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政治職能:軍事保衛職能、外交職能、治安職能、民主政治建設職能
經濟職能:宏觀調控職能、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職能、市場監管職能。【從公共部門經濟學的分類來看】
文化職能:發展科學技術的職能、發展教育的職能、發展文化事業的職能、發展衛生體育的職能
社會職能:調節社會分配和組織社會保障的職能、保護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的職能、促進社會化服務體系建立的職能、提高人口質量,實行計劃生育的職能。
運行職能:政府職能必須通過各個管理環節才能實現,從政府職能管理過程來看,行政職能又包括一系列的運行職能。
決策職能:決策職能是行政管理過程的首要職能。決策貫穿于管理的全過程。
組織職能:為有效地實現既定管理既定行政管理的目標和任務,通過建立行政組織機構,確定職位,職責和職權,協調相互關系,將組織內部各個要素聯結成有機的整體,使人財物得到最合理的使用,就是組織職能。
協調職能:協調活動是行政管理過程的重要環節。因為行政管理歸根到底就是要設計和保持良好的行政環境,使人們能在組織內協調地開展工作,有效地完成行政目標。
控制職能:這是按行政計劃標準,來衡量計劃完成情況并糾正計劃執行中的偏差,確保目標實現的管理活動。
監督職能:政府在社會中應當起到一個掌舵人的作用,按照符合社會道德法律、規范標準,引導、監督社會各個生產生活環節。當然,政府的監督必需是在一定范圍內的,不能無限擴大其職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八十九條 國務院行使下列職權:
(一)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
(二)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三)規定各部和各委員會的任務和職責,統一領導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工作,并且領導不屬于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全國性的行政工作;
(四)統一領導全國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規定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國家行政機關的職權的具體劃分;
(五)編制和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國家預算;
(六)領導和管理經濟工作和城鄉建設、生態文明建設;
(七)領導和管理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和計劃生育工作;
(八)領導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
(九)管理對外事務,同外國締結條約和協定;
(十)領導和管理國防建設事業;
(十一)領導和管理民族事務,保障少數民族的平等權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權利;
(十二)保護華僑的正當的權利和利益,保護歸僑和僑眷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
(十三)改變或者撤銷各部、各委員會發布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規章;
(十四)改變或者撤銷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十五)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區域劃分,批準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的建置和區域劃分;
(十六)依照法律規定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范圍內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
(十七)審定行政機構的編制,依照法律規定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行政人員;
(十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法律分析:政府職能也叫行政職能,是指行政主體作為國家管理的執法機關,在依法對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公共事務進行管理時應承擔的職責和所具有的功能。它體現著公共行政活動的基本內容和方向,是公共行政本質的反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八十九條 國務院行使下列職權:(一)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二)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三)規定各部和各委員會的任務和職責,統一領導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工作,并且領導不屬于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全國性的行政工作;(四)統一領導全國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規定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國家行政機關的職權的具體劃分;(五)編制和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國家預算;(六)領導和管理經濟工作和城鄉建設、生態文明建設;(七)領導和管理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和計劃生育工作;(八)領導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九)管理對外事務,同外國締結條約和協定;(十)領導和管理國防建設事業;(十一)領導和管理民族事務,保障少數民族的平等權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權利;(十二)保護華僑的正當的權利和利益,保護歸僑和僑眷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十三)改變或者撤銷各部、各委員會發布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規章;(十四)改變或者撤銷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十五)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區域劃分,批準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的建置和區域劃分;(十六)依照法律規定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范圍內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十七)審定行政機構的編制,依照法律規定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行政人員;(十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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