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行政訴訟的訴訟時效主要有兩種情況。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法院起訴具體行政行為時,訴訟時效為六個月。此期限自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行政行為之日起計算。
如果當事人先進行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再向法院起訴,則適用不同的時效期限。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的十五日內,當事人應提起訴訟。若復議機關在規定期限內未作出決定,當事人自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上述時效期限為訴訟時的法定要求。具體而言,行政訴訟的時效依據為法律條文第四十五條和第四十六條。這些條文強調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不同情況下的訴訟時間限制,以及針對特定案件的特殊時效規定。值得注意的是,針對不動產提起的訴訟,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的,法院將不予受理。
行政訴訟的訴訟時效能否中斷嗎
行政訴訟法沒有規定時效中斷。通常認為,行政訴訟不存在時效中斷,因為行政訴訟事關公共秩序,更強調效率,但大部分情況確是當事人更容易耽誤起訴期限。為此,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屬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誤起訴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限內。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訴訟時效的法律依據?
1. 行政訴訟時效的法律規定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涉及不動產的案件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超過五年未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 申請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的時效
根據第四十七條規定,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如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不履行,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法律、法規對履行職責的期限有規定,應從其規定。
3. 緊急情況下的訴訟時效
在緊急情況下請求行政機關履行保護權益職責的,如行政機關不履行,提起訴訟不受常規時效限制。
4. 耽誤起訴期限的處理
第四十八條規定,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自身原因耽誤起訴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入起訴期限。因其他特殊情況耽誤起訴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十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相關推薦:
信息公開行政復議期限(政府信息公開行政復議時效多久)
行政裁量權含義是什么(行政裁量權是什么意思)
行政裁決的規定有什么(行政裁決是行政行為嗎 有什么規定)
行政復議律師費怎么收(律師代理行政復議收費標準)
行政處罰多長時間復議(行政處罰復議期限多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