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正確處理醫療事故的規定是什么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于1987年6月29日由國務院頒布,旨在保護患者與醫療機構、醫務人員權益,維護醫療秩序與安全,促進醫學發展。此條例在2002年2月20日通過國務院第55次常務會議,自同年9月1日起施行,共計七章六十三條。
醫療事故定義為:在診療護理過程中,因醫務人員失誤,直接導致病員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引發功能障礙。此條例規定了醫療事故處理的程序、責任與賠償標準,確保患者權益得以維護。
條例詳細闡述了事故責任的認定,規定了醫療機構在事故發生后的報告與調查程序,確保事故責任得到公正、及時的追究。同時,條例也規定了對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法律責任與賠償制度,明確指出醫療機構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強調了預防醫療事故的重要性,提出了醫療安全與質量管理的具體要求,以減少醫療事故的發生。通過建立健全的醫療事故處理機制,此條例旨在維護患者與醫療機構、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保障醫療秩序與安全,促進醫學科學的發展。
醫療事故鑒定處理條例內容有哪些?
醫療事故鑒定處理條例內容有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發生了醫療事故的情況之下,對于當事人來說的話,申請未知行政主管部門來進行處理是需要提交書面的申請書的,而且在申請書當中需要寫清楚當事人的基本情況,還有就是有關事實和理由。
一、醫療事故鑒定處理條例內容有哪些?
醫療事故鑒定處理條例內容有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有關事實、具體請求及理由等。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
二、哪些當事人和機構可以提出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1)法院委托;
2)衛生行政部門移交;
3)患者本人;
4)死亡患者的近親屬,順序為:①配偶②子女、父母③兄弟姐妹;
5)醫療機構
三、哪些情況下醫學會不予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1)當事人一方直接向醫學會提出鑒定申請的;
2)醫療事故爭議涉及多個醫療機構,其中一所醫療機構所在地的醫學會已經受理的;
3)醫療事故爭議已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或判決的;
4)當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司法機關委托的除外);
5)非法行醫造成患者身體健康損害的;
6)衛生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醫療事故鑒定費用由誰預繳付
1)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預先繳納鑒定費;
2)衛生行政部門移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的當事人預先繳納鑒定費;
3)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后,對需要移交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鑒定費由醫療機構支付;
4)法院首次委托鑒定的,由醫療機構繳付;
5)對首次鑒定不服,再次申請鑒定的,由申請再次鑒定人繳付;
在當下的社會,一旦發生醫療事故,那么對于醫院、患者都是可以申請醫療機構對此進行一定的鑒定的,這樣的話可以明確一下醫療機構應當承擔什么樣的責任,也就是需要確定一下是否承擔過錯責任,當然了,如果說雙方關于這個問題不能達成一致的話,是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的。
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四十五條
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四十五條《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條主要內容如下:
根據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醫療事故分為四級: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后果的。具體分級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發生下列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醫療機構應當在12小時內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一)導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為二級以上的醫療事故;
(二)導致3人以上人身損害后果;
(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法規】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五條根據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醫療事故分為四級: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后果的。具體分級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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