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范醫療糾紛
1 醫患關系的基本模式
醫患關系早期模式是病人對醫生專業權威的依賴,20世紀下葉,醫患關系朝醫患共同承擔責任的方向發展。醫患關系在醫療活動中由技術關系和非技術關系兩大部分組成,技術性醫患關系有三種基本模式:
1.1 主動-被動型 醫療完全主動,患者完全被動;醫生的權威不受任何懷疑,患者不會提出任何異議。
1.2 引導-合作型 醫療和患者都具有主動性。醫療的意見受到尊重,但患者可有疑問和尋求解釋。
1.3 共同參與型 醫療與患者的主動性等同,共同參與醫療的決定與實施。醫療此時的意見常常涉及患者的生活習慣、方式及人際關系調整,患者的配合和自行完成治療顯得尤為重要。
2 當前醫患關系的現狀和傾向
2.1 醫患關系矛盾尖銳化、沖突化 當前醫患關系總體是和諧的,但大和諧中有小的不和諧。整體上看,整個社會彌漫著一種對醫生和醫院消極、負面情緒;公眾個人對醫療服務狀況和質量普遍有不同程度意見或看法,醫療糾紛逐年增多。從中華醫院管理學會維權部的調查中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在被調查的326所醫院中,2000年度醫療糾紛的發生率為98.47%〔2〕。
2.2 極端暴力事件頻頻出現 打砸醫院、辱罵、傷害、殺害醫務人員事件屢見報端,以北京大中型醫院為例,近3年,發生傷害醫務人員事件502起〔3〕;衛生部門統計,2001年全國醫療索賠額達4億多,醫務人員被歐打致傷殘,甚至死亡20多起〔3〕;中華醫院管理學會對全國326家醫院調查,醫療糾紛后73.5%病人及家屬曾發生擾亂醫院工作秩序的過激行為,其中43.9%發展成打砸醫院.。這些過激行為對醫院設施直接造成破壞有35.6%,34.6%導致醫務人員受傷〔3〕。
2.3 醫患關系商業化的色彩與傾向 隨著醫院行業管理體制改變,醫院的私有化和公立醫院自負盈虧,醫院更加要考慮如何獲得最大經濟效益,來維持醫院生存、競爭和發展,使臨床診療向高端消費、不適當消費發生異化,表現為以診療費不適當增高和高檔設備、器材(一次性用品)不適當普遍應用為特征的過度醫療。
2.4 法律訴訟化的傾向 隨著社會的進步、法律制度的完善,近些年經醫學會鑒定、接受尸體解剖、通過法律訴訟途徑解決醫療糾紛的情況越來越多。
2.5 公眾對醫生和醫院的矛盾感情和心理 臨床實踐表明,不論哪一個社會、哪一個經濟階層的人,對醫生和醫院從心理上都是十分敬重和信賴的,都盼望醫生和醫院能提供及時、高效、便捷、溫情、可承受的醫療服務。但是許多病人就醫經歷并不是愉快的,比如,臨床效果未達到預期效果或出現不良后果,幾經周折接受許多昂貴的超過承受能力的診療措施,最終人格上未得到尊重,精神上未得到撫慰等。因此,患者和公眾對醫院和醫生逐漸產生了畏懼、不滿情緒,加上一些久而不決的醫療糾紛時常見諸媒體,從此引起廣泛共鳴和義憤。
3 建立和諧醫患關系的途徑
3.1 分擔醫療風險,化解醫患矛盾 在當前的醫療領域中,建立信任和偕的醫患關系的關鍵問題就是解決好醫患矛盾,而這絕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它需要醫院、醫務人員、患者和保險公司之間的相互理解、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共同努力。醫院與保險公司合作,成立醫療風險社會化分擔機制。要公平、公正。在保護患者權益的同時,也應.保障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權益。醫療風險,不但醫療機構及醫師要承擔,患者也應承擔。只有這樣,才能既保障整個患者群體的公平,同時也保障了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公平,才能有利于整個醫療事業的發展。化解醫患矛盾并不是單靠醫療行政管理部門出臺一些規章制度或推出一些保險就可以完成的,作為矛盾的主體,患者在化解糾紛中的作用不可忽視。要做到這一點,單靠患者自身的知識水平是很難實現的,它需要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在各種相關場合進行相關知識培訓,醫務人員不僅要讓患者了解醫學的科學性、實踐性、技術性,而且也要了解其風險性及疾病發生發展的過程中可能出現的特殊情況,并要他們了解個人可能存在的特殊體質和現有醫療技術的局限性。
