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審判程序是什么樣的流程
法律分析:刑事案件的法院審判流程為:(一)庭前準備:查閱公訴人移送審查起訴的案卷材料,必要時召開庭前會議排除非法證據。(二)開庭:開庭審理前,由書記員查明各訴訟參與人是否已經到庭、宣讀法庭規則等,審判人員就座后由審判長宣布開庭,傳被告人到庭,查明被告人基本信息,告知相關訴訟權利,詢問是否申請回避等。(三)法庭調查:通過向被告人或證人發問以及舉證質證等查明案件事實。(四)法庭辯論:控訴方與辯護方就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犯罪的性質、罪責輕重、證據是否確實充分,以及如何適用刑罰等問題,進行互相辯論。(五)被告人最后陳述:審判長在宣布辯論終結后,被告人有最后陳述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第一百八十二條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后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后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并且答復請求人。
第一百八十三條 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第一百八十四條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時將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交原審人民法院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八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的抗訴,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書,并且將抗訴書抄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將抗訴書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并且將抗訴書副本送交當事人。上級人民檢察院如果認為抗訴不當,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撤回抗訴,并且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
刑事訴訟法庭流程是怎樣的
刑事訴訟法庭流程的第一步是開庭。法庭的門一打開,標志著審理案件的正式開始。這是為從實體上審理案件作好準備,以確保后續的程序能夠有條不紊地進行。
接著,法庭進入調查階段。這是法庭審理的中心環節。在這一階段,法庭需要在公訴人、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與下,對案件的事實和證據進行細致的調查核對,以確保所有信息的準確性。這個過程是為了查明案情,從事實層面為正確判決奠定堅實的基礎。
調查結束后,法庭進入辯論階段。如果認為案情已經查清,且當事人沒有提出需要補充調查的事實和證據,法庭將由審判長宣布法庭調查結束,并隨即進入法庭辯論環節。這是各方對案件進行觀點交鋒,試圖說服法官采納自己的立場。
隨后,被告人有權利進行最后陳述。審判長宣布辯論終結后,被告人有權闡述自己的觀點,對之前的辯論進行總結,并向法庭提出自己的辯護理由。
最后,法庭進行評議、判決和宣判。當被告人的最后陳述完畢,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將對案件進行全面評議。基于各方提供的證據、辯論內容和法律適用,合議庭將作出判決。判決后,審判長將公開宣判,宣布判決結果。
刑事案件法院開庭程序
刑事案件法院開庭程序分為五個階段。第一階段為宣布開庭。由審判長確認當事人是否到庭,核實被告人信息,如被告人的姓名、民族、籍貫、出生年月日、文化程度、職業、住址、犯罪史等。如被告人為少數民族或不滿18周歲,需配備翻譯及通知監護人到庭,并為其指定辯護律師。若被告人未收到起訴書或收到起訴書尚不滿十日,則需延期審理。審判長還會宣布案件來源,并告知當事人公開審理或不公開審理及其理由。同時,告知當事人有權對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回避,以及被告人享有辯護權利。包括申請回避權、為自己辯護權、提交證據權、申請新的證人出庭權、申請調取新的證據權、申請重新鑒定、重新勘驗權、最后陳述權。
第二階段為法庭調查。公訴人宣讀刑事起訴書,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宣讀附帶民事訴訟起訴書。多名被告人的,法庭只留一名被告人接受訊問,其他被告人退出法庭。先由被告人自己陳述對起訴書的意見,控辯雙方交叉訊問被告人。審判人員也可以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鑒定人時,審判人員應告知其提供證言的法律責任。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對證人、鑒定人發問。審判人員也可以詢問證人、鑒定人。證人、鑒定人不得旁聽審理。出示證據時,公訴人、辯護人應向法庭出示物證,讓當事人辨認。對未到庭的證人的證言筆錄、鑒定人的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應當當庭宣讀。審判人員應當聽取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法庭審理過程中,合議庭對證據有疑問的,可以宣布休庭,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
第三階段為法庭辯論。審判長宣布法庭調查結束,法庭辯論開始。公訴人發表公訴詞,被害人發表控訴意見,被告人陳述和辯解,辯護人發表辯護詞,互相辯論。辯論中發現可能影響判決的新的事實,審判長宣布停止辯論,重新進行法庭調查。刑事部分辯論結束后,控辯雙方對民事部分進行辯論。被告人做最后陳述。
第四階段為法庭調解。審判長詢問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是否愿意調解。如果雙方都要求調解,法庭可以對附帶民事訴訟部分進行調解。沒有附帶刑事訴訟或者一方不愿意接受調解的則不予調解。
第五階段為評議、宣判。審判長宣布休庭,控辯雙方向法庭移交證據,當事人核對筆錄、簽字。合議庭成員對控辯雙方的意見進行評議。評議秘密進行。合議庭成員有重大分歧或者不同意合議庭意見的,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制作判決書,繼續開庭,宣讀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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