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請醫療鑒定
如何申請醫療鑒定
在診療護理工作中,如因醫務人員過失導致病員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造成功能障礙,病員及其家屬可向相關部門提出醫療事故處理并申請醫療事故鑒定。
受理鑒定的部門包括市、縣級市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市、縣級市的鑒定委員會負責轄區內的鑒定工作,其日常事務由同級衛生局醫政部門負責。市鑒定委員會負責對縣級市鑒定委員會鑒定結論不服的案件或市范圍內醫療機構的鑒定,日常事務由市衛生局醫政處負責。
申請鑒定程序及時限如下:首先,病員家屬向醫療單位的醫務處(科)提出書面申請,醫療單位醫療事故處理小組進行討論并出具結論。其次,病員或家屬對醫療單位結論有異議,可向相應鑒定委員會申請鑒定。病員死亡或收到尸檢報告單后十五天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對縣級市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應在收到鑒定書規定期限內向該市鑒定委員會申請鑒定復查。對市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應在收到鑒定書規定期限內向省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申請復查。省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為最終鑒定,如對結論有異議,可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申請醫療事故鑒定需辦理以下手續:填寫“醫療事故鑒定申請書”,提交相關資料,并按規定預付鑒定費。若鑒定結果為醫療事故,鑒定費由醫療單位支付;若非醫療事故,由病員或家屬支付。
醫療過錯鑒定流程是怎樣的
流程如下:
1、醫療過錯鑒定的申請;
2、鑒定材料的質證;
3、鑒定機構的選擇;
4、鑒定前的聽證;
5、鑒定材料的補充;
6、鑒定結果的出具。
【法律依據】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二十八條明確規定,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自司法鑒定委托書生效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鑒定。
鑒定事項涉及復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或者鑒定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準,完成鑒定的時限可以延長,延長時限一般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
鑒定時限延長的,應當及時告知委托人。司法鑒定機構與委托人對鑒定時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在鑒定過程中補充或者重新提取鑒定材料所需的時間,不計入鑒定時限。
醫療事故鑒定程序如何操作
醫患糾紛中,若需申請當地衛生行政部門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可遵照以下步驟:
用戶家屬首先依法提出涉嫌醫療事故爭議;
接著向衛生行政部門遞交鑒定申請;
最后,依據鑒定結論,雙方自行協商解決賠償事宜。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由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專家鑒定組進行。
參加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相關專業的專家,由醫患雙方在醫學會主持下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在特殊情況下,醫學會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組織醫患雙方在其他醫學會建立的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相關專業的專家參加鑒定或者函件咨詢。
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件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和法醫有義務受聘進入專家庫,并承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一條
專家鑒定組應當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基礎上,綜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個體差異,作出鑒定結論,并制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鑒定結論以專家鑒定組成員的過半數通過。鑒定過程應當如實記載。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及要求;
(二)當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的調查材料;
(三)對鑒定過程的說明;
(四)醫療行為是否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
(五)醫療過失行為與人身損害后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
(六)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責任程度;
(七)醫療事故等級;
(八)對醫療事故患者的醫療護理醫學建議。
醫療鑒定的程序
法律分析:1、醫療過錯鑒定的申請。2、鑒定材料的質證。3、鑒定機構的選擇。4、鑒定前的聽證。5、鑒定材料的補充。6、鑒定結果的出具。鑒定機構根據醫患雙方所提交的材料和陳述,組織專家進行鑒定,然后出具司法鑒定書載明醫療機構是否有過錯及過錯參與度。
法律依據:《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發生醫療糾紛,醫患雙方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雙方自愿協商; (二)申請人民調解; (三)申請行政調解;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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