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為的效力具體包括哪些
您好,行政行為的效力具體包括:
(1)行政行為具有確定力
行政行為具有確定力是指有版效成立的行政行為,具權有不可變更力,即非依法不得隨意變更或撤銷和不可爭辯力。
(2)行政行為具有拘束力
行政行為具有拘束力是指行政行為成立后,其內容對有關人員或組織產生法律上的約束力,有關人員或組織必須遵守、服從。主要表現為對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的拘束力。
(3)行政行為具有公定力
所謂“公定力”是指行政主體作出的行政行為,不論合法還是違法,都推定為合法有效,相關的當事人都應當先加以遵守或服從。這是行政效率原則的要求。
(4)行政行為具有執行力
行政行為具有執行力是指行政行為生效后,行政主體依法有權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為的內容得以實現的效力。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按照通說,行政行為的效力包括公定力、確定力、拘束力和執行力。公定回力是指行政主體在其答職權范圍內所為的行為,一經形成,在原則的上即應推定為合法,在未經法定機關通過法定程序撤銷或宣布為無效之前,任何人不得否定其效力。確定力,也稱為不可變更力,是指行政行為已經作出,其內容非以法律程序不得隨意變更的效力。拘束力是指行政行為一經作出,其內容必須得到遵從、不得違反的效力。執行力是指行政行為一經作出,其內容必須完全地,實際地得到履行,當事人不得延誤或抗拒的效力。
ABCD
行政行為的具體分類有哪些
行政行為原則上自告知之時起發生法律效力,但在附款有規定時自規定之時起生效。受領之時生效和即時生效的規則,是不能成立的。行政行為公定力、確定力、拘束力和執行力的發生時間,一般為告知之時。行政行為種類有九種:
1、內部行政行為與外部行政行為。行政行為以其適用與效力作用的對象的范圍為標準,可分為內部行政行為與外部行政行為。所謂內部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在內部行政組織管理過程中所作的只對行政組織內部產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為,如行政處分及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所下達的行政命令等。所謂外部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在對社會實施行政管理活動過程中針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所作出 的行政行為,如行政許可行為、行政處罰行為等。
2、抽象行政行為與具體行政行為。所謂抽象行政行為,是指以不特定的人或事為管理對象,制定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的行為,如制定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的行為。抽象行政行為包括兩類:一類是行政立法行為,即有權行政機關制定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的行為;另一類是制定不具有法源性的規范文件的行為,即有權行政機關制定或規定除行政法規和規章以外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其他規范性 文件的行為。
3、羈束行政行為與自由裁量行政行為。行政行為以受法律規范拘束的程度為標準,可分為羈束行政行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為。羈束行政行為,是指法律規范對其范圍、條件、標準、形式、程序等作了較詳細、具體、明 確規定的行政行為。自由裁量行政行為,是指法律規范僅對行為目的、行為范圍等作一原則性規定,而將行為的 具體條件、標準、幅度、方式等留給行政機關自行選擇、決定的行政行為。
4、依職權的行政行為與依申請的行政行為。以行政機關是否可以主動作出行政行為為標準,行政行為可分為依職權的行政行為和依申請 的行政行為。依職權的行政行為,指行政機關依據法律賦予的職權,無須相對方的請求而主動實施的行政 行為。依申請的行政行為,是指行政機關必須有相對方的申請才能實施的行政行為。
5、單方行政行為與雙方行政行為。以決定行政行為成立時參與意思表示的當事人的數目為標準,將行政行為分為單方行為與雙 方行政行為。單方行政行為指依行政機關單方意思表示,無須征得相對方同意即可成立的行政行為。
6、要式行政行為與非要式行政行為。以行政行為是否應當具備一定的法定形式為標準,行政行為可分為要式行政行為與非要式行 政行為。所謂要式行政行為,是指必須具備某種法定的形式或遵守法定的程序才能成立生效的行政行 為。所謂非要式行政行為,是指不需一定方式和程序,無論采取何種形式都可以成立的行政 行為。
7、作為行政行為與不作為行政行為。以行政行為是否以作為方式來表現為標準,行政行為可分為作為行政行為和不作為行政行為 。所謂作為行政行為,是指以積極作為的方式表現出來的行政行為,如行政獎勵、行政強制行 為。所謂不作為行政行為是指以消極不作為方式表現出來的行政行為。
