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還未逮捕的罪犯可以補充偵查幾次
補偵不應超過兩次,達到三十七天應該放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九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二、逮捕的條件
依修訂后的《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可能自殺或者逃跑的。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三、通常刑事拘留一般多少天?
刑事拘留最長期限不超過三十七天。
根據《刑事訴訟法》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因此,公安機關決定的刑事拘留最長期限是37天。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一般刑事拘留不會超過三十七天。同時只有針對多次作案、結伴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才會批準拘留時間延長至三十日。同時在嫌疑人被拘留的三日以內,如果公安機關認為該犯罪分子應該被逮鋪的,可以向檢察院申請批準。
刑事拘留 最短時間是一天,拘留或 逮捕 人犯使人犯的人身自由受到剝奪,但這種 羈押 畢竟不是 刑罰 ,判決宣告人犯有罪之前畢竟不等于犯人,因此,法律對拘留和逮捕后人犯關押期作了嚴格限制,不允許對人犯 超期羈押 。判決前對人犯的羈押要求越短越好。 我國《 刑法 訴訟 法》作了下列規定: 對于人犯拘留期間的羈押期限最長為11天。拘留后的24小時內對人犯進行第一次訊問。認為需要對人犯加以逮捕的,公安機關在拘留后的3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 批準逮捕 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人民檢察院在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3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不批準逮捕的決定。批準逮捕的,拘留轉為逮捕;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人犯。 從拘留或逮捕人犯的時候起到案件偵查終結,其間對人犯的羈押期限最長為5個月。具體規定,對被告人的羈押期限通常不超過2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偵查的案件,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1個月。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和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的案件在上述期限內仍不能辦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決定,可再延長2個月。但是,在偵查期間發現被告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可以經同級人民檢察院批準或決定補充偵查,偵查中羈押期限從批準或決定補充偵查之日起重新計算。 公安機關將案件移送起訴或免予起訴以后,人民檢察院通常在1個月內作出起訴或免于起訴的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提起 公訴 后,人民法院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的期限為1個月。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其準備起訴和補充偵查的期限與上述期限相同。這就是說被告人在審查起訴階段的羈押期限最長為兩個半月。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六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看守所無罪釋放要幾天這就要看實際的情況,一般刑事拘留最長為三十七天提起批捕檢察院需要有七天來決定是否批捕,如果證據不齊全,就會被無罪釋放,這個期限大概就在一個多月的時間里面。
看守所無罪釋放要幾天才會放出來?
多久會被放出來就要看案件的具體情況;
1、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的拘留期限不得超過一個月。一個月內查出犯罪證據的,報檢察院批準逮捕,沒有查出犯罪證據的予以釋放。檢察院批準逮捕的期限不超過七天。(共一個月零七天)
2、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公安機關偵查終結,認為犯罪證據確實充分的,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認為犯罪證據不確實充分的予以釋放。(共四個月零七天)
3、移送檢察院后,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期限不超過一個半月。檢察院認為構成犯罪的,向法院起訴。檢察院認為不構成犯罪的做出不起訴決定,公安機關立即放人。檢察院認為有可能構成犯罪但是證據不充分的,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共五個半月零七天)
4、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期限為一個月。補充偵查終結后,再次移送檢察院審查。檢察院從新審查的期限不超過一個半月。(共七個月另七天)
6、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最多兩次。(共九個半月零七天)
7、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共十二個半月零七天)
8、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共十五個半月零七天)
9、檢察院起訴后,案件審理中,檢察院要求補充偵查的,補充偵查期間為一個月。(共十六個半月零七天)
法院經過審理,發現案件不屬于本級法院管轄的,無權判決。要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審判。只能移送一次。
上級法院不能接受下級檢察院的起訴,只能讓同級檢察院重新起訴。
綜合上面所說的,在看守所里面關押的人員一般都是屬于刑事犯罪的嫌疑人,但如果對案件的證據不齊全那么就需要無罪的釋放,對于釋放的時間就要看案件的具體情況,那么如果遇到案件退偵的話,那么所需要的時間就會更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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