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申請調取證據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關于申請調取證據的規定為第四十一條和第四十三條。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一條 辯護人認為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未提交的,有權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調取。
第四十三條 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并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刑事訴訟法調取證據的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調取證據的法律依據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調取證據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調取證據的法律規定如下:
(1)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
(2)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并且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
(3)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人民檢察院起訴書、人民法院判決書,必須忠于事實真象。故意隱瞞事實真象的,應當追究責任。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
【證據的收集與使用】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
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
凡是偽造證據、隱匿證據或者毀滅證據的,無論屬于何方,必須受法律追究。
二、刑事訴訟證據規則包括哪些
刑事訴訟證據規則包括:
1、審判機關取證原則;
2、最佳證據規則;
3、非法言詞證據排除原則;
4、口供補強規則;
5、證人作證規則;
6、認證規則。
刑事案件并案起訴的法律依據
法律主觀:
1.刑事案件轉行政案件的法律依據,主要是《 刑事訴訟法 》中的相關規定。 2. 犯罪嫌疑人 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法律規定的不予起訴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 不起訴決定 。 3.對于 犯罪情節輕微 ,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事訴訟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八十一條 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審查后,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屬于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應當退回人民檢察院,并告知被害人有權提起自訴; (二)不屬于本院 管轄 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應當退回人民檢察院; (三)不符合前條第二項至第八項規定之一,需要補充材料的,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在三日內補送; (四)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宣告被告人無罪后,人民檢察院根據新的事實、證據重新起訴的,應當依法受理; (五)依照本解釋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裁定準許撤訴的案件,沒有新的事實、證據,重新起訴的,應當退回人民檢察院; (六)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情形的,應當裁定終止審理或者退回人民檢察院; (七)被告人真實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應當依法受理。 對公訴案件是否受理,應當在七日內審查完畢。
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法律依據何在
根據《刑訴法》第112條明文:
當公安機關判定無犯罪事實或其顯著微小,無需承擔刑事責任時,應作出不立案決定并向當事人通告理由。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
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馗嫒巳绻环梢陨暾垙妥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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