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己不做司法鑒定會怎樣?
如果自己不做司法鑒定,自己在法庭上所提的反訴就沒有任何的依據,法院可能會駁回息的反訴。如果鑒定下來是輕微傷對自己也是有幫助的。
司法鑒定是在訴訟活動中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或者說,司法鑒定是指在訴訟過程中,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由司法機關或當事人委托法定鑒定單位,運用專業知識和技術,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鑒別和判斷的一種活動。
二、不能做司法鑒定的事項有哪些?
(一)鑒定委托的審查
司法鑒定機構收到委托,應當對委托的鑒定事項進行審查,對屬于本機構司法鑒定業務范圍,委托鑒定事項的用途及鑒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鑒定材料真實、完整、充分的鑒定委托,應當予以受理。對提供的鑒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要求委托人補充;委托人補充齊全的,可以受理。
(二)不能做司法鑒定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鑒定委托,司法鑒定機構不得受理:
1、委托事項超出本機構司法鑒定業務范圍的;
2、鑒定材料不真實、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3、鑒定事項的用途不合法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
4、鑒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鑒定執業規則或者相關鑒定技術規范的;
5、鑒定要求超出本機構技術條件和鑒定能力的;
6、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情形的。
對不予受理的,應當向委托人說明理由,退還其提供的鑒定材料。
三、如何申請辦理司法鑒定?
第一步:委托
需要司法鑒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向自己選定的司法鑒定機構出具鑒定委托書,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證明,并提供委托鑒定事項所需的鑒定材料。鑒定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人的名稱或者姓名、擬委托的鑒定機構的名稱、委托鑒定的事項、鑒定事項的用途以及鑒定要求等內容。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應當出具委托書。委托鑒定事項屬于重新鑒定的,應當在委托書中注明。
第二步:受理7個工作日內完成
司法鑒定機構收到委托,應當對委托的鑒定事項進行審查,對屬于本機構司法鑒定業務范圍,委托鑒定事項的用途及鑒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鑒定材料真實、完整、充分的鑒定委托,應當及時作出受理的決定。不能即時決定受理的,應在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疑難、復雜或者特殊鑒定事項的委托,可以與委托人協商確定受理的時間。
司法鑒定機構決定受理鑒定委托的,應當與委托人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司法鑒定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載明委托人和司法鑒定機構的基本情況;委托鑒定的事項及用途;委托鑒定的要求;委托鑒定事項涉及的案件的簡要情況;委托人提供的鑒定材料的目錄和數量;鑒定過程中雙方的權利、義務等。
第三步:鑒定實施30日內完成
司法鑒定機構受理鑒定委托后,應當指定本機構中具有該鑒定事項執業資格的司法鑒定人進行鑒定。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從本機構中選擇符合條件的司法鑒定人進行鑒定。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在與委托人簽訂司法鑒定協議書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委托事項的鑒定。鑒定事項涉及復雜、疑難、特殊的技術問題或者檢驗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完成鑒定的時間可以延長,延長時間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司法鑒定機構與委托人對完成鑒定的時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四步:出具鑒定文書
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在完成委托的鑒定事項后,應當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鑒定文書。司法鑒定文書的制作應當符合統一規定的司法鑒定文書格式,應當由司法鑒定人簽名或者蓋章,并且加蓋司法鑒定機構的司法鑒定專用章。
綜合上面所說的,不做司法鑒定是可以的,但對于自己來說是很不利的,只有司法鑒定給予合法的鑒定報告,那么就可以更好的保障到自己的權益,但如果確實自己不做,那么對于其他人也是不可以勉強,只要有其它的合法證據,也是可以保障到自己的權益。
司法鑒定 在 民事糾紛 中的地位是非常重要的,因為司法糾紛能夠使用科學的方式還原事件的真實情況,但當前還有很多人并不重視司法鑒定,認為自身就已經知道事件的真相,已經無需司法鑒定來判定,還有很多人不知道司法鑒定是如何進行的。那我們如何申請做司法鑒定呢? 司法鑒定如何申請 一、委托: 1、司法鑒定機構接受司法機關、仲裁機構的司法鑒定委托。 2、在 訴訟 案件中,在當事人負有 舉證責任 的情況下,司法鑒定機構也可以接受當事人的司法鑒定委托。當事人委托司法鑒定時一般通過 律師 事務所進行。 二、受理: 司法鑒定機構收到委托書后,應對委托人的委托事項進行審核,并作出如下決定: 1、對于符合受理條件的,能夠即時決定受理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與委托人簽訂《司法鑒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時決定受理的,應當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鑒定委托材料收領單》,在收領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內對是否受理作出決定; 3、對于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退回鑒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說明明理由; 4、對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書面答復。 三、初次鑒定 司法鑒定機構接受委托后,由司法鑒定機構指定的 司法鑒定人 、或者由委托人申請并經司法鑒定機構同意的司法鑒定人完成委托事項。 四、補充鑒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委托,進行補充鑒定: (1)發現新的相關鑒定材料 (2)原鑒定項目有遺漏 五、重新鑒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委托,進行重新鑒定: (1)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超越司法鑒定業務范圍或者執業類別進行鑒定的; (2)送鑒的材料虛假或者失實的; (3)原鑒定使用的標準、方法或者儀器設備不當,導致原鑒定結論不科學、不準確的; (4)原鑒定結論與其他 證據 有矛盾的; (5)原司法鑒定人應當回避而沒有回避的; (6)原司法鑒定人因過錯出具錯誤鑒定結論的; 六、復核鑒定 對鑒定結論有異議需進行復核鑒定的,其他資質較高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委托,進行復核鑒定。復核鑒定除需提交鑒定材料外,還應提交原司法鑒定文書。 七、司法鑒定文書的出具 司法鑒定機構在法定或者約定的鑒定期限內完成司法鑒定后,應當按時出具司法鑒定文書。司法鑒定文書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托人,兩份由司法鑒定機構存檔。 八、出庭 司法鑒定人應當按照司法機關或者仲裁機關的要求按時出庭。司法鑒定人出庭時,應當出示《司法鑒定人執業證書》。 雖說并不是所有的民事糾紛都需要進行司法鑒定,但如果有 司法鑒定程序 的話或者需要進行司法鑒定的話,我們就應該盡力去配合鑒定和進行鑒定,因為鑒定的結果對于法院的判定來說是起到關鍵作用的,如果涉及到賠償問題的話,司法鑒定的結果更是可以起到決定作用。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