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被駁回是什么意思
被駁回起訴說明了法院發(fā)現(xiàn)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民事案件的受理條件。意思是受理案件后,人民法院發(fā)現(xiàn)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民事案件受理條件,從程序上予以駁回。
一、駁回的法律含義
1、駁回起訴,是指人民法院收到原告的起訴書后,依法對其進行立案審查,發(fā)現(xiàn)原告沒有起訴權利,依照法定程序裁定予以駁回。
2、駁回訴訟請求是指人民法院對原告的起訴請求或被告的反訴請求及有獨立請求權利的第三人提出的訴訟主張,經立案審理或者合并審理后,依照法律規(guī)定對上述訴訟主體的全部或部分訴訟請求和主張判決不予支持。
3、駁回起訴與駁回訴訟請求雖然都是請求方的訴訟主張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兩者在實踐運用中有著本質的區(qū)別。
二、駁回起訴與駁回訴訟請求的區(qū)別
1、適用法律不同。駁回起訴適用程序法;而駁回訴訟請求既可適用程序法,又可適用實體法。
2、適用的訴訟主體不同。駁回起訴適用的訴訟主體是單一的,主要適用針對原告的起訴;而駁回訴訟請求適用的主體是多元的,既可以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也可針對被告的反訴請求以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訴訟主張。
3、采用的裁判形式不同。駁回起訴是對程序意義上訴權的確認,應當采用裁定形式;駁回訴訟請求則是實體意義上的訴權的確認,必須采用書面判決。
4、適用階段不同。駁回起訴通常是在人民法院立案后,訴訟程序剛開始階段時適用;駁回訴訟請求是在人民法院依照程序法規(guī)定的訴訟程序審理完畢階段時適用。
5、適用的內容和目的不同。駁回起訴是人民法院立案后經審查查明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起訴權利;而駁回訴訟請求是人民法院立案審理后,認定訴訟主體的訴訟請求或主張證據(jù)不足或者超過訴訟時效又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以及其他依法不予保護的訴訟請求或主張判決予以駁回。
6、法律后果不同。駁回起訴的裁定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再次起訴的,如符合起訴條件,人民法院應予以受理;駁回訴訟請求的判決書生效后,訴訟主體不能就同一訴訟請求和事實向人民法院重新提出訴訟,若當事人仍堅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三、駁回起訴的情形有哪些?
1、主體不合格;
2、被告不明確;
3、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
4、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
5、受案后發(fā)現(xiàn)屬于刑事犯罪、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
6、有仲裁協(xié)議的;
7、屬于勞動爭議的;
8、離婚及收養(yǎng)關系案件中不符合起訴條件的;
9、重復起訴的。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駁回起訴后多久可以重新起訴
可以再起訴。
1、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訴的,如果符合起訴條件,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如果對一審法院的“駁回起訴裁定”不服,可以就該裁定上訴。
2、第二審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錯誤的,應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駁回起訴裁定有錯誤的,應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起訴是依法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法院對特定案件進行審判的行為。刑事案件的起訴,在于請求法院通過審判對被告人定罪判刑;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提起,在于請求法院通過審判追究被告人的經濟賠償責任。起訴必須是有起訴權的公民或法人依法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進行。
一、駁回后多久可以再起訴
對于駁回的案件是可以再起訴的,但是對于再起訴的事件沒有明確的進行規(guī)定,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訴的,如果符合起訴條件,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二、駁回起訴與駁回訴訟請求區(qū)別
1、定義不同:
駁回起訴,是指法院對于已經立案受理的案件,如果發(fā)現(xiàn)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起訴條件,依照程序法上的規(guī)定,對原告的起訴予以拒絕的司法行為。而駁回訴訟請求則是法院對于當事人實體請求權的一種否定,也就是法院認為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上的依據(jù)。
2、適用條件不同:
駁回起訴主要是當事人的起訴不符合民訴法第119條關于受理的條件,不得通過司法程序主張權利。駁回訴訟請求是指當事人的訴求符合起訴條件,但是缺乏足夠的事實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條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shù)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條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yè)、工作單位、住所、聯(lián)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lián)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jù)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jù)和證據(jù)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衍生問題:
裁定駁回起訴后多久可以再起訴
裁定駁回起訴后十日內可以再次起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需要注意的是,被法院裁定不受理、駁回起訴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訴的,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說明法院駁回起訴后可以重新起訴。
自訴案件駁回能否再次起訴
