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檢查與搜查的區別
法律分析:1、對象不同。搜查的對象既可以是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其他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既可以是人身,也可以是住所、物品和其他場所。檢查的對象只能是活人的身體。2、主體不同。搜查的主體只能是偵查人員,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搜查。而檢查的主體包括偵查人員和其他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如聘請的醫師、法醫。搜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進行。檢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或者醫師進行。3、程序要件不同——有證與無證問題。搜查兩種都可以。在執行逮捕、拘留的時候,遇有緊急情況,不另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檢查必須持有證件:進行勘驗、檢查,必須有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4、是否能強制搜查和強制檢查。由于進行搜查時,偵查人員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否則被搜查人有權拒絕搜查,因此在有搜查證的情況下,偵查人員可以對任何被搜查人或者住所、物品進行強制搜查。檢查: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絕檢查,偵查人員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強制檢查。因此,偵查人員可以強制檢查犯罪嫌疑人。但對被害人則不可以強制檢查,必須征得本人同意方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 偵查人員執行勘驗、檢查,必須持有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 為了確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傷害情況或者生理狀態,可以對人身進行檢查,可以提取指紋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樣本。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絕檢查,偵查人員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強制檢查。檢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或者醫師進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勘驗、檢查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參加勘驗、檢查的人和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對公安機關的勘驗、檢查,認為需要復驗、復查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復驗、復查,并且可以派檢察人員參加。
刑事訴訟法勘驗包括哪幾種
刑事訴訟法勘驗包括以下五種:
1、現場勘驗。《刑事訴訟法》第129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犯罪現場,并且立即通知公安機關派員勘驗。
2、物證檢驗。
3、尸體檢驗。
4、人身檢查。
5、偵查實驗。
勘驗與檢查的區別是什么?
勘驗與檢查的區別是什么 勘驗、檢查的性質相同,只是對象不同。其中,勘驗的對象是現場、物品和尸體,而檢查的對象則是活人的身體。 《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八條 勘驗、檢查的范圍 偵查人員對于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尸體應當進行勘驗或者檢查。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勘驗、檢查。 第一百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犯罪現場,并且立即通知公安機關派員勘驗。 第一百三十條 執行勘驗、檢查 偵查人員執行勘驗、檢查,必須持有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勘驗_檢查是指偵查人員對與犯罪有關的場所_物品_尸體_人身等進行勘查和檢驗,以發現和收集犯罪活動所遺留下來的各種痕跡和物品的一種偵查行為。勘驗_檢查是偵查中常用的偵查方法,是發現和取得第一手 證據 的重要途徑。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勘驗_檢查的種類包括:現場勘驗_物證檢驗_尸體檢驗_人身檢查和偵查實驗。 1.現場勘驗 現場勘驗是偵查人員對犯罪現場,與犯罪有關的場所_物品和痕跡進行的勘驗和檢查的一種偵查活動。 對現場勘驗情況應制成筆錄,并由偵查人員_參加勘驗的其他人員和見 證人 在筆錄上簽名或蓋章。根據公安部《規定》的規定,勘查現場,應當按照現場勘查規則的要求拍攝現場照片,制作《現場勘查筆錄》和現場圖。對重大案件_特別重大案件的現場,應當錄像。計算機犯罪案件的現場勘查,應當立即停止應用,保護計算機及相關設備,并復制電子數據。 2.物證檢驗 物證檢驗是指在偵查過程中,對收集到的與案件有關的物品和痕跡進行檢查_驗證和研究,以確定該物證與案件事實之間關系的一種偵查活動。 物證檢驗應當制作筆錄,詳細記載檢驗的過程,物品的特征_形狀_材料_尺寸_大小_性質等事項,參加檢驗的偵查人員_鑒定人和見證人均應簽名或者蓋章。 3.尸體檢驗 在勘驗中遇到有死因不明的尸體,必須由偵查人員指派_聘請法醫或醫師對其進行尸體檢驗。其目的在于確定死亡的原因和時間,死亡的手段和方法以及兇器的類型,以便分析研究案情,為查明案件事實和查獲 犯罪嫌疑人 提供線索和證據。 尸體檢驗的情況,應當制作筆錄,并由偵查人員_法醫或醫師簽名或者蓋章。 4.人身檢查 人身檢查,是指偵查人員為了確定被害人_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_傷害情況或者生理狀態,依法對其人身進行檢查的一種偵查活動。 人身檢查的情況應當制作筆錄。并由偵查人員和進行檢查的法醫或醫師簽名或蓋章。 5.偵查實驗 偵查實驗是指偵查人員為了確定和判明與案件有關的某一事實或現象在某種情況下能否發生或怎樣發生,而模擬案件原有條件,將該事實或現象實驗性地重新加以演示的一種偵查活動。 偵查實驗,應當由偵查人員進行,并應當邀請兩名以上見證人在場。在涉及到專門問題時,可以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參加。 在實際的運用中,勘驗_檢查對于案件的解決會有著基礎性的作用,所以對于有關的當事人來說,即使自己不能進行一定程度的運用,只要自己案件符合有關的規定就可以進行從而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利益,因為對于當事人來說有著法律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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