3.2 轉變思想觀念 醫療服務不可避免地要受到市場經濟的沖擊,醫療機構必須重視市場經濟對醫療服務的影響,教育醫務人員轉變思想觀念和服務意識。醫院應成立道德委員會,對醫生行為和工作進行道德和專業評判,制定相應的利益沖突約束標準,使醫生在臨床實踐中利益沖突最小,體現出科學、及時、低耗、高效、可承受的醫療服務。要以人為本,以患者為上帝,全方位服務于患者、服務于社會。醫療機構與醫務人員必須設身處地地為病人著想,不能簡單地把患者當成無助的“病人”,不能以類似父母對待兒童的模式對待患者,也不能總以自己是“專家”而自居,必須轉變家長制的醫療作風,積極聽取病人提出的建設性意見,倡導醫患雙方共同研究治療方案。
3.3 強化醫院質量管理,加強法治道德與醫學教育 面對醫患糾紛,醫院不能一味的站在訴訟席上與患者爭辯。醫院應認真總結經驗教訓,找出質量管理中的漏洞,強化醫院質量管理,防止事故的發生及糾紛的形成。道德與法治教育,一方面要加強醫德與衛生法制教育,真正做到依法行醫,依法執業,以情待人,以情感人。另一方面也要加強醫學、道德及法治教育,使人們了解醫學、尊重醫學、尊重醫生,同時學會運用法律理智地解決糾紛。醫院應少作一些廣告或廣告性咨詢,多作一些醫學知識的普及宣傳。加強醫療資源的合理、科學配置,保證門診、急診和病房內醫患交談的時間。醫院應建立與慢性病人之間的長期聯系,可通過電話隨訪、互聯網、信函、探訪等方式為患者提供持續的醫學保健服務,保證經常的、穩定化的醫患溝通渠道,從而使醫生理解患者,患者尊重醫學,尊重醫務人員。
3.4 加強醫患之間的溝通 要求每位醫務人員都要具有高度的責任感與同情心,忠于職守,充滿愛心,具有良好的情緒調節與自控能力,使自己始終保持樂觀、積極向上、擅長人際交往的心態。患者在住院期間,醫務人員要真正做到以“病人為中心”,在醫學技術上要加入人文精神,融入感情,語言溫馨和藹。對病人多說幾句深入淺出的話,用通俗的語言把深奧的道理給患者說清楚,盡量拉近醫生和患者在科學上的距離;多聽幾句病人的傾訴,用誠心、耐心去支撐起患者的信心,誘導患者交談。在傾聽的過程中,還要充分體現出對患者的關心,不要東張西望、漫不經心,也不要隨意打斷患者的談話,采取非批判性的態度。要理解患者目光、表情中所傳達的信息,真正體會患者的需要,要靈活掌握和應用交流技巧。
3.5 尊重患者的知情權 醫務人員應當尊重病人和病人家屬的選擇,而不能一意孤行。任何違背病人和病人家屬意愿的決定,都往往是醫療糾紛的禍根。患者有了解自己疾病的權利,也有不想知道的權利。作為醫務人員在考慮是否告訴患者實情時,首先要努力了解患者是否有強烈了解病情的動機,患者到底想知道多少,明確對什么樣的患者該說,什么樣的患者不該說,說到什么程度,如何去說。在病人做出選擇之后,要保證病人最好的生命質量。醫生的服務很有可能達不到病人預想的結果。因此,應讓病人和家屬了解可能的一切,公開院內的管理制度、規定,貫徹知情同意原則,尊重病人的自主權,誠信不欺詐,對應該說的話要清楚、簡潔,切勿用模棱兩可的話讓患者去做無謂的猜測。
3.6 加強社會監督 社會公眾在關注著患者權益。醫患關系是當前錯綜復雜的社會關系中極其重要的一種,它需要全社會的重視和公眾的關注,只有這樣多管其下,從不同的途徑進行管理、監督,才能逐漸構建信任和諧的醫患關系,從而使醫務人員能夠安心地為患者服務,也使患者得到物有所值的醫療服務。不管社會文明發展的程度有多高,要完全消除醫患雙方在醫學和信息上的不對稱是不可能的,目前大多數患者還是把自己的選擇權和決定權托付給醫生和醫院,醫生在某種程度上總還是決定著患者的命運、支配著患者的醫療消費。醫院不要以醫患關系實際的不平等,逃避監督,為所欲為。要逐步建立“醫療管理體制”,發揮應有的作用,有效規避醫療事故、醫療風險,促進醫患關系的和諧。總之,信任和諧的醫患關系,是醫院競爭中的無形資產,是醫院立于不敗之地的重要基礎,是維護醫患雙方權益不可缺少的根本保證。在構建和諧社會、落實以人為本的今天,緊張的、缺乏信任的醫患關系,對病人、對醫院、對社會都不利。因此,無論是醫療衛生部門,還是病人或社會各界,都應當相互協作、相互理解,使之形成信任和諧的醫患關系,減少醫療糾紛與訴訟的發生。
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條例
