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二月事故案例
案例一:2021年,一名20歲女性患者因“左側卵巢囊腫”接受腹腔鏡手術。手術在硬膜外麻醉和全麻下進行,過程順利。然而,患者在術后5分鐘內出現SpO2 86%和HR 123次/分的情況,意識喪失,心跳驟停。盡管經搶救呼吸和心跳得以恢復,但患者未能醒來,處于去皮層狀態。最終被鑒定為一級乙等醫療事故,醫方需承擔主要責任。分析指出,此次事故暴露了醫方在麻醉全程管理上的不足,特別是對術后殘留肌松作用可能導致呼吸抑制的認識不足。此外,醫務人員未遵守陪送患者回病房的規定,表現出自信心過高和臨床經驗不足的問題,違反了職業精神。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醫療機構因過錯導致患者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誰能幫我找一篇關于醫療糾紛的案例
賴某,一名70歲的男性,在2004年因黃疸伴上腹疼痛被診斷為膽石癥,接受了剖腹探查術。手術中發現壺腹周圍有致密粘連,膽管堵塞,手術者考慮壺腹周圍癌的可能性,決定在術中改為膽腸吻合術。在告知家屬后,手術順利進行。術后活檢結果顯示未發現癌變,賴某在半月后康復出院。
出院后僅半個月,賴某出現了高熱,緊急送至上級醫院,被診斷為膽腸吻合術后、敗血癥、化膿性肝膿腫、化膿性腦炎。最終不幸去世。賴某的親屬與某縣人民醫院產生糾紛,要求院方賠償3萬元。院方認為患者死亡屬于疾病的自然轉歸,治療是有效的,但出于人道主義愿意補償8000元,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最終訴諸法律。
賴某的親屬委托了一名律師代理此案。律師調取了所有病歷資料,并以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為案由提起訴訟,要求醫院賠償死亡賠償金、醫藥費、精神損害賠償金及喪葬費共計近30萬元。
庭審中,醫院申請了醫療事故鑒定。律師則以案由是人身損害賠償為由要求法院進行司法鑒定,最終法院委托了省高院技術鑒定中心進行過錯鑒定。鑒定結果顯示,醫院的誤診和誤治與賴某的死亡有因果關系。一審法院判決醫院賠償賴某家屬各種損失共計148756元,雙方均未上訴,案件已執行終結。
醫療侵權糾紛案中,鑒定程序至關重要。準確把握醫院診斷與治療過程中的缺陷是關鍵,否則可能處于被動甚至敗訴的局面。
附:鑒定程序中的代理詞,賴某某等人訴某縣人民醫院因醫療行為致人身損害一案司法鑒定代理詞
[法律]醫療案例1
在韓友誼老師的萬國司法考試培訓中,曾講述過一個關于醫療責任的經典案例。該案例涉及一名因闌尾炎手術導致死亡的患者,討論了醫院及其醫生是否應承擔法律責任。根據刑法規定,醫療事故通常被視為責任事故,即因嚴重不負責任而非技術失誤或技術水平不足所致。因此,即使患者死亡,只要醫院和醫生沒有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就不應被認定為醫療事故。技術失誤并不意味著責任,就如同醫院在搶救傷員時(未有嚴重不負責任的情況下),即使搶救無效也不能簡單地將其歸為醫療事故。
回到李某被貓咬傷的案例,李某到醫院就診時,醫生檢查后認為傷口較小,只需涂點藥即可,無需注射防疫針。這表明醫生已進行了相應的檢查和處理。然而,李某最終因病發身亡。這一結果并非因醫生嚴重不負責任引起,而可能更多是技術事故或醫生水平問題。即使是最頂尖的專家,在手術中也可能會遭遇失敗。但這并不意味著他們沒有盡到職責。同樣,如果該醫院在過去幾十年內,處理類似被貓咬傷的病例都使用涂藥法而有效,而這一次發生意外,是否能因此認定醫院以前的處理也是事故或錯誤呢?顯然不能。
綜上所述,我認為在李某被貓咬傷的案例中,醫院和醫生不應承擔責任。這不僅是因為技術失誤不應被視為責任,還因為醫院在處理類似病例時,其方法是合理的,只是這次不幸發生了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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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案例
醫療事故案例揭示了患者張某在某醫院遭受的不當治療經歷。張某因牙齒間隙問題尋求治療,然而被告醫院的醫生未經患者同意,擴大手術范圍,對張某的15顆牙齒進行了過度打磨,導致5顆牙齒漏髓,甚至進行根管治療。張某痛苦不堪,后續治療費用高昂,15顆牙齒變為死髓牙,只能依賴牙冠維持功能。原告控告醫院侵犯知情同意權,手術操作嚴重不規范,構成四級醫療事故,醫方應承擔主要責任。鑒定書中分析了醫方的醫療過失,如病歷書寫不規范、治療方案不當等,并建議進行烤瓷牙冠修復。然而,盡管四級醫療事故本身不涉及傷殘等級,但鑒定專家建議的修復措施彌補了這一缺失,牙冠費用被視為損害后果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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