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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國家賠償的申請人的損失包括全部損失嗎

首頁 > 刑事案件2020-10-22 03:55:30

根據我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國家賠償的申請人的損失包括全部損失嗎?

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不能要求國家賠償的是(非法限制選舉權)
第一節 賠償范圍
第三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四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
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五條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節 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
第六條 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要求賠償。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系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
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其權利承受人有權要求賠償。
第七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被授權的組織為賠償義務機關。
受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委托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賠償義務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沒有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撤銷該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第八條 經復議機關復議的,最初造成侵權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但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加重損害的,復議機關對加重的部分履行賠償義務。
第三節 賠償程序
第九條 賠償義務機關有本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賠償。
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
第十條 賠償請求人可以向共同賠償義務機關中的任何一個賠償義務機關要求賠償,該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先予賠償。
第十一條 賠償請求人根據受到的不同損害,可以同時提出數項賠償要求。
第十二條 要求賠償應當遞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具體的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
申請的年、月、日。
賠償請求人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委托他人代書;也可以口頭申請,由賠償義務機關記入筆錄。
賠償請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應當說明與受害人的關系,并提供相應證明。
賠償請求人當面遞交申請書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當場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并注明收訖日期的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性告知賠償請求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第十三條 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應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并可以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進行協商。
賠償義務機關決定賠償的,應當制作賠償決定書,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送達賠償請求人。
賠償義務機關決定不予賠償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書面通知賠償請求人,并說明不予賠償的理由。
第十四條 賠償義務機關在規定期限內未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的方式、項目、數額有異議的,或者賠償義務機關作出不予賠償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或者不予賠償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提供證據。
賠償義務機關采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期間,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賠償義務機關的行為與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關系,賠償義務機關應當提供證據。
第十六條 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損失后,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或者受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對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責任人員,有關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如何申請國家賠償

申請國家賠償,只有在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才有依照《國家賠償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包括: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國家賠償法》規定的侵犯人身權、或財產權情形時;行使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法定的侵犯人身權或財產權的情形之一時。具體見《國家賠償法》第3、4條和第15、16條。
(1)提出賠償請求,要求賠償應當遞交申請書,申請書應載明受害人的自然狀況、具體的要求、根據和理由;
(2)合議。無論是行政審判庭,還是賠償委員會,都采取合議的方式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審理案件;
(3)作出是否賠償的裁決。賠償委員會作出賠償決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決定,必須執行,行政訴訟中的賠償判決,則依行政訴訟法規定的程序,當事人有權上訴。

注:
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國家賠償是以行政或司法機關違法為前提。賠償又分刑事賠償和行政賠償,在國家賠償法中設置了不同的程序。
刑事賠償主要是司法機關在司法活動中違法,給當事人造成侵害。其賠償程序的初始得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確認申請,要求賠償義務機關確認其行為違法。確認違法有多種形式,如錯判、錯拘、錯捕等,這些明顯錯案的,實際已經確認違法,不需要再走確認程序。不明顯的,或當事人認為是違法,但需要行政或司法機關確認的,則需經行政或司法機關確認,確認的期限是60日。對確認有異議的,按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只能“申訴”,也就是進入了“信訪程序”。一旦該機關確認自己行為不違法,你就永遠走不進賠償的實體中了。這也是現行國家賠償法的缺憾,故被人們稱為“不賠法”。對確認違法的,才可進一步提出國家賠償申請。賠償義務機關收到賠償申請后二個月內,應當作出賠償決定。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其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復議機關收到復議申請后二個月內作出復議決定。賠償請求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行政賠償主要是國家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中違法,給當事人造成侵害的。根據國家賠償法規定,行政賠償可以直接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在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中一并提出。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二個月內按照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賠償;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刑事拘留后無罪釋放能申請國家賠償嗎

可以的。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第九條:賠償義務機關有本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賠償。   

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 

擴展資料:

賠償方式和計算標準

(依據:國家賠償法)

第三十二條 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

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

第三十三條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第三十四條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

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康復費等因殘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繼續治療所必需的費用,以及殘疾賠償金。

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按照國家規定的傷殘等級確定,最高不超過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生活費的發放標準,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行。被扶養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費給付至十八周歲止;其他無勞動能力的人,生活費給付至死亡時止。

第三十五條 有本法第三條或者第十七條規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第三十六條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處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返還財產;

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造成財產損壞或者滅失的,依照本條第三項、第四項的規定賠償;

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財產已經拍賣或者變賣的,給付拍賣或者變賣所得的價款;變賣的價款明顯低于財產價值的,應當支付相應的賠償金;

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的,賠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

返還執行的罰款或者罰金、追繳或者沒收的金錢,解除凍結的存款或者匯款的,應當支付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

第三十七條 賠償費用列入各級財政預算。

賠償請求人憑生效的判決書、復議決定書、賠償決定書或者調解書,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支付賠償金。

