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諒解書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嗎
有諒解書不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簽了諒解書不是免除刑事責任的事由,而是可以作為從輕量刑的情節。對于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有諒解書還是有可能被判刑的相關規定:
1、如果犯罪嫌疑人和受害者就賠償問題達到協議,取得受害者諒解的,司法機關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于刑事處罰;
2、所以在得到諒解書之后,仍然需要坐牢的情況也有可能會發生;
3、獲得諒解書只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一個條件,但是不能免除刑事處罰;
4、諒解書是主審法官對被告人酌情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節,而不是法定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節;
5、如果犯罪情節輕微的,則被告人可以免于刑事處罰,依照相關法律規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綜上所述,依據法律的規定,爭取被害人的諒解需要賠償多少錢,一般是由雙方協商或者司法機關調解確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條
對于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雙方和解后可以撤案嗎
刑事公訴案件由檢察院代表國家起訴,撤訴必須符合法定條件 。即使賠償得到受害人諒解的,受害人也不能撤訴撤訴。如果雙方和解的,可以作為從輕處罰的條件 。
如果是公訴案件,公安機關會依職權走程序,當事人調節是不會影響到的。如果是自訴案件,那就可以撤銷的。
對于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撤銷案件的六種情形如下: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綜上所述,人民調解協議書一般情況下是合法有效的。但如果存在重大誤解、脅迫等情況,也是可以起訴,要求法院判決撤銷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百九十條
對于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刑事案件得到對方諒解還會判刑嗎
刑事案件得到對方諒解還會判刑,具體如下:
1、如果犯罪嫌疑人和受害者就賠償問題達到協議,取得受害者諒解的,司法機關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于刑事處罰。即可以從寬處理,但不能免除刑罰。獲得諒解書只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一個條件,但是不能免除刑事處罰;
2、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
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第二百九十條
對于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出了諒解書還會判刑嗎
還會判刑。如果犯罪嫌疑人和受害者就賠償問題達到協議,取得受害者諒解的,司法機關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于刑事處罰。即可以從寬處理,但不能免除刑罰。獲得諒解書只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一個條件,但是不能免除刑事處罰。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判刑需要的流程是:
1、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
2、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見;
3、審判階段,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后,對于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并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或者照片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
一、刑法基本原則:
1、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
3、罪責刑相適應: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二、主刑的種類如下:
1、管制;
2、拘役;
3、有期徒刑;
4、無期徒刑;
5、死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九十條 對于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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