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一般審判流程是怎樣的
刑事案件的法院審判流程為:
(一)庭前準備。查閱公訴人移送審查起訴的案卷材料,必要時召開庭前會議排除非法證據。
(二)開庭。開庭審理前,由書記員查明各訴訟參與人是否已經到庭、宣讀法庭規則等,審判人員就座后由審判長宣布開庭,傳被告人到庭,查明被告人基本信息,告知相關訴訟權利,詢問是否申請回避等。
(三)法庭調查通過向被告人或證人發問以及舉證質證等查明案件事實。
(四)法庭辯論控訴方與辯護方就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犯罪的性質、罪責輕重、證據是否確實充分,以及如何適用刑罰等問題,進行互相辯論。
(五)被告人最后陳述審判長在宣布辯論終結后,被告人有最后陳述的權利。法庭審理后,人民法院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1、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2、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二、刑事案件一般怎么進行起訴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見。
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刑事案件二審書面審理的條件 書面審理指的是上訴審法院在審理上訴案件時,不直接傳喚有關訴訟參與人到庭,對案情不直接進行調查,只審查原審上報的案卷材料便作出裁決的一種審理方法。反之,凡是要傳喚有關訴訟參與人到庭或直接進行調查才作出裁決的,叫做直接審理。 我國是無產階級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社會主義法律是廣大人民意志的集中體現,是打擊敵人,懲罰犯罪,保護人民,保衛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的重要武器。我國 刑事訴訟法 的任務,一方面要保證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運用法律同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作斗爭;另一方面還要通過刑事訴訟法的實施,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就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不受上訴或者抗訴范圍的限制。”“ 共同犯罪 的案件只有部份被告人上訴的,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一并處理。”這些規定說明我國法律對審理上訴案件是十分慎重的,是充分保護人民利益的,它同資產階級國家的“法律審”有著本質的區別。 關于二審案件的審理形式問題,我國《刑事訴訟法》未作具體規定,只在第一百四十一條中指出,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上訴或者抗訴案件的程序,除二審程序專章已有規定的以外,參照第一審程序的規定進行。按照第一審程序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必須實行直接審理的。 條文的這種“參照”規定說明,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上訴訟者抗訴案件時,不一定都要采取直接審理的形式。既可以直接審理,也可以書面審理。就是進行直接審理的案件,也不一定全部實行一審的程序。例如可以只傳喚某些訴訟參與人到庭對某幾項事實(不是全部事實)進行調查,或者只提訊被告人進一步聽取上訴理由等等。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第二審案件必須采用的審理形式,當然不存在由于沒有采用某種審理形式便違反了訴訟法的問題。 但是,一定的審理形式是為一定的審判任務服務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在確定審理形式時,必須根據刑事訴訟法的任務,從有利于審查下級人民法院的判決和裁定在認定事實上是否正確,在適用法律上是否恰當,訴訟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去考慮,決不能把它看成是一個單純的審理形式問題,而不予重視。 我國實行的是兩審終審制,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二審案件的判決和裁定,就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同時上級人民法院還有通過審理上訴或者抗訴案件檢查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和總結審判工作經驗的任務。 因此,審理形式是否得當,是關系到第二審人民法院是否能夠正確判處案件,懲罰犯罪,保護人民和履行上級人民法院工作職責的一個極為重要的問題。那種強調交通不便,人力不足,或者為了縮短辦案時間急于判處,對某些應當進行直接審理的案件不進行直接審理的作法是錯誤的。 相反,對于可以實行書面審理的案件,不必要地去進行直接審理,以致浪費人力、財力,影響案件及時判處的作法也是不應該的。采取什么形式審理二審案件這個問題,需要由案件的具體情況來確定,需要在審判實踐中不斷總結經驗。根據我們審理二審案件的實際情況和體會,我認為大體上可以作如下劃分: 一、可以實行書面審理的案件。 一種是原判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卷宗材料齊全,上訴人對原判決認定的事實無異議,只是認為原判定性量刑上適用法律不當或訴訟程序不合法而提出上訴的案件。例如被告人雖然承認原判決認定的事實,但是他認為根據法律規定,他的行動并未構成犯罪,或雖已構成犯罪但情節輕微或者定性不當,因而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另一種是原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材料齊全,上訴人否認原判認定的犯罪事實,但他提出否定原判認定事實的某種依據,已經原審人民法院查證并不存在,或者即便存在他提出的某種事實,但不影響定罪量刑。這兩類上訴案件的共同特點是案件的全過程是清楚的,憑原審上報的材料完全可以把案情確定下來,第二審人民法院不需要再進行任何調查工作,主要是從適用法律的角度進行審查。因此審判時只須由承辦案件的審判人員組成合議庭全面審查卷宗材料后,認真進行評議,即可作出正確裁決。 