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支付賠償金申請之日起七日內,依照預算管理權限向有關的財政部門提出支付申請。財政部門應當自收到支付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賠償金。

賠償費用預算與支付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五章 其他規定

第三十八條 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采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造成損害的,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的程序,適用本法刑事賠償程序的規定。

第三十九條 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不計算在內。

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賠償請求的,適用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有關時效的規定。

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第四十條 外國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的,適用本法。

外國人、外國企業和組織的所屬國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要求該國國家賠償的權利不予保護或者限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外國人、外國企業和組織的所屬國實行對等原則。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無罪釋放的情形屬于《國家賠償法》第三條情形的,可以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申請國家賠償,具體情況,請自行根據實際情況及相關法律規定法律規定進行核實確定。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三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九條 賠償義務機關有本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賠償。   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

第十條 賠償請求人可以向共同賠償義務機關中的任何一個賠償義務機關要求賠償,該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先予賠償。

第十一條 賠償請求人根據受到的不同損害,可以同時提出數項賠償要求。

第十二條 要求賠償應當遞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具體的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   
(三)申請的年、月、日。   
賠償請求人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委托他人代書;也可以口頭申請,由賠償義務機關記入筆錄。   
賠償請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應當說明與受害人的關系,并提供相應證明。   
賠償請求人當面遞交申請書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當場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并注明收訖日期的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性告知賠償請求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1、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刑事拘留后無罪釋放可以申請國家賠償。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1、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2、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3、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4、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擴展資料:

案例:

12月4日,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通化市終審宣判被告人雍奎魁涉嫌殺人案,雍奎魁當庭宣判無罪,隨即被釋放。雍奎魁涉嫌殺人案,從案發至終審宣判已歷時7年之久,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兩次判死緩,一次判死刑。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兩次發回重審,皆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008年1月19日11時許,通化市公安局東昌分局接到尹某報案稱:其74歲的母親白某被殺死于自家蔬菜水果店內。警方在現場附近走訪時,在一樓道內發現1袋橙子。結合案發現場有散落橙子這一情況,警方認為可能與案件有關,將之提取送檢,提取指紋,其中就有來自四平市農村的雍奎魁。經鑒定,塑料袋上唯一可查清的指紋與雍奎魁指紋一致。

2009年7月,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雍奎魁死刑,緩期兩年執行。雍奎魁不服,以被“刑訊逼供”為由,提出上訴。吉林省高院裁定,認為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通化市法院于2010年12月,再次以搶劫罪判處雍奎魁死刑。雍奎魁以“沒有殺人”為由,提出上訴。2012年6月,省高院再次裁定,認為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重審。2014年12月4日,吉林省高院公開宣判,綜合各種因素認為,缺乏指向雍奎魁有罪的客觀證據,故依法作出無罪判決。

雍奎魁的代理律師吳晶波介紹,雍奎魁被羈押了7年零9個月,申請282萬余元賠償,主要包括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620709元;各項精神損害撫慰金150萬元;侵犯生命健康權賠償金50萬元;請求賠償恢復健康和體能、工作技能而誤工減少的收入損失20萬元,并請求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已接收了賠償申請書。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國家賠償法



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9號)第三十九條規定:“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不計算在內。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賠償請求的,適用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有關時效的規定。rn  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rnrn根據 《國家賠償法》第32條規定:"請求人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rn據此,我國國家賠償時效包括以下內容:rn 1、時效期間一律為兩年。rn 2、國家賠償時效期間不是從受害人受損害之日開始計算,也不是從受害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計算;而是從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計算。這是國家賠償制度在時效起算方面的特色。rn 3、國家賠償中存在訴訟時效的中止rnrn究竟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是從哪一天起算?
這位同學。。。我不知道怎么說你好,你是不是在做市面上賣的三流司法考試題目?你第一段里面的內容(29號令)那是2010年的《國家賠償法》,你下面那段話“第32條......”是1994年的《國家賠償法》。。。。。然后我不得不吐槽你,《國家賠償法》已經在2012年被修改,并且于2013年1月1日實施了。
最新的《國家賠償法》對賠償時效的規定在第39條: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不計算在內。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賠償請求的,適用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有關時效的規定。
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雖然說修改了,但是2012年沒有修改這一條,所以跟2010年國賠法的規定是一樣的)
所以國家賠償時效自賠償請求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之日起計算。另外建議你以后查法條多用全國人大網站的法律數據庫,那個比較準確。
您好,
1.賠償請求人向公安機關提出行政賠償的,應當先向負有賠償義務的公安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負有賠償義務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依法給予賠償。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賠償請求人向公安機關提出刑事賠償請求的,按受理程序辦理。經依法確認有刑事賠償范圍情形的,負有賠償義務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給予賠償。
3.公安機關受理刑事賠償復議時,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決定。對復議決定有異議,賠償請求人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30日內或者自復議期間屆滿之日起30日內,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4.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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