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工是指未成年的兒童或少年工人。各國法律對成年的年齡規定不一。在中國,童工是指未滿16周歲的兒童或少年工人。法律嚴禁使用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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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工自愿打工犯法嗎?
上海輝旺律師事務所洪靜律師解答:
無論童工是否自愿工作,用人單位招收童工工作屬于違法行為。
我國《勞動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均有禁止使用童工的相關規定,《禁止使用童工規定》明確規定:童工年齡標準為不滿16周歲。某些特殊行業需要錄用未滿16周歲的少年工人時,必須經有關部門批準,并在工作時間、禁止從事有害健康工作等方面給予特殊保護。
上海輝旺律師事務所洪靜律師解析:
使用童工的處罰:
1、《勞動法》規定:凡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場所使用童工的,從重處罰;用人單位在規定期限內仍不改正的,將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1萬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并吊銷營業執照或撤銷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
2、單位或個人為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的,按照每介紹一人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拐騙童工,強迫童工勞動,使用童工從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使用不滿14周歲的童工,或造成童工死亡或嚴重傷殘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勞動保障部門、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等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構成犯罪的,也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如發現誤用童工,應采取如下補救措施:
1、立即停止其工作,并送醫院進行體檢,保證其健康未受工作影響。體檢費用由工廠承擔。
2、派人護送其回家,并交其監護人,一切旅程費用由工廠承擔。
3、為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工廠將追蹤其完成義務教育情況,并根據國家經濟情況,可適當提供經濟援助,并與童工本人或當地政府保持聯系,直至其完成初中教育。
【法律依據】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十一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招用未滿十六周歲未成年人,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營業性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不得招用已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
招用已滿十六周歲未成年人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執行國家在工種、勞動時間、勞動強度和保護措施等方面的規定,不得安排其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組織未成年人進行危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動。經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意,未成年人參與演出、節目制作等活動,活動組織方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洪靜律師簡介
輝旺律所主辦律師,5年法院工作經驗,經手近千件案件,審判案件無一發回重審,改判,涉訪等,不論勝負均得到了當事人的認可,在民商事領域內工作時間長,經驗豐富,全力以赴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首先,用人單位需要選擇正規機構,合作用工,簽訂正式合同,確保工作質量。對短期或臨時性用工,需要和具備資格的正規勞務機構,以簽訂正式合同的形式進行工作開展,同時通過第三方風險轉移的方法確保用工的安全性,同時確保工程的進度與質量。雖然在成本上會有所增加,但是相對“工鬧”而言確實既節省成本,又降低了風險。其次,加強用工選擇的規范性,避免“工鬧”群體的出現。現階段很多勞務機構都有一份工鬧黑名單,而企業在用工過程中也會根據名單將經常出現“工鬧”時間的區域群體排除在外,做法上雖有偏頗,但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該事件發生。最后從大的環境政策上進行用工規范,約束“工鬧”事件發生。在道德約束缺失的當代,通過法律法規對一些行為、情況進行明文規定,確定具體準則,約束行為的規范性,來從大的政策環境上進行法律引導。當然也可以引進人證識別系統來防范這一風險。人證識別系統首先審核人員身份信息、辨別身份證件真假,而后識別應聘者身份證年齡,避免誤用童工,最后與公安網對接,識別高危人群,防范危險分子入職。
企業如何避免融資風險 一、從財務分析入手:
加強日常財務管理工作中小企業限于其人員素質問題,財務分析的能力較差。因此,為防范融資風險,企業財務工作人員、資金運作人員就應加強日常財務分析。
二、加強企業投資融資項目的審核與管理:
進一步規范中小企業的管理工作,在設計組織結構時,既要職責明確,還要建立經濟業務處理的分工和審核制度,特別是嚴格規范財務工作體系。
三、對每一個資金運作項目都應有科學的嚴謹的可行性評價:
不能盲目投資,也不能盲目融資,雖然中小企業融資困難是現狀,但具體到個別企業的資金管理部門應從個體實際出發,越是困難的企業面對融資時越要謹慎,關注融資成本、融資順序與融資方式。
四、加強企業信用管理:
這是目前我國中小企業非常欠缺的方面,完善財務工作中對償債工作的監督與控制,健全各類融資活動的后續跟蹤管理。
五、建立并實施融資風險預警管理機制:
對于企業融資風險的預警過程中所涉及的信息的采集與整理、分析與加工等程序應該是時時進行的,因此要求企業具備一套比較完善管理機制,對于中小企業來說由于其人員不多,資金實力不雄厚,考慮到預警的成本問題完全可以不設專門的職能部門來執行預警系統。只需企業在經營管理中賦予每一個員工實時收集信息、傳遞信息的責任,然后由相關職能部門的人員兼任預警機構人員。
:info.biz.hc360./2007/02/13083856694-3.s
企業如何避免投資風險正確的說投資都有風險 要避免無謂的風險 我覺得應該靠自己的辛勤考察 切記不要心急 當然也不要錯過正確的投資機會 這就需要有足夠好的投資眼光和投資技巧 當然膽量和自信也是"取勝"的法寶 這些都是需要自己平時慢慢磨練出來的切記"心急吃不了熱豆腐"!!!
