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期累計計算期是什么意思
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醫療期的計算:自職工病休之日起開始計算,在規定的時間內累計病休時間,達到規定醫療期時限的視為醫療期滿。連續病休的,其節假日按病休日計算。對于身患難以治療疾病的職工,其醫療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延長。
注意事項:
1、醫療期存在歸零的現象:醫療期是從病休第一天開始累積計算的,如果一個員工可以享受的醫療期為3個月,病休3個月后上班,3個月后再次休病假,那么就可以從新享受醫療期,但各地有不同的政策,實施需關注。
2、醫療期內勞動合同到期的,需要是順延而不是續簽。合同期滿,員工在法定醫療期內的,勞動合同要順延,而且要想員工發送勞動合同順延通知書,措辭要注意,一定是順延到相應情形消失。
3、患有難以治愈的疾病的需要經過勞動能力鑒定程序,鑒定5-10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醫療期滿沒有愈全的解除合同的,除經濟補償金外還需支付不低于6個月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分別增加不低于50%和100%的醫療補助費。
法律依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第三條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國家規定門診病假最多開幾天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如何確定醫療期?(高分求助)
我2002年9月1日參加工作,2012年3月10日因病休假至今,9月初單位通知我醫療期滿需要回單位辦理手續。我查了文件,3月份時我只有3個月的醫療期,但是到今年9月我的工齡滿10年,應該按6個月的醫療期休假,但單位給我的解釋是按《關于貫徹的通知》(勞部發【1995】236號)第一條的規定:“醫療期計算應從病假第一天開始,累計計算”,也就是說醫療期的認定應該按2012年3月10日計算只有三個月的,這是否合理?rn另外,《關于貫徹的通知》(勞部發【1995】236號)第一條的規定:“醫療期計算應從病假第一天開始,累計計算”,這句話該如何理解?rn拜托了!回答盡可能詳細些,謝謝了!你好:
根據勞動部關于發布《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4]479號)第4條規定。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12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15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18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24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30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醫療期計算應從病休第一天開始,累計計算。如:享受三個月醫療期的職工,如果從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該職工的醫療期應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間確定,在此期間累計病休三個月即視為醫療期滿。其他依此類推。
以上解答希望能幫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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