8、行政立法行為、行政執法行為與行政司法行為。這是以行政權作用的表現方式和實施行政行為所形成的法律關系為標準所作的劃分。所謂行政立法行為,是指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制定帶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的行 為,它所形成的法律關系是以行政機關為一方,以不確定的行政相對方為另一方。所謂行政執法行為,是指行政主體依法實施的直接影響相對方權利義務的行為,或者對個人、組織的權利義務的行使和履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行為。它形成的法律關系是以行政主體 為一方,以被采取措施的相對方為另一方的雙方法律關系。具體包括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獎勵、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合同、行政監督等行 為。
9、自為的行為、授權的行為和委托的行為。以行政職權的來源為標準,可以把行政行為劃分為自為的行為、授權的行為和委托的行為。自為的行為指行政機關根據法律規定的職權,自己作出的行政行為。
有很多,簡單來的說一下;一、抽象行自政行為與具體行政行為,二、內部行政行為與外部行政行為,
三、羈束行政行為與自由栽量行政行為,四、要式行政行為與不要式行政行為,五、單方行政行為與雙方行政行為,六、依職權行政行為與依申請行政行為,七、行政立法行為、行政執法行為與行政司法行為,簡單的描述你應該清楚吧!
具體行政行為種類有哪些
一、具體行政行為的表現形式包括:行政命令、行政征收、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監督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給付、行政獎勵、行政裁決、行政合同、行政賠償等。
二、行政行為分為抽象行政行為與具體行政行為兩種:
1、抽象行政行為指行政主體針對不特定行政管理對象實施的行政行為;
2、具體行政行為指行政主體針對特定對象實施的行政行為。
三、具體行政行為的特征
1.具體行政行為是法律行為。
2.具體行政行為是對特定人與特定事項的處理。第一是就特定事項對特定人的處理。第二是就特定事項對可以確定的一群人的處理。第三是就特定事項對不特定人的處理。
3.具體行政行為是單方行政職權行為。
4.具體行政行為是外部性處理
拓展資料
作出行政決定首先要有事實,即存在需要行使行政職權的客觀事實。事實是行使行政職權的第一個法定條件,是判斷行政合法性的第一個條件,也是保證行政職權不濫用的第一個條件。否則就無異于放縱任性的行政職權,國家利益和公民權利就沒有安全保障。
安全來自于將行政職權聯系在一定的事實條件上。沒有事實不能行使權力;事實不變,行政決定就不能變。沒有充分的證據就不能行使國家行政職權,沒有證據就是違法行使行政權力。事實和證據有約束和穩定行政活動的功能。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具體行政行為
具體行政行為,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政管理活動中行使行政職權,針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特定的具體事項,作出的有關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單方行為。簡而言之,即指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力,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作出的有關其權利義務的單方行為。
對抽象行政行為與具體行政行為的區分對行政訴訟的實踐有重大意義,它不僅關系到法院對行政機關的監督范圍與幅度,也涉及到對行政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力度。如果不服從,該行為可以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決定》第六十條已將具體行政行為修改為行政行為。
要素
具體行政行為有四個要素:
1.是行政機關實施的行為,這是主體要素。不是行政機關實施的行為,一般不是行政行為。但是,由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或者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實施的行為,也可能是行政行為。
2.是行使行政權力所為的單方行為,這是成立要素。即該行為無需對方同意,僅行政機關單方即可決定,且決定后即發生法律效力,對方負有服從的義務,如果不服從,該行為可以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如稅務機關決定某企業應納所得稅稅額,納稅人應當執行,如果不執行,稅務機關有權從其銀行賬戶中劃撥。如果納稅人不服,也必須首先按決定納稅,然后申訴或起訴。
3.是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出的,這是對象要素。“特定”是指某公民或某組織。如甲打乙造成輕微傷害,行政機關為保護乙的權利而拘留了甲,該行為是對甲、乙作出的,甲、乙即為特定的公民。
4.是作出有關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的行為,這是內容要素。如專利局將某項發明的專利證書授予了甲企業,該企業即獲得了該項發明的專利權。
特征
1.具體行政行為是法律行為。
2.具體行政行為是對特定人與特定事項的處理。第一是就特定事項對特定人的處理。第二是就特定事項對可以確定的一群人的處理。第三是就特定事項對不特定人的處理。
3.具體行政行為是單方行政職權行為。
4.具體行政行為是外部性處理。
形式
具體行政行為的表現形式包括:行政立法、行政命令、行政征收、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監督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給付、行政獎勵、行政裁決、行政合同、行政指導、行政賠償等。