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條例是為了規范醫療行為,保障患者權益,促進醫療糾紛的公正、公平、及時解決而制定的法規。它涵蓋了醫療糾紛的預防、處理、調解和訴訟等方面,為醫療糾紛的解決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
一、醫療糾紛的預防
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條例在預防方面強調了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責任。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醫療質量管理體系,加強醫療安全風險管理,提高醫療服務質量。醫務人員應當遵守醫療倫理規范,嚴格執行醫療操作規范,確保醫療行為的安全有效。
二、醫療糾紛的處理
當發生醫療糾紛時,醫療機構應當積極與患者或其家屬進行溝通,了解糾紛的具體情況,并采取相應的處理措施。如果醫療機構認為存在醫療過錯,應當主動承擔責任,積極賠償患者損失。同時,患者或其家屬也有權向醫療機構提出投訴或申訴,要求醫療機構給予合理的解釋和處理。
三、醫療糾紛的調解與訴訟
如果醫療糾紛無法通過協商和調解解決,患者或其家屬可以向有關部門申請調解或提起民事訴訟。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條例規定了調解的程序和要求,以及訴訟的受理和審理程序。在調解和訴訟過程中,應當遵循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條例為醫療糾紛的預防和解決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保障。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法規要求,加強醫療質量管理,提高醫療服務水平,減少醫療糾紛的發生。同時,患者和家屬也應當了解自己的權益和義務,積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條例》
第二條規定:
本條例所稱醫療糾紛,是指醫患雙方因診療活動引發的爭議。
第三條規定:
國家建立醫療質量安全管理體系,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規范診療活動,改善醫療服務,提高醫療質量,預防、減少醫療糾紛。
在診療活動中,醫患雙方應當互相尊重,維護自身權益,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技術規范、常規,共同構建和諧醫患關系。
第五條規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工作的領導、協調,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發揮其在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工作中的指導作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醫療機構做好醫療糾紛的預防與處理工作,引導醫患雙方依法解決醫療糾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指導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加強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與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依法維護醫療機構治安秩序,查處、打擊侵害患者和醫務人員合法權益以及擾亂醫療秩序等違法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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