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裁決是什么,具體程序有什么?
行政裁決是指行政主體依照法律授權和法定程序,對當事人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與合同無關的特定民事、經濟糾紛進行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裁決一般應遵循以下程序:
1、申請,是指民事爭議的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向人權行政機關提出要求解決糾紛的請求。申請一般應具備以下條件:一是申請人必須是民事權益發生爭議的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二是申請是向有關的行政主體提出;三是申請符合法定形式要求,如法律規定必須提交申請書和其它文書;四是申請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
2、立案。行政裁決機構在收到當事人申請書后,應當對申請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應當受理;對不符合條件的,行政裁決機構不予受理并應通知申請人,告知其理由。
3、通知。行政機關立案后應當通知民事爭議的申請人及對方當事人,并要求對方當事人提交有關材料等有關情況。
4、答辯。民事爭議當事人在收到裁決申請后,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交答辯書及有關證據材料。答辯在行政裁決程序中極為重要,它一方面可以幫助對方當事人了解申請人申請爭議的事實與理由,以便進行辯解,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有利于裁決機構了解真相、查清事實,作出正確裁決。對方不答辯的,行政機關可徑行裁決。
5、審查。行政裁決機關收到答辯書后,對爭議的事實、證據材料進行審查,需補充調查或鑒定的。進行調查、勘驗或鑒定,對交通事故、醫療事故、環境污染、產品質量等技術性爭議是必不可少的。行政裁決機關將所有的事實、證據材料進行綜合分析研究,如果尚有疑問或經當事人請求,可舉行公開聽證,由當事人雙方當面陳述案情,相互辯論、舉證、質證,以查明案情。
6、裁決。行政裁決機關在審理后,根據事實和法律、法規做出裁決。行政裁決機關制作并向雙方當事人送達的裁決書應載明當事人雙方的姓名、地址、爭議的內容、對爭議的裁定及其理由和法律根據,并注明是否為終局裁決。如不是終局裁決,應寫明當事人提起行政復議或訴訟的期限和受理機關。
7、執行。裁決生效后,爭議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否則由裁決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行政裁決有什么特征?
行政裁決,是行政機關依法裁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權益爭議的活動。行政裁決的特征有以下方面:
1、行政裁決的主體是法律授權的特定行政機關。
2、行政裁決的對象是特定的民事、經濟糾紛。
3、行政裁決在形式上具有準司法性。
4、行政裁決在效果上具有強制性。
執行行政裁決的主體必須是法律授權的特定行政機關,行政裁決的對象是特定的民事案件或者是經濟糾紛。行政裁決具有準司法性質,在效果上具有強制性,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目前法律、法規的規定,行政裁決的范圍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類:
1.侵權糾紛的裁決;
2.補償糾紛的裁決;
3.損害賠償糾紛裁決;
4.其他情形的裁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七十六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
(二)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三)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四)違反本法第二十條關于委托處罰的規定的;
(五)執法人員未取得執法證件的。
行政機關對符合立案標準的案件不及時立案的,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理。
第七十七條 行政機關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沒收財物單據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沒收財物單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并有權予以檢舉,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機關對使用的非法單據予以收繳銷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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