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醫療糾紛該怎么做
遇到醫療糾紛時,應采取以下策略解決:首先,嘗試進行雙方自愿協商,達成的協議如非因受脅迫或存在重大誤解,其法律效力是認可的。若自行協商無法解決,可尋求行政解決途徑,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可依法進行調解。
第三條解決途徑為司法裁決。值得注意的是,醫療事故引發的糾紛與非醫療事故引發的糾紛在法律適用上有所差異。醫療事故應依據醫療事故條例裁決,而非醫療事故則需依據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進行判決。
如需通過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糾紛,應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中需明確申請人信息、具體事實、請求及理由等。申請期限為自知或應知身體健康受損之日起一年內。此為法律依據之一,《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
發生醫療糾紛該怎樣處理
處理醫療糾紛有三條途徑可供選擇:協商解決、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實踐中,大部分醫療糾紛首先嘗試協商解決,這是最經濟便捷的方式。然而,協商可能因各種原因未能達成一致,甚至久拖不決。在此情況下,患者需特別注意時效問題,醫療侵權訴訟和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的時效均為一年,自當事人得知其權益受損時開始計算。當協商無果時,應及時采取其他途徑解決。近年來,由于對衛生行政部門立場的質疑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醫療侵權訴訟的舉證責任倒置,導致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成為解決醫療糾紛的主要途徑。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46條,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不愿協商或協商不成時,可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和醫生發生糾紛怎么辦
法律分析:(一)雙方自愿協商(二)申請人民調解(三)申請行政調解(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途徑。
法律依據:《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 第二十二條 跟醫院發生醫療糾紛,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雙方自愿協商(二)申請人民調解(三)申請行政調解(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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