人表示承兌,出票人則于票據到期前把款項歸還付款人,以備清償。
融通票據有商人簽發商人承兌、商人簽發銀行承兌和銀行簽發銀行承兌幾種形式。此種票據不反映真實的物資周轉,只為獲取資金而簽發; 擬獲得資金融通的公司或商號,須事先向承兌公司申請承兌信用額度,在其額度內開立以承兌公司為付款人的融通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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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哪種理財方式最好
理財方式沒有最好,只有是否適合自己。目前市面上主要的理財方式有以下幾種,個人比較偏愛基金理財、互聯網理財,不太建議購買的是股票。
儲蓄
把錢存銀行,這是最保守的理財方式,最大的風險就是銀行倒閉,在我國,這種情況基本上不可能發生。
利:有點不用說了,風險低,可以說是所有理財里面風險最低的。
弊:其缺點也很明顯,就是低息低,非常低,目前四大行的活期存款利率為0.3%,一年定期利率為1.75%,三年定期利率為2.75%。
推薦:儲蓄就根據大家需求就好,沒具體推薦
債券
債券是政府或者企業等發行的債權憑證,承諾按一定利率向投資者支付利息,并到期償還本金。
利:債券的好處在于利息固定,并且風險較低,只要政府或者企業不遇到大的危機,一般是會兌現的。而且債券的流動性比較好,一般都可以在公開市場轉讓。
弊:債券的弊端就在于其抵抗通脹能力較差,什么意識呢?債券的利率一般是實現約定的,比如每年8%,如果今年的通脹率為9%,那么顯然,債券實際上是貶值了的。還有一個缺點就是債券只是債券憑證,并無實際的經營管理權。
推薦:不具體推薦,注意倉位控制,預防黑天鵝事件
股票
股票是企業發行的股權憑證,股票所有者擁有的是一份公司的所有權,沒有期限,且無權要求公司贖回。股票所有者賺錢通常是股價的上升或者是通過低買高賣賺取差價。
利:股票的好處很明顯,擁有公司的所有權,流動性強,轉讓簡單,長期收益率較高,通常來說,股市的長期收益率有10%出頭。
弊:股票的弊端有兩個,第一個是股價下跌的風險,第二個是公司經營的風險,比如碰到樂視或者保千里這樣的情況,公司遇到重大危機,連續十幾個跌停,股民只能默默承受,公司破產或者退市,這種風險也得自己承受。而且在股市賺錢不是一件簡單事,至少大數據分析顯示,在股市賺錢的人是少數,可能就占到十分之一的樣子,因此對一般人來說,在股市賺錢是小概率事件。
注意:不要盲目跟風
基金
基金就是你把錢交給基金公司,有基金公司找專門的基金經理進行投資,按照投資標的,基金可分為貨幣基金、債券基金、混合基金、股票基金,其風險依次增加,相應的,預期收益率也依次增加。貨幣基金的預期收益率在4%左右,基本沒有風險;債券基金在7%-8%,風險較小;股票基金長期平均收益在10%出頭,風險較大。
利:操作簡單,管理專業,期限靈活,選擇多樣。
弊:基金因為包含的種類較多,所以其弊端不能一概而論,比如貨幣基金的缺點是收益低,股票基金的缺點是風險高,收益不穩定,可能有虧損的風險。
推薦:余額寶等貨幣基金,定投基金可長期賺
銀行理財
銀行理財其實和基金有類似之處,就是將錢交給銀行,由銀行去打理,銀行業無非是投資于貨幣市場工具、債券等市場。銀行理財的收益通常比貨幣基金略高,一般在5%左右。
利:銀行理財的優點就是風險低,以前大家都認為銀行理財是保本保息,剛性兌付的,可是現在這些都不一定了,剛性兌付國家規定取消了,而且最近有幾個銀行出了銀行理財違約案,導致其安全性受到一定質疑。
弊:銀行理財的弊端就在于收益低,另外,存在不能兌付的風險,雖然這種可能性不高,但是值得警惕。
推薦:國有銀行和股份制銀行,城商行也可以考慮,這三類銀行相對更加保險。
互聯網理財
互聯網理財是投資者將錢交給平臺,平臺將錢拿去放貸或者是投資,并承諾給予投資者固定的預期收益率。對沒有經驗,資金量不大的投資者來說,這可能是最合適的投資。
利:收益高,門檻低,期限靈活。目前收益通常在8%-12%之間,這個收益率和信托差不多,但是起投額一般在幾百上千元,門檻比信托就低太多了,另外投資期限一般有1個月、3個月、6個月、一年,期限靈活,且以短期居多。
弊:優點那么多,當然缺點也是比較明顯的,那就是存在本金損失的風險,平臺良莠不齊,監管趨嚴,合規性不好,實力不強的平臺隨時有倒閉和跑路的風險。
推薦:【無界財富】,P2B五年老平臺,從未逾期。從他們的項目來源看,是由國有金融機構21層風控、銀行直接存管,而且有受法律保護的電子簽章,比較安全穩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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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金
黃金是人類延續至今最古老的硬通貨,黃金產業本身就帶有金融屬性,且自身具有使用價值。
利:黃金具有實體,方便儲藏和贈與,支付范圍廣,具有良好的保值和避險功能。
弊:黃金畢竟是一種實物,其增值空間有限,通常是隨著通脹一起上升,很難大幅上漲,此外,黃金多了之后,儲藏和保存也是個問題。
推薦:可在支付寶上購買
電子式國債的弊端有哪些
1、只能通過網絡渠道購買,對于年齡偏大、不熟悉網銀操作的客戶來說購買有難度;
2、只能是個人投資者購買,機構投資者不能購買;
3、沒有紙制債權憑證,債權查詢的話主要是用網銀查詢;
4、采用實名制購買,不可以流通或轉讓,提前兌取要損失利息,流動性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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