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法律上怎樣追究
婚外情法律是否會追究需要依據具體情況來進行判斷,具體如下:
1、單純的婚外情行為法律是不予追究的,因為該行為不是違法犯罪行為;
2、若是夫妻一方當事人的婚外情行為是與第三者登記結婚,或者是與第三者在外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那么其就會因為構成重婚罪而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法院可對構成重婚罪的當事人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婚外情證據具體包括以下幾點:
1、是保證書、悔過書等,婚外情突然被曝光,一方無奈之下寫下保證書、悔過書等表示悔改,這是婚外情的關鍵證據;
2、是嫖娼事件等,通常情況下會有警方介入,警方的筆錄將會成為重要證據;
3、是單位查實職工的婚外情后,有時會對其生活作風問題作出處理,作出處理的書面材料也是一類重要證據;
4、是雙方來往的書信、短信、電子郵件等,此類證據除書面證據外,短信、電子郵件等均應先予以公證,再提交法院為宜;
5、是照片、錄音錄像等,但這里要提醒當事人,此類證據一定要采取合法的方式取得,否則將無法作為證據使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婚外情如何調查取證才合法?
婚外情應當是通過合法的方式途徑調查取證才合法,比如說為了主張對方存在婚外情,是可以通過書面的證據,或者是通過證人證言和視頻資料來進行取證的。如果是屬于只有一份證據的話,是不能夠進行確定。
一、婚外情如何調查取證才合法?
婚外情應當是通過合法的方式途徑調查取證才合法,婚外情如何合法取證有的原告在向法院起訴時,為主張對方存在婚外情,列舉了大量的證人證言,但這些證據都屬于間接證據,在沒有直接證據支撐以及對方否認的情況下,都會被法庭否定。
根據歸高人民法院的規定,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一)書證原件或者與書證原件核對無誤的復印件、照片、副本、節錄本;
(二)物證原物或者與物證原物核對無誤的復制件、照片、錄像資料等;
(三)有其他證據佐證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復制件;
(四)一方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對物證或者現場的勘驗筆錄。所以,有合法來源的錄象、照片是可以在法庭上作為有效證據的,當然,有合法來源的電話清單是可以作為輔助證據的。
二、婚外情離婚賠償多少
婚外情離婚賠償包括兩個方面: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物質損害賠償的包括:因收集對方有重婚行為證據的花費、起訴費、律師費等等直接的物質損害。
由于我國對精神損害沒有明確的標準,因此,因為婚外情離婚遭受的精神損害賠償也沒有明確的標準。在實際操作中,由于婚外情概率的升高,婚外情離婚賠償還是有很多人想要了解的。
在實際操作中,則需要根據以下標準來確定:
1、婚外情過錯方的過錯程度。如,婚外情一方與第三者的行為,是不是嚴重影響了無過錯方的生活。
2、婚外情無過錯方精神受到損害的程度。可以考慮受害人所遭受精神傷害和精神痛苦的程度,如是否出現憤怒、恐懼、焦慮、沮喪、悲哀等情緒障礙;是否因精神和感情受到損害導致身體患病;是否精神抑郁、恍惚,影響工作和生活;是否有精神疾病等等。由于其損害結果涉及人的身體和精神方面,必要時可委托醫療單位作出相應判斷。
3、婚外情過錯方具體的出軌情節。如重婚與通奸相比,重婚過錯行為更為嚴重,危害性更大,屬情節惡劣。而通奸行為相對來說,其情節較輕。
目前我們國家對于離婚類型的案件在進行判斷的時候,首先是需要明確一下雙方當事人感情是否已經破裂,至于對方所主張在婚外情這樣的一種情況的話,還是需要提交相關的證據的,可以是書面證據,也可以是證人證言或者是申請證人出庭作證。
配偶有婚外情要證據證明嗎,
如需證實配偶存在婚外情,可收集以下相關證據:
一方與他人同居的租賃協議、往來書信、親朋證人的話語以及涉及情感糾葛的微信聊天記錄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六十七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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