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后的債務該誰承擔
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內的債務,需視具體情況而定其償還責任。
若為共同債務則須由夫婦雙方共同負擔。
共同債務通常涵蓋了夫妻雙方向同一方向簽字或其中一方在之后承認的債務,以及在婚姻關系持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所需所負之債務。
然而,若為一方在婚姻關系持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所需所負之債務,則非屬共同債務,除非債權人能證明此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基于雙方共同意愿,否則由舉債一方獨自承擔。
總而言之,判定婚后債務的承擔者,關鍵在于債務的性質與用途。
婚前債務婚后如何承擔
需視情況而定是否屬于夫妻共債,若符合以下條件者皆應共同負擔:
1. 經由夫妻雙方或一方事后認可,俱屬兩人共同意愿。
2. 婚姻維持期間,單方面以個人名義因家庭日常開支產生債務。
3. 婚姻存續期間,單方面以個人名義超出日常家庭需求之債務,但債權人可證明此債務實用于共同生產經營。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婚后個人債務的認定是怎么樣的
在結婚后的個人債務認定方面,我國法律規定了以下幾種情形: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扶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如果確實用于維持家庭共同生活的,仍應認定為共同債務。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三條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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