用人單位怎樣避免用工法律風險現在公司用工確實存在很多的風險,公司本身違反法律是一方面,另一方面是不重視用工關系,遵守勞動法并嚴格實施,保存好檔案,是最好的法律屏障。公司也可以完善一下各方面規章制度,員工入職時,讓員工簽字認可。請一個有經驗的法務和人事,會減少很多用工風險。
企業并購的風險如何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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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如何避免勞務派遣用工的風險?就目前我國的勞務派遣用工而言,越來越受到國家和相關 *** 部門的重視,對于勞務派遣用工的規定也越來越傾向保護勞動者,對于用人單位而言是非常嚴格了,一不小心就就能使單位承擔不必要的責任。這不僅僅是派遣的單位的責任,用工單位也脫不了干系,這往往是連帶責任的,不是一紙協議就能解決的問題。所以,本人建議,用人單位盡量不要用勞務派遣用工,如果實在要用這樣的工人,建議你這樣轉化,譬如你單位要用一個清潔工,就不要找勞務派遣單位,直接可以找家政公司,這樣就不是勞務派遣了,用工單位也不用對這種用工承擔過多的責任。
用人單位如何避免職業病風險 4.4 工作場所管理
4.4.1 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應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職業接觸限值是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接觸限制量值指勞動者在職業活動過程中長期反復
接觸,對絕大多數接觸者的健康不引起有害作用的容許接觸水平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應符合 GBZ2.1,
GBZ2.2 的要求。
4.4.2 生產布局合理
生產布局應按照 GBZ1 的規定,盡量考慮機械化、自動化和遠端操作,加強密閉,避免
直接操作。并應結合生產工藝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生產布局應包括總體布局和車間內生產
工藝設備的布局。
總體布局又包括平面布置和豎向布置。平面布置廠房或車間時,應重點考慮在滿足主體
工程需要的前提下.將污染危害嚴重的設施遠離非污染設施.噪聲聲級高的車間與低的車間
分開,熱加工車間與冷加工車間分開,產生粉塵的車間與產生毒物的車間分開,并在產生職
業病危害的車間與其他車間及生活區之間設置一定的衛生防護綠化帶廠房為多層建筑物豎
向布置時,放散熱和有害氣體的生產作業應布置在建筑物的高層;噪聲與和振動較強的設備
應放置在底層;含有揮發性氣體、蒸氣的廢水排放管道不能通過儀表控制室和休息室等生活
用室的地面下。
車間內生產工藝設備布局應重點考慮達到防塵、防毒、防暑、防寒、防噪聲與振動、防
電離輻射、防非電離輻射等的要求。
4.4.3 有害和無害作業分開
產生粉塵、毒物的工作場所,其發生源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逸散不同有毒物質的
生產過程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內時,毒性大的作業與毒性小的作業應隔開,無毒的作業和有毒
的作業應隔開;粉塵、毒物的發生源應布置在工作地點的自然通風的下風側;如布置在多層
建筑物內時,逸散有害氣體的生產過程應布置在建筑物的上層。如必須布置在下層時.應來
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上層的空氣。
無毒和有毒作業的分開方式可以采取有毒作業密閉化、管道化,或者將有毒作業局限在
某個獨立的操作間,并采取通風凈化的方式將有毒氣體排出。
4.4.4 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設置報警裝置
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是指可能發生毒物、強腐蝕物質、 ***
性物質泄漏等對勞動者生命健康造成急性危害的工作場所。
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物質是指那些急性毒性大、 *** 作用強和(或)危