根據(jù)刑事訴訟法有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如果自訴案件因刑事方面不構成犯罪被駁回了,還可以就民事賠償問題另行起訴。如果不涉及民事賠償?shù)膯栴},又沒有新的事實和證據(jù),被法院駁回以后就不能再重新起訴。
一、自訴案件駁回能否再次起訴
如果自訴案件因刑事方面不構成犯罪被駁回了,還可以就民事賠償問題另行起訴。如果不涉及民事賠償?shù)膯栴},又沒有新的事實和證據(jù),被法院駁回以后就不能再重新起訴。
如果你有新的證據(jù)提出,可以再次提起訴訟,《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對于已經立案,經審查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jù),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起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自訴人經說服撤回起訴或者被駁回起訴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證據(jù),再次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提起自訴,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以及他們的訴訟代理人在法定的起訴時效期限內,可以用書面或口頭的方式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自訴一般用書面的形式,即應當制作并向法院呈遞刑事自訴狀。但是,自訴人書寫自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告訴,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作出告訴筆錄,向自訴人宣讀,自訴人確認無誤后,應當簽名或蓋章。法院以證據(jù)不足駁回了你的自訴,再次起訴時,你必須提出補充證據(jù),否則人民法院將裁定駁回起訴或者不予受理。如果你提出了新的足以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證據(jù),再次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法律依據(jù):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六十四條 對已經立案,經審查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jù)的,人民法院應當說服其撤回起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自訴人撤回起訴或者被駁回起訴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證據(jù),再次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二百六十五條 自訴人對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第二審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錯誤的,應當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審人民法院駁回起訴裁定有錯誤的,應當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二、刑事自訴法院可以搜集證據(jù)嗎
作為法院是可以進行收集證據(jù)的,必要時,可以通知檢察人員、辯護人、自訴人等到場。自訴人也應積極提供證據(jù)并協(xié)助法院調查取證。
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jié)輕重的各種證據(jù)。嚴禁刑訊 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jù),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jù)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可以吸收他們協(xié)助調查。
提起自訴,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以及他們的訴訟代理人在法定的起訴時效 期限 內,可以用書面或口頭的方式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自訴一般用書面的形式,即應當制作并向法院呈遞刑事自訴狀。但是,自訴人書寫自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告訴,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作出告訴筆錄,向自訴人宣讀,自訴人確認無誤后,應當簽名或蓋章。
法院已經受理的案件能不能駁回起訴?
從網(wǎng)上在法院立案起訴一保險公司,法院原本已經立案,但中間牽扯到了刑事案件,律師告訴我法院現(xiàn)在已經駁回起訴了當然是能夠,駁回訴訟請求,是指人民法院對已經立案受理的案件經審理后,發(fā)現(xiàn)原告請求法院保護的實體權利不符合法律限定的要求,因而對原告的請求不予保護的司法做法,所要解決的是實體意義上的勝訴權問題,針對的是不符合法律限定的實體請求,用裁判的方式作出。
法律分析
有的時候不符合有關要求的案件都會被駁回起訴。在人民法院已經受理之后被駁回起訴的,與還沒有受理案件被駁回起訴的情形是不一樣的,同時,如果是不予立案等情況,也是和駁回起訴不同的。民事訴訟法已經受理的駁回起訴的相關情況主要有如下幾種: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無足夠的法律依據(jù)或者違背國家法律;當事人主張實體權利的法律事實在人民法院審理經過中經過質證或查證已被推翻或否定;當事人實體權利已放棄,如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已經超出法律限定的訴訟時效,同時又不存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和延長的法定事由,而另一方又以此作為抗辯借口。例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發(fā)現(xiàn)雙方當事人所爭議的是勞動爭議,依據(jù)勞動仲裁前置原則,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告知原告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后,發(fā)現(xiàn)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的事項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圍,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并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guī)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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