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于債務融資的有哪些
法律分析:
一、債務轉移二、債務抵銷三、債務豁免四、債務混同五、削債六、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七、債務轉為資本八、融資減債九、修改其他債務條件
【法律依據】:
《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 第五條 以資產清償債務或者將債務轉為權益工具方式進行債務重組的,債權人應當在相關資產符合其定義和確認條件時予以確認。第六條 以資產清償債務方式進行債務重組的,債權人初始確認受讓的金融資產以外的資產時,應當按照下列原則以成本計量:存貨的成本,包括放棄債權的公允價值和使該資產達到當前位置和狀態所發生的可直接歸屬于該資產的稅金、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等其他成本。對聯營企業或合營企業投資的成本,包括放棄債權的公允價值和可直接歸屬于該資產的稅金等其他成本。投資性房地產的成本,包括放棄債權的公允價值和可直接歸屬于該資產的稅金等其他成本。固定資產的成本,包括放棄債權的公允價值和使該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可直接歸屬于該資產的稅金、運輸費、裝卸費、安裝費、專業人員服務費等其他成本。生物資產的成本,包括放棄債權的公允價值和可直接歸屬于該資產的稅金、運輸費、保險費等其他成本。無形資產的成本,包括放棄債權的公允價值和可直接歸屬于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所發生的稅金等其他成本。放棄債權的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第七條 將債務轉為權益工具方式進行債務重組導致債權人將債權轉為對聯營企業或合營企業的權益性投資的,債權人應當按照本準則第六條的規定計量其初始投資成本。放棄債權的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第八條 采用修改其他條款方式進行債務重組的,債權人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規定,確認和計量重組債權。第九條 以多項資產清償債務或者組合方式進行債務重組的,債權人應當首先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規定確認和計量受讓的金融資產和重組債權,然后按照受讓的金融資產以外的各項資產的公允價值比例,對放棄債權的公允價值扣除受讓金融資產和重組債權確認金額后的凈額進行分配,并以此為基礎按照本準則第六條的規定分別確定各項資產的成本。放棄債權的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債務融資包括哪些
一、債務融資包括哪些
1、債務融資包括:
(1)長、短期銀行借款;
(2)發行金融債券;
(3)綜合授信管理工作;
(4)信用證等其他中間金融業務;
(5)保函,由銀行出具并承諾的,確認工程承包過程中,由于種種原因發生的工程賠付保證。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十三條
財產代管人應當妥善管理失蹤人的財產,維護其財產權益。
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財產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
財產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失蹤人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股權融資和債權融資的區別是什么
1、風險不同對企業而言,股權融資的風險通常小于債權融資的風險,股票投資者對股息的收益通常是由企業的盈利水平和發展的需要而定,債券則必須承擔按期付息和到期還本的義務;
2、融資成本不同股權融資的成本高于負債融資,這是因為:一方面,從投資者的角度講,投資于普通股的風險較高,要求的投資報酬率也會較高;另一方面,對于籌資公司來講,股利從稅后利潤中支付,不具備抵稅作用,而且股票的發行費用一般也高于其他證券,而債務性資金的利息費用在稅前列支,具有抵稅的作用。因此,股權融資的成本一般要高于債務融資成本;
3、對控制權的影響不同債券融資雖然會增加企業的財務風險能力,但它不會削減股東對企業的控制權力;
4、對企業的作用不同發行普通股是公司的永久性資本,是公司正常經營和抵御風險的基礎,主權資本增多有利于增加公司的信用價值,增強公司的信譽,可以為企業發行更多的債務融資提供強有力的支持。
企業債務籌資的方式有哪幾種
企業進行債務融資的方法有:
1、銀行信貸;
2、企業債券;
3、商業信用;
4、租賃融資。
公司負債籌資的方式主要有銀行借款、發行債券、融資租賃、商業信用等。
1、銀行借款。向銀行借款是由企業根據借款合同從有關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借入所需資金的一種籌資方式,又稱銀行借款籌資。
2、發行債券。公司債券是指公司按照法定程序發行的、預定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3、融資租賃。租賃是指出租人在承租人給予一定報酬的條件下,授予承租人在約定的期限內占有和使用財產權利的一種契約性行為。融資租賃又稱財務租賃,是區別于經營租賃的一種長期租賃形式,由于它可滿足企業對資產的長期需要,故有時也稱為資本租賃。
4、商業信用。商業信用是指商品交易中的延期付款或延期交貨所形成的借貸關系,是企業之間的一種直接信用關系。利用商業信用,又稱商業信用融資,是一種形式多樣、適用范圍很廣的短期資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2019修訂)》
第十五條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必須按照公司債券募集辦法所列資金用途使用;改變資金用途,必須經債券持有人會議作出決議。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不得用于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
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除應當符合第一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遵守本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但是,按照公司債券募集辦法,上市公司通過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方式進行公司債券轉換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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