害大的,或者短時間接觸可能產生 *** 作用、慢性或不可逆的組織損傷、麻醉作用足以增加
可能的意外傷害影響目救能力并降低工作效率的物質。具體有毒有害物質的確定參考《高毒
物品目錄》及 GBZ2.1。
上述報警裝置必須經相關部門檢定通過,并應建立相應的制度,責任到位,有人負責,
班前及定期檢查,及時維修保證報警裝置能夠正常運轉。
4.4.5 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配置現場急救用品
現場急救用品包括發生事故時急救人員所用的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如攜氣式呼吸器、
全封閉式化學防護服、防護手套、防護鞋靴等:以及對被救者施救所需的急救用品,如做人
工呼吸所需單向閥防護口罩、現場止血用品、防暑降溫用品、給氧器,有特殊需求的可配備
急救車、防護小藥箱等。
急救用品的配置應根據現場防護的需要,在專業人員的指導下考慮生產條件、化學物質
的理化性質和用量。急救用品應存放在車間內或臨近車間的地方,一旦發生事故.應保證在
10 秒內能夠獲取。急救用品存放地的醒目位置應有警示標識,確保勞動者知曉。應使勞動
者掌握如何使用急救用品。
上述現場急救用品應安全有效,并應建立相應管理制度,責任到位,有人負責,每日巡
檢,及時維修或更新,保證現場急救用品的安全有效性。
4.4.6 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配置沖洗設備
沖洗設備主要指沖眼器、流動水龍頭以及沖淋設備在可能發生皮膚粘膜或眼睛燒灼錢、
有腐蝕性、 *** 性化學物質的工作場所應配備上述沖洗設備,特別強調沖洗設備應用取方便,
且不妨礙工作,保證在發生事故時.勞動者能在 10 秒內得到沖洗。沖洗用水應安全并保證
是流動水。設置沖洗設備的地方應有明顯的標識,醒目易找。
上述沖洗設備應保證能正常使用,并應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責任到位,有人負責,每
日巡檢,及時維修。
4.4.7 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配置應急撤離通道
應急通道須保持通暢,設置應急照明設施,并在醒目位置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識。撤離通
道的寬窄應根據需要設置,如需用車輛、擔架的,寬度應能保證車輛、擔架順利通過。
應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責任到位,有人負責,定期檢查,保證應急通道暢通。
4.4.8 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配置必要的泄險區
根據生產條件、所使用化學品的理化特性和用量考慮泄險區設置的位置、大小和選材。
泄險區周圍不能存在可能與排放到泄險區的有毒有害物質發生易燃、易爆等化學反應的物質
泄險區四周的選材不應與泄險物發生反應,泄露物質和沖洗水應納入工業廢水處理系統。
應在泄險區周圍的醒目位置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識以及中文警示說明. 定期泄險要在中文
警示說明中說明定期泄險的時間、泄險的物質和注意事項;事故性泄險應制定泄險預案,明
確泄險的條件、泄險命令的發布人、泄險時如何進行人群疏散、泄險物質的無害化處理、消
除發生次生事故的危險、泄險后的善后處理工作還應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明確相關人員負責
泄險的日常管理,并保證無關人員不能進入泄險區。
外匯市場,指從事外匯買賣的交易場所,或者是各種不同貨幣相互之間進行交換的場所。
我某外貿公司代理國內某客戶從比利時進口設備一臺,計價貨幣為比利時法郎。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對方提出延期交貨,我方用戶表示默認,未做書面合同修改文件。后因比利時法郎升值,我進出口公司不得不比訂約時多支出了31萬美元。
【案情】
1993年10月,我某進出口公司代理客戶進口比利時紡織機械設備一臺,合同約定:總價為99,248,540.00比利時法郎;價格條件為FOB 安物衛普;支付方式為100%信用證;最遲裝運期為1994年4月25日。
1994年元月,我方開出100%合同金額的不可撤銷信用證,信用證有效期為1994年5月5日。 (開證日匯率美元對比利時法郎為1:36)。
