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遇到醫療糾紛如何處理
醫院遭遇醫療糾紛,需采取協商、調解及訴訟方式妥善處理。患者維護權益應避免擾亂正常醫療秩序,雙方可選擇專門場所協商解決。依據《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解決醫療糾紛途徑有五種:一是雙方自愿協商;二是申請人民調解;三是申請行政調解;四是向法院提起訴訟;五是法律規定的其他途徑。若協商、調解未果,當事人應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或直接起訴。
醫療糾紛在醫院的處理方式
醫院醫療糾紛處理方案如下:
1. 醫護人員務必妥善保管病例資料,嚴禁遺失、篡改、外借;
2. 科主任對本部門產生的醫療糾紛負有責任,糾紛發生后,科主任應立即接待投訴方,詳細了解情況,及時作出回應。
對于無法當場解答的問題,應告知下次接待時間和地點,并上報醫教部;
3. 若患者死后引發糾紛,主管醫生或值班醫生需協同上級醫生,向家屬明確提出尸檢要求,并于48小時內完成,同時在病程記錄中詳實記錄家屬意見,請其簽字確認。
若家屬拒絕尸檢,需請直系親屬在病歷上注明“不同意尸檢”并簽字;
4. 若家屬要求封存復印病歷,應在正常工作時間內通知醫教部,非工作時間則通知總值班。
封存的應為醫務人員陪同家屬共同復印的病歷復印件,客觀病歷家屬可復印,主觀病歷家屬不可復印,僅封存復印件;
5. 若科室在解決糾紛過程中與患者或家屬未達成共識,醫教部、治安辦將接手處理。
醫教部根據家屬口頭或書面意見組織相關人員展開調查,必要時需提交醫院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
6. 接待醫療糾紛時,應核實來訪者身份,確保其為患者法律認可的直系家屬,以便糾紛得以有效解決。
法律依據:
《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十五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的規定,填寫并妥善保管病歷資料。
因緊急搶救未能及時填寫病歷的,醫務人員應當在搶救結束后6小時內據實補記,并加以注明。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篡改、偽造、隱匿、毀滅或者搶奪病歷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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