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連帶之債按份之債有什么區別?
連帶之債按份之債的區別是:各債權人的債權或各債務人的債務各自獨立,對某一債權人或某一債務人發生效力的事項,對于其他債權人或債務人原則上不發生影響;各債權人或債務人的債權債務是基于同一原因(例如同一合同)產生的,相互之間在一定情形下,也有一定關聯。如在訴訟中,各按份債權人或債務人可作為共同訴訟人起訴或應訴。
二、按份之債與連帶之債的具體區別是什么
1、各債權人的債權或各債務人的債務各自獨立,對某一債權人或某一債務人發生效力的事項,對于其他債權人或債務人原則上不發生影響。
各債權人僅能就自己享有的份額請求和接受債務人的膛行,無權請求債務人履行全部義務;各債務人只就自己分組的義務份額向債權人履行,對于其他債務人負擔的義務份額不負履行責任。菜一債權人接受債務人的履行超過自己分享的權利份額的,除可認定為第三人接受履行的以外,構成不當得利,其他債權人的權利并不消滅;某一債務人履行義務超過自己分擔的份額的,除可認定為第三人履行外,只能向接受其履行的債權人請求返還不當得列,其他債務人的債務并不消滅。因某一債權人或債務人所為而發生的事項,例如,不履行債務、免除債務、抵銷、提存等,對其他債權人或債務人不發生影響。
2、各債權人或債務人的債權債務是基于同一原因(例如同一合同)產生的,相互之間在一定情形下,也有一定關聯。如在訴訟中,各按份債權人或債務人可作為共同訴訟人起訴或應訴。在因合同產生的按份之債中,當事人解除合同的,須由一方當事人全體向另一方當事人全體為之。多數人一方的某一當事人不得單獨向另一方主張解除合同。連帶之債的效力分為外部效力與內部效力兩個方面:外部效力是指有連帶關系的一方與對方當事人之間的關系,內部效力是指有連帶關系的一方當事人間的關系。
3、從連帶之債的外部效力上說,在連帶債權中,各債權人均有權請求和接受債務人的全部給付,債務人也得向任一債權人履行債務。任一債權人接受債務人的全部履行后,其他債權人的債權也就同時消滅。在連帶債務中,各債務人均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債權人得同時或者先后請求債務人全體或部分或一人履行全部或部分債務。只要債務沒有全部清償完畢,每個債務人不論其是否應債權人的請求履行過債務,對沒有清償的部分,都有清償的義務;債務只要全部清償,不論為債務人中一人或數人清償,還是因債務人全體清償,各債務人的債務均消滅,均不再對債權人負清償義務。連帶之債中,就一債權人或者一債務人所生的事項,有的對其他債權人或債務人發生效力,有的則不發生效力。
4、從連帶之債的內部效力上說,連帶債權的各個債權人都有權請求和接受債務人的債務履行,但在各個債權人只能享受自己得享受的權利份額,所以,接受債務人的履行超過自己得享受的權利份額的債權人,應當按債權人之間的權利比例返還給其他債權人。連帶債務的各債務人都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但在各債務人之間,各債務人是按照一定份額分擔債務的,所以,清償債務超過自己應分擔的份額的,債務人有權向其他債務人迫償?!睹穹ǖ洹返?7條規定:“負有連帶義務的每個債務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履行了義務的人,有權要求其他負有連帶義務的人償付他應當承擔的份額。”
連帶之債從字面上理解,就是各債權人之間存在著連帶的法律責任關系。但是按份之債則是各債權人之間需要按照比例或者份額來各自承擔自己那一部分的債權責任。這兩種情況都需要提前在簽署的合同中進行明確的規定,避免后續出現不必要的糾紛。
一、按份之債與連帶之債的區別是什么?
1、按份之債的主體僅在自己的份額內享有權利或承擔義務;連帶之債,每一個債務人對債務均附有全部清償的義務,債權人有要求任何一個債務人履行全部義務的權利。
2、按份之債的標的為可分,連帶之債的標的為一個整體,不可分。
3、就某一債權人或者債務人發生的事項,對于其他的債權人和債務人不差產生影響;而連帶債務因債務人中的一人或數人履行全部各付而消滅,其他債務人對債權人不再承擔義務。
二、按份之債的成立條件有哪些?
1、債的一方當事人為兩人或兩人以上
2、給付須基于同一原因
3、債的標的為可分
4、當事人依一定的份額享有債權或負擔債務
三、按份之債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1、按份之債的主體僅在自己的份額內享有權利或負擔義務。在按份之債中,按份債權人只能就自己享有債權份額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而無權要求債務人向自己清償全部債務;每一個按份債務人也只就自己所負擔的債務份額負有清償義務,對其他債務人所負擔的債務份額,無義務清償。
2、就某一債權人或者某一債務人發生的事項,如履行遲延、履行不能、不完全履行、受領遲延等,對于其他的債權人和債務人不產生影響;某一債權人或某一債務人作出的免除債務、提存、抵銷、債的關系無效或被撤銷、以及某一債務人因不可抗力或時效完成而消滅債務等事項,對其他債的當事人也不發生影響。
3、在按份債權中,如果一個債權人受領的履行超過自己受領的份額時,若能夠認定為系代其他債權人受領,則可以構成無因管理;否則就其超過受領份額的部分,構成不當得利,應向對其履行債務的債務人返還不當得利。在按份債務中,如果一個債務人履行的債務超過了其份額,若能認定為系代其他債務人履行,則成立第三人清償債務的法律后果,此被代清償的債務人的債務可因此而消滅;否則,就其超額清償部分,有權要求接受清償的債權人返還不當得利。
4、當按份之債基于合同而產生時,合同的解除應當由一方全體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全體為之。就按份之債發生訴訟時,全體債權人及全體債務人均應參加訴訟。
按份之債和連帶之債還是很好區分的,比如按份之債的標的是可分的,但連帶正在的標的不可分,在按份之債中,其中一位債務人履行了還債義務的,并不能免除其他債務人應盡義務,而連帶債務中,其中一位債務人履行了全部還債義務的,其他債務人就不再承擔還債義務。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