二、需要進行直接審理的案件。 主要是指不進行直接調查,第二審人民法院便不能弄清案情作出正確裁決的案件。下面幾類案件便屬于這種情況: 1、上訴人對原審認定的主要犯罪事實提出異議,經過全面審查案卷材料,發現原審認定的主要犯罪事實確實缺乏依據或證據不夠充分的案件。這類上訴案,被告人一般都提出了為什么不存在原審認定的犯罪事實的具體理由和證據,要求上級人民法院查證處理。但也有被告人不提出任何理由,只是否認犯罪事實,要求查證的。 在這種情況下,上級人民法院不能認為被告人未提理由便不予重視,甚至視為“狡辯”,而應當認真審查原審認定事實的依據是否充分,如果發現問題,必須直接進行調查審理,否則就有造成錯判的危險。因為在某種特定的情況下,被告人確實有可能處于無法提出反證的境地。 有一個輪奸知青案,原審認定首犯一九七二年十月某晚,為首糾集另外兩名同案犯去某女知青家玩撲克牌至深夜,首犯故意將燈弄熄后與另一名同案犯對女知青強行輪奸。有受害人控告和兩名同案犯的口供證實,原審法院判處首犯 死刑 ,立即執行。當晚在場的另外三個人都一致證明輪奸屬實,在這種情況下首犯再也提不出其他 證人 或證據來證明自己沒有 強奸罪 行,但仍一再申訴強奸不實,只承認有猥褻行為。上級人民法院審查原卷材料時發現兩個同案犯對輪奸問題的交待反復無常,很不穩定,受害人開始未檢舉被輪奸,只說受過侮辱,以后雖說被輪奸,但所談情節又與兩個同案犯的交待不符。 這說明原審認定輪奸犯罪的證據是不夠充分的。經過就地復查,受害人否定了原檢舉,說她是在被多次動員要求提高覺悟與破壞知識青年上山下鄉的“現行反革命”劃清界限的情況下,不得不作了違反事實的檢舉,實際上罪犯只對她耍過流氓行為,并未強奸或輪奸。 以上就是小編對于該問題答案的整理,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進行咨詢。
法律客觀:一、延期審理延期審理是指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足以影響審判進行的情形時,法庭決定延期審理,待影響審判進行的原因消失后,再行開庭審理。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5條的規定,延期審理有以下三種情形:1.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2.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3.由于當事人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的規定,對于辯護人當庭拒絕為被告人進行辯護以及被告人當庭拒絕辯護人為其辯護,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辯護人或者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辯護律師,合議庭同意的,亦應當宣布延期審理。此外,人民檢察院變更、追加起訴需要給予被告人、辯護人必要時間進行辯護準備的,合議庭亦應決定延期審理a所謂變更、追加起訴,是指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第351條的規定,在人民法院宣告判決前,人民檢察院發現被告人的真實身份或者犯罪事實與起訴書中敘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的犯罪事實不符的,可以要求變更起訴;發現遺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可以一并起訴和審理的,可以要求追加起訴。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178條也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中發現新的事實,可能影響定罪的,應當建議人民檢察院補充或者變更起訴。延期審理的開庭日期,可以當庭確定,也可以另行確定。當庭確定的,應公開宣布下次開庭的時間。當庭不能確定的,可以另行確定并通知公訴人、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二、中止審理中止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審判案件過程中,因發生某種情況影響了審判的正常進行,而決定暫停審理,待其消失后,再行開庭審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的規定,在審判過程中,自訴人或者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訴到人民法院后被告人脫逃,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審理。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審理。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后,應當恢復審理。中止審理的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中止審理與延期審理不同。二者的主要區別是:(1)時間不同。延期審理僅適用于法庭審理過程中,而中止審理適用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至作出判決前。(2)原因不同。導致延期審理的原因是訴訟自身出現了障礙,其消失依賴于某種訴訟活動的完成,因此,延期審理不能停止法庭審理以外的訴訟活動,而導致中止審理的原因是出現了不能抗拒的情況,其消除與訴訟本身無關,因此,中止審理將暫停一切訴訟活動。(3)再行開庭的可預見性不同。延期審理的案件,再行開庭的時間可以預見,甚至當庭即可決定,但中止審理的案件,再行開庭的時間往往無法預見。三、終止審理終止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審判案件過程中,遇有法律規定的情形致使審判不應當或者不需要繼續進行時終結案件的訴訟活動。終止審理的法定情形是指刑事訴訟法第15條第2~6項所規定的內容。終止審理與中止審理不同。二者的主要區別是:(1)原因不同。終止審理緣于審理中出現不應當或者不需要繼續進行的情形,而中止審理則是因為出現了使得案件無法繼續審理的不可抗拒的情況。(2)法律后果不同。終止審理后,訴訟即告終結,不再恢復,而中止審理只是暫停訴訟活動,一旦中止原因消失,即應恢復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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