具體行政行為種類包括: 1.行政許可:指行政機關根據相對人的申請,通過頒發許可證、執照等形式,依法賦予相對人從事某種活動的法律資格或者實施某種行為的法律權利的具體行政行為。 非行政許可比照列入。具體許可、非許可項目以《行政許可法》實施后的清理、認定結果為準。 2.行政處罰:是指具有法定管轄權的行政機關,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范、尚未構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處罰”欄項目要以每個單行法規規定的具體違法行為為標準,每個具體違法行為填報一條“行政處罰”。行政處罰包括: (1)警告(包括通報批評、責令檢討、責令悔過等)。警告屬于申誠罰,是一種影響相對方聲譽、給相對方施加一定精神上壓力的處罰。 (2)罰款。 (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所謂沒收違法所得,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將相對人通過違法行為獲取的財產收歸國有的處罰形式;沒收非法財物,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將違禁物品或者用以實施違法行為的工具收歸國有的處罰形式。如淫穢錄像帶、非法出版物等。 (4)暫扣、吊銷許可證或執照。 (5)責令停產停業。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3.行政強制:行政強制包括兩種,一是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為了預防或制止正在發展或可能發生的違法行為、危險狀態以及不利后果,或者為了保全證據、確保案件查處工作的順利進行而對相對人的人身自由、財產予以強行限制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它也叫“即時強制”。二是行政強制執行,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的義務時,行政機關依法采取必要的強制性手段,迫使其履行義務,或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的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強制措施包括: (1)對人身的強制。如強制拘留、強制戒毒、強制扣留、強制管束、強制約束、強制隔離、強制治療、強制戒毒、強制傳喚、強制履行、強制服役、對在公共場所鬧事者采取強行帶離現場或驅散等等; (2)對財產的強制。如查封、扣押、凍結等等; (3)對行為的強制:強制許可等。 行政強制執行包括:強制劃撥、強制扣繳、強行拆除、強制銷毀、變價出售、強制抵繳、強制退還。 4.行政征收:是指行政機關根據法律規定,以強制方式取得相對方財產所有權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征收有以下幾種: (1)稅的征收。包括國稅、地稅和關稅三大類。 (2)行政性收費的征收包括:環保費的征收。如排污費的征收等;資源費的征收。如礦產資源費、水資源費的征收等;建設資金費的征收。如重點水利、電力建設項目的資金征收、重點能源項目、交通項目的建設資金項目的征收等;使用費的征收。如土地使用費、車輛通行費和公路養路費的征收等;管理費的征收。如工商管理費、城建管理費的征收等;滯納金征收。 5.行政給付:是指行政機關對公民在年老、疾病或喪失勞動能力等情況或其他特殊情況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賦予其一定的物質權益或與物質有關的權益的具體行政行為。主要包括撫恤金、離退休金、社會救濟金、自然災害救濟金等。 具體表現形式:安置、補助、撫恤、優待、救災扶貧等。共2頁: 上一頁 1 [2]下一頁
行政行為的效力包括哪些哪些內容
通常,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實施的能夠產生法律效力的行為。
行政行為的內效力主要包括:
(一容)行政行為的確定力。主要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為,具有不可變更力和不可爭辯力。
(二)行政行為的拘束力。主要是指行政行為成立后,對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的拘束力。
(三)行政行為的公定力。主要是指行政主體作出的行政行為,都推定為合法有效,這是行政效率原則的要求。
(四)行政行為的執行力。主要是指行政行為生效后,行政主體依法有權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為的內容得以實現的效力。
希望我的回答能對你有所幫助。
具體行政行為有哪些種類
具體行政行為的表現形式包括:行政命令、行政征收、行政許可、行政確認專、行政監屬督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給付、行政獎勵、行政裁決、行政合同、行政賠償等。
【法律依據】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一條,為了規范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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