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是民事、行政還是刑事訴訟,法律都未規定具體的開庭時間,開庭到判決的時間,由主審法官決定,但不能超過法律規定的時限。具體的開庭時間、地點當事人可以等法院通知。
一、第一審民事訴訟
1、簡易程序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2、普通程序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二、第一審行政訴訟
1、簡易程序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行政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審結。
2、普通程序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三、第一審刑事訴訟以及附帶民事訴訟
1、簡易程序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2、普通程序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刑訴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法規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三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行政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審結。
第八十一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擴展資料:
a、刑事案件開庭程序
(一)庭審準備階段
1、查明當事人身份:姓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民族;籍貫;文化程度;職業;戶口所在地;家庭住址;是否受到過刑事處分或行政處罰;何時被羈押;何時被取保候審;何時收到檢察院起訴書副本;法庭核對被告人年齡、身份、有無前科劣跡等。情況有誤可能影響案件審理結果的,律師應認真記錄,在法庭調查時予以澄清。
2、宣布被告人涉嫌罪名;宣布合議庭組成人員及其他訴訟參加人(公訴人,辯護人)的名單;告知并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3、告知當事人和辯護人享有的權利。
(二)法庭調查階段
1、公訴人宣讀起訴書;審判人員詢問被告人宣讀內容是否與收到的一致;
2、(審判人員令其他被告人退庭候審)審判人員詢問被告人甲:“起訴書中指控事實是否存在、指控罪名是否成立、是否自愿認罪?!北桓嫒藢ζ鹪V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
3、公訴人對被告人甲進行訊問;
4、辯護人對被告人甲發問;
5、被告人甲退庭候審,傳被告人乙到庭進行同樣程序,逐個進行完畢后傳所有被告人到庭。
(三)舉證、質證階段
1、公訴人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向法庭提供證據;
2、被告人談質證意見;
3、辯護人談質證意見;
4、公訴人就量刑方面向法庭提供證據;
5、被告人談質證意見;
6、辯護人談質證意見;
7、審判人員詢問被告人、辯護人是否有證據提供。辯護律師舉證時,應向法庭說明證據的形式、內容、來源以及所要證明的問題。
8、審判人員詢問被告人、辯護人是否申請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
(四)法庭辯論
1、公訴人發表公訴意見;辯護律師應認真聽取控訴方發表的控訴意見,記錄要點,并做好辯論準備。
2、被告人自行辯護;
3、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
4、二輪辯論(a、被告人陳述;b、法庭教育;c、休庭。)
b、民事訴訟一審的程序
1、起訴,即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
2、立案審查
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裁定不予受理。
如果對裁定駁回起訴不服,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受理后,法院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15日內進行答辯,通知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可根據當事人申請,做出財產保全裁定,并立即開始執行
3、排期開庭
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4、開庭審理
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
如果達成調解協議,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未達成調解協議,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宣判)。
5、宣判
同意判決,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我院告訴庭提出執行申請;不同意裁判,需要分情形區分對待:
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c、行政訴訟第一審程序
行政案件的第一審程序是指一審法院對行政案件進行審理應適用的程序,包括審理前的準備、開庭審理、合議庭評議和判決等階段。
審理前的準備工作主要有:
①人民法院應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并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②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
③應公開審理的案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時間、地點。
法庭審理開始階段的工作有: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并報告審判長;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和義務,并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法庭審理過程一般按下列順序進行: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順序陳述行政爭議;舉證、質證;辯論;當事人最后陳述等。
合議庭評議是在上述審理基礎上,合議庭人員進行評議,對如何判決提出各自的觀點,達成一致意見后,報院長審批。合議庭評議應不公開進行,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有不同意見應允許保留并記入筆錄。
判決是指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經過上述審理及合議庭評議后,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進行裁判的行為。人民法院宣告判決,應一律公開進行。宣判時,應告知當事人享有的上訴權利以及上訴期限和上訴法院。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刑事訴訟法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民事訴訟法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行政訴訟法
參考資料來源: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行政訴訟流程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