1994年3月初,賣方提出延期交貨請求,我方用戶口頭同意賣方請求,延期31天交貨。我進出口公司對此默認,但未作書面合同修改文件。
3月底,我進出口公司根據用戶要求對信用證作了相應修改:最遲裝運期改為5月26日,信用證有效期展至1994年6月21日。
時至4月下旬,比利時法郎匯率發生波動,4月25日為1:35(USD/BFR),隨后一路上揚。
5月21日貨物裝運,5月26日賣方交單議付,同日匯率漲為1:32(USD/BFR)。在此期間,我進出口公司多次建議用戶作套期保值,并與銀行聯系做好了相應準備。但用戶卻一直抱僥幸心理,期望比利時法郎能夠下跌。故未接受進出口公司的建議。
賣方交單后,經我方審核無誤,單證嚴格相符,無拒付理由,于是我進出口公司于6月3日通知銀行承付并告用戶準備接貨,用戶卻通知銀行止付。因該筆貨款是開證行貸款,開證時作為押金劃入用戶的外匯押金帳戶。故我進出口公司承付不能兌現。
后議付行及賣方不斷向我方催付。7月中旬,賣方派員與我方洽談。經反復協商我方不得不同意承付了信用證金額,支出美金310余萬元。同時我進出口公司根據合同向賣方提出延遲交貨罰金要求BFRl,984,970.00(按每7天罰金0.5%合同額計),約合62,000. 00美元(匯率為1:32)。最終賣方僅同意提供價值3萬美元的零配件作為補償。此合同我方直接經濟損失約31萬美元,我銀行及進出口公司的信譽也受到嚴重損害。
【分析】
本案是匯率波動的風險造成貨物買賣損失的典型案例,但在風險出現時,本來有可能避免或減少的損失又由于代理關系及資金來源的特殊性使得我方延誤了時機。縱觀項目運作全過程,我方有如下失誤:
第一, 計價支付貨幣選用不當。在國際貨物買賣中,計價及支付貨幣選擇是非常重要的。計價貨幣通常與支付貨幣為同一種貨幣,這些貨幣可以是出口國貨幣或進口國貨幣,也可以是第三國的貨幣,由買賣雙方協商確定。在當前國際金融市場普遍實行浮動匯率制的情況下,買賣雙方都將承擔一定的匯率變化風險。因此,作為交易的雙方當事人,在選擇使用何種貨幣時,就不得不考慮貨幣匯價的風險。首先,應考慮所選用的貨幣是不是可自由兌換的貨幣;其次,對可自由兌換的貨幣要考慮其穩定性。特別是在遠期交貨的大宗貨物買賣中,選用匯率穩定的貨幣作為支付貨幣,是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洽商的基本原則,也是買賣雙方都易于接受的條件。除非我們能夠預測某種貨幣在交貨期會發生貶值,為獲取匯率變化的利益而選用某種貨幣。即通常所說的“進口選軟幣,出口選硬幣”,但這只是單方面的期望,而且應建立在對所選貨幣匯率變化趨勢的充分研究之上。但實際上交易的對方也會作出相應考慮。因此我們說,當以貨物買賣為目的的合同金額較大時,選用匯率穩定的貨幣支付是比較現實的。在本案中,合同金額近300萬美元,交貨期為簽約后6個月。我方在未對匯率做任何研究的情況下,接受以比利時法郎為支付貨幣的交易條件,這就給合同留下了匯率風險損失的隱患。因為比利時法郎在國際金融市場上不屬于幣值穩定的貨幣。
第二,輕率接受延期交貨條件,使風險成為現實。當交貨前賣方提出延遲交貨請求時,我方仍未意識到合同的潛在風險,無條件地接受了賣方的要求,雖未做書面的合同修改但卻按賣方提出的條件修改了信用證。這時若意識到匯率風險,則完全應以匯率風險由賣方承擔作為接受延遲交貨的條件,實際情況證明:正是這無條件地接受延期交貨使得我方的匯率風險變成現實。
第三,對風險沒有采取相應的保值措施,造成重大損失。在國際貨物買賣中,為防止匯率變動而帶來的損失,可以采用遠期外匯買賣等外匯保值措施。在本案中,4月下旬比利時法郎上漲時我方進出口公司為避免或減少損失,建議采取套期保值的做法是十分正確的,但用戶卻心存僥幸,拒絕采取防范措施。結果損失發生且無法挽救時又無理拒付,造成我方經濟、信譽雙重損失。由此可見,對遠期交貨的進出口業務增強匯率波動風險意識,慎重選擇支付貨幣,采用金融上的操作手法防范和減少損失是至關重要的。
1、請律師寫個合同范本,實踐中一般不修改,有修改的再請教律師
2、勞資問題要請律師寫個制度,既要在勞動法的合理范圍內不侵犯勞動者,又要維護老板的最大利益。
3、業務過程中,有遇到對方提供的合同,數額較大,最好請律師審核。
以上是建議中小企業的做法,當然前提是請個法律顧問,如果公司小,工作量不大,費用并不高,相當于半個普通員工工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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