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行為在我國被認定為危險駕駛罪的可能性很大,而此時如果醉駕被當場查到,一般都是會進行刑事拘留的,但是刑事拘留并不是刑事處罰,只是刑事強制措施中的一種,這個時候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醉駕是在看守所,而不是拘留所,看守所可以探望。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
第二條
看守所是羈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機關。 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勞動改造場所執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監管。
第二十八條
人犯在羈押期間,經辦案機關同意,并經公安機關批準,可以與近親屬通信、會見。
第二十九條
人犯的近親屬病重或者死亡時,應當及時通知人犯。 人犯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時,除案情重大的以外,經辦案機關同意,并經公安機關批準,在嚴格監護的條件下,允許人犯回家探視。
第三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已經決定提起公訴的案件,被羈押的人犯在接到起訴書副本后,可以與本人委托的辨護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辨護人會見、通信。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條 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6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10日以下拘留,并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15日拘留,并處5000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0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駕是在看守所,而不是拘留所,看守所的探視要求如下:
1、看守所里的未決犯是不容許探監的,除了可以會見律師,不容許接見任何人。
2、已經判決正在看守所服刑的罪犯,雖然可以探視,但一月不能超過三次。一般來說,周六周日不是探視時間。
3、并不是每個人都有權探視,一般來說是罪犯的近親屬或著其他有親密關系的人才可以。但是從外面送東西或送錢給犯人是可以的,但東西必須是看守所下屬商店購買的或者經過檢查可以遞送才行。
看守所探視的相關規定:
1、主體條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48條的規定,只有罪犯的親屬和監護人才能行使探監權。但是,現在全國各地的普遍做法是,罪犯的朋友也可以進行探監,因為探監,既可以穩定情緒有利改造,還可以為看守所帶來相應的經濟效益。
2、證件條件。各監獄(看守所)要求在探監時,出示以下證件:
(1)身份證件(包括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戶口本、戶籍證明、軍官證、士兵證等);
(2)當地街道辦事處、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相關證明。 現在的普遍做法是,不需要第2種證明,最好是與親友同去,探視,每月一般不能超過三次,一般來說,周六周日不是探視時間。
擴展資料:
醉駕標準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 第二款、第四款規定: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p>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2010年4月1日啟用的新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分值》中規定,飲酒或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一次性扣12分。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對于醉酒駕駛者,處15日以下拘留,暫扣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駕駛證,并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醉酒駕車的判定標準:酒精含量大于(等于)每100毫升血液中80毫克/的行為屬于醉酒駕車。 根據國家《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規定,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達到20-80毫克的駕駛員即為酒后駕車,80毫克以上認定為醉酒駕車。
刑法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行為人明知酒后駕車違法、醉酒駕車會危害公共安全,卻無視法律醉酒駕車,特別是在肇事后繼續駕車沖撞,造成重大傷亡,說明行為人主觀上對持續發生的危害結果持放任態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
對此類醉酒駕車造成重大傷亡的,應依法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有關調查顯示,2009年全國查處酒后駕駛案件31.3萬起,其中醉酒駕駛4.2萬起。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
因酒駕等違法行為被行政拘留期間, 拘留所應當依法保障被拘留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權益,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間的通信、會見權利。
法律依據: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規定,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二、《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第三條 拘留所應當堅持依法、科學、文明管理,依法保障被拘留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權益,尊重被拘留人的人格,不得侮辱、體罰、虐待被拘留人,或者指使、縱容他人侮辱、體罰、虐待被拘留人。
第四十八條 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間的通信、會見權利。被拘留人應當遵守拘留所的通信、會見管理規定。
第五十二條 會見被拘留人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拘留所民警應當查驗會見人員的有關證件、憑證,填寫會見被拘留人登記表,及時予以安排。
會見被拘留人應當在拘留所規定的時間、區域進行,并遵守拘留所會見管理規定。被拘留人會見次數一般不超過2次,每次會見的人數不超過3人,會見時間不超過30分鐘。有特殊情況要求在非會見日會見或者增加會見次數、人數和時間的,應當經拘留所領導批準。
