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的主要功能有:積極功能和消極功能。
一、積極功能如下:
1、控制危險
行政機關通過對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條件進行嚴格的審查、對其行為進行必要的監督,排除可能產生對社會、個人帶來危險的活動,維護社會秩序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2、配置資源
行政許可對有限資源的分配,也要做到公正、公平、公開,以達到高效的資源配置效果,避免權力尋租。行政許可配置的資源是指有限資源,包括稀缺的自然資源(如森林資源)和有限的公共資源(如無線電頻率)。
3、證明或者提供某種信譽、信息
政府通過行政許可的方式向社會提供具有公信力的信息或證明,起到了諸如穩定關系、提供預期以及確認權利的作用。
二、消極功能如下:
1、形成壟斷
行政許可形成的壟斷在區域上表現為地方壟斷和行業壟斷。地方壟斷導致地方保護主義,各地方政府基于本地的局部利益需要,為保護本地生產者、限制外地生產者的產品進入本地而設置許可。
這種許可不但阻礙了外地生產者自由貿易意志的實現,同時也抑制了本地生產者提高生產技術、增強競爭能力的積極性,形成了一種雙方受損的局面。
2、限制競爭
許可的濫用更會導致行政干預代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排斥公平競爭,遏制經濟發展的活力,導致資源的閑置和浪費。
3、滋生腐敗
對于行政許可主體而言,行使行政許可權時有了更多自由裁量的余地,必然會為腐敗的滋生提供機會,如果許可主體濫用許可權,極易導致行賄受賄盛行,腐敗蔓延。
對行政相對人而言,由于行政許可的授益性,社會各方面必然全力爭取獲得許可證,非法競爭行為(包括行賄等非法手段)自然會大量出現,不可能完全禁絕。
行政許可的作用如下:
1、行政許可是國家對社會經濟、政治、文化活動進行宏觀調控的有力手段,有助于從直接命令式的行政手段過渡到間接許可的法律手段。
2、行政許可有利于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保障廣大消費者及公民的權益。
3、行政許可有利于保障社會公共利益,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
4、行政許可有利于控制進出口貿易,保護和發展民族經濟。
5、行政許可有利于資源的合理配置和環境保護,促進人與環境的和諧、健康、協調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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