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師會見被拘留人不受次數和時間的限制,但應當在正常工作時間進行。
對違反會見管理規定的,拘留所可以予以警告或者責令停止會見。
會見結束后,拘留所應當對被拘留人進行人身檢查后送回拘室。
擴展資料:
酒后駕車一般是酌定從重處罰情節,要依法從重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且系酒后駕車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在此情形下,酒后駕車就成了決定是否構成犯罪的定罪情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醉酒駕車犯罪法律適用問題的意見》的規定,行為人明知酒后駕車違法、醉酒駕車會危害公共安全,卻無視法律醉酒駕車,特別是在肇事后繼續駕車沖撞,造成重大傷亡的,應依法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法定刑幅度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如果酒駕僅僅屬于飲酒后駕駛的話,結合上文中的規定,其實此時的處罰并不會涉及到拘留的問題。但如果構成醉駕,則在交通行政方面的處罰上面會給予15日以下的拘留處罰。但因為此時也構成了犯罪,在刑事方面,給予的刑事拘留屬于強制措施,最多是不能超過37天的。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拘留是我國法律規定的強制措施之一,當犯罪嫌疑人符合一定的條件時,公安機關可以對其采取拘留的措施。很多人都問,刑拘多久之后可以見家屬呢?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在刑事拘留期間,家屬見當事人是不被允許的,只能委托律師會見當事人,了解案情,閱讀案卷,調取有利證據,提供法律幫助。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1、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2、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對于何謂緊急情形,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和第一百六十五條對于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采用列舉的方式,規定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4)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在被刑事拘留期間就可以進行探視,但是只能夠會見律師。
行政拘留所有規定的探視時間。被處罰人的親屬、朋友提前預約,在行政拘留所規定的探視時間可以探視被處罰人。
探視時,可以攜帶必要的生活用品、衣服、食品(需拘留所民警檢查同意),其他東西不得送至被處罰人。
根據《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規定,第五十二條 會見被拘留人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拘留所民警應當查驗會見人員的有關證件、憑證,填寫會見被拘留人登記表,及時予以安排。
被拘留人會見次數一般不超過2次,每次會見的人數不超過3人,會見時間不超過30分鐘。有特殊情況要求在非會見日會見或者增加會見次數、人數和時間的,應當經拘留所領導批準。
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師會見被拘留人不受次數和時間的限制,但應當在正常工作時間進行。對違反會見管理規定的,拘留所可以予以警告或者責令停止會見。
被拘留人提出舉報、控告,申請行政復議,請求國家賠償,提起行政訴訟或者申請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拘留所登記后應當在24小時以內將有關材料轉送有關機關,不得檢查或者扣押。
被行政拘留的人申請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拘留決定機關收到申請后應當立即進行審查。拘留決定機關批準被拘留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應當制作暫緩執行決定書送達拘留所。
拘留所對被拘留人親友傳送或者郵寄的財物應當進行檢查、登記。生活必需品轉交被拘留人,現金由拘留所統一保管,非生活必需品不予接收或者由拘留所統一保管。
參考資料: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百度百科刑事拘留其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家屬不得探視。民事拘留可以探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六條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第三十七條 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
第四十八條 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間的通信、會見權利。被拘留人應當遵守拘留所的通信、會見管理規定。
第四十九條 被現場行政強制措施性質拘留、拘留審查、驅逐出境、遣送出境的人與他人的通信、通話、會見,應當經拘留決定機關批準。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請后12個小時以內予以回復。
擴展資料
拘留,是指扣留,拘禁。公安機關在緊急時刻對需要受偵查的人依法暫時扣押;行政拘留指將違反治安管理的人關在公安機關拘留所內,一般不超過十五天,合并處罰最長不超過二十天 。行政拘留是最嚴厲的行政處罰。被處罰人對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
第四十八條 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間的通信、會見權利。被拘留人應當遵守拘留所的通信、會見管理規定。
第四十九條 被現場行政強制措施性質拘留、拘留審查、驅逐出境、遣送出境的人與他人的通信、通話、會見,應當經拘留決定機關批準。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請后12個小時以內予以回復。
參考資料:拘留—百度百科
拘留期間可以探視的。
被處罰人的親屬、朋友提前預約,在行政拘留所規定的探視時間可以探視被處罰人。
相關法律規定:
1、《看守所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人犯在羈押期間,經辦案機關同意,并經公安機關批準,可以與近親屬通信、會見。
2、《治安拘留所管理辦法》規定,被拘留人的近親屬的單位負責人在規定的時間內憑身份證可以到治安拘留所會見被拘留人。
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的人在拘留所關押,拘留所要依法保障被拘留人的會見權利。
會見被拘留人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會見時應當在拘留所規定的時間、區域進行,并遵守拘留所會見管理規定。
被拘留人會見次數一般不超過2次,每次會見的人數不超過3人,會見時間不超過30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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