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偵查的程序和方法
公安機關在偵查犯罪案件時,遵循一套嚴格的程序和方法。這些程序和方法旨在確保案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同時保障嫌疑人的合法權益。以下是公安機關偵查辦案的流程:
1. 受理立案:公安機關接到公民的扭送、報案、控告、舉報或自首時,會立即進行登記,并審查案件。對于不夠刑事處罰的案件,將依法進行行政處理;對于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若屬于公安機關管轄,將制作《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
2. 偵查:已立案的刑事案件將進入偵查階段。公安機關需收集、調取證據,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進行勘驗、檢查,搜查,以及查封、扣押物證和書證等。
3. 采取強制措施:在偵查階段,可能需要采取強制措施以保證偵查的順利進行。這些措施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和逮捕。
- 拘傳:強制未被執行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到案接受訊問。
- 取保候審:對未被逮捕或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求其提供保證人或者繳納保證金,保證隨傳隨到,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羈押。
- 監視居住: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規定期限內不得離開住處或指定居所,對其行為進行監視,限制人身自由。
- 拘留:在緊急情況下,對需要受偵查的人依法暫時扣押。
- 逮捕: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時間內完全剝奪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4. 偵查終結:偵查結束后,若犯罪嫌疑人不構成犯罪,且已采取強制措施的,應予以釋放并發放證明。若涉嫌犯罪,公安機關應及時將案件移交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根據《刑事訴訟法》,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一般不得超過兩個月。案情復雜或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經上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總之,公安機關的偵查程序和方法旨在確保案件處理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同時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在有充分證據的情況下,公安機關可以對嫌疑人進行偵查,并最終將案件移交檢察院起訴。
刑事案件辦案程序是怎么樣的
刑事案件辦案程序主要就是這樣的:立案——偵查——拘留——逮捕——審查起訴。所以說刑事案件的辦案程序也是十分復雜的,首先就是要進行立案,之后立案了才能夠進行下面的工作。 1、立案。
指公安機關、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者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以及自訴人起訴的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轄范圍進行審查后,決定作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或者審判的一種訴訟活動。(1)公案機關的立案。按照規定,公安機關對于公民扭送、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應當立即接受,制作筆錄及《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予以立案。對于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在7日內送達控告人。控告人對不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同時,根據控告人的反映,檢察院有權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對此公案機關應當在7日內制作《不立案理由說明書》。檢察院認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公安機關在接到檢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應當在15日內決定立案。(2)檢察院的立案。檢察院舉報中心負責統一受理、管理舉報線索。檢察院決定對案件立案偵查的,應當制作立案決定書。檢察院決定不予立案的,如果是被害人控告的,應當制作不立案通知書。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2、偵查。
偵查是指公安機關、檢察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依照法律進行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法律規定,偵查過程中的傳喚、拘傳持續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不得以連續拘傳形式變相羈押。按照規定,偵查期限為2-7個月。
(1)一般而言,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偵查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
(2)案情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1個月:
(3)對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可以延長2個月;
(4)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已經延期3個月的基礎上,可以再延長2個月。
3、拘留。
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機關、檢察院在偵查過程中,遇有緊急情況時,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具體包括:
①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②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③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④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⑤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⑥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⑦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拘留時應出示拘留證。拘留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所在單位。按照規定,拘留時間一般為10—37日。法律規定,(1)公安機關應當在拘留后3日內提請批準逮捕,特殊情況經批準可以延長1-4日,流竄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長至30日,檢察院在收到提請批準逮捕書后7日內作出審查批捕決定。(2)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10日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1—4日。對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
4、逮捕。
法律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即逮捕。逮捕時應出示逮捕證。對于經批準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后的24小時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逮捕的期限與案件的偵查期限密切相關,通常逮捕的期限截止到法院作出判決之日,即法院判決之日,逮捕才能結束,或變為服刑(有罪),或釋放(無罪)。需要說明的是,拘留和逮捕都是強制性措施,不具有懲罰性,而是為了保障刑事訴訟正常進行的預防性措施(怕嫌疑人逃避訴訟)。
5、審查起訴。
按照規定,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的時間為1個月,重大,復雜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檢察院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退回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1個月。
按照上述刑事辦案程序的期限計算,刑事案件的辦案期限大致為:拘留(10—37天) 偵查期限(2—7個月) 審查起訴期限(1—1.5個月) 一審審限(1—2.5個月) 二審審限(1—2.5個月)=5個月零10天—14.5個月零7天。這個期限還不包括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期限。
刑事案件在立案的時候,就需要當事人自己看看是否具備立案的標準,如果不具備立案標準的話,是不可以進行立案的。要是立案不能夠,公安機關是無法對該案件進行追究的,所以立案很重要。
公安刑事辦案流程是怎么樣的?
公安刑事辦案流程是先進行接受案件,再者就是進行審查,從而再確定此案件是否立案,最后就可以進行偵查,只要條件符合的話那么就可以對案件進行審查起訴,從而直接移送給檢察院。
一、公安刑事辦案流程是怎么樣的?
1、接受案件:面對控告、自首、報案、扭送、其他,應接受案件。
2、審查:可以選擇移送有關機關、立案或不予立案。
3、立案:選擇偵查或送往檢察機關。
4、偵查
5、破案
6、采取強制措施
7、繼續偵查完善證據
8、偵查終結:銷案或移送審查起訴。
9、移送審查起訴
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主要程序是怎么樣的?
(一)職權
《刑事訴訟法》(下同)第3條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二)管轄
第18條第1款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 強制措施 1、傳喚、拘傳 2、刑事拘留 3、逮捕 4、取保候審 5、監視居住 6、期限
(四)偵查
1、立案
2、偵查
(1)一般規定
第113條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勘驗、檢查。
第114條 公安機關經過偵查,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案件,應當進行預審,對收集、調取的證據材料予以核實。
(2)訊問犯罪嫌疑人
(3)搜查
(4)查封、扣押物證、書證
(5)技術偵查措施
(6)通緝
(7)偵查終結
(8)移送起訴
(五)撤銷案件
(六)執行
綜合上面所說的,公安對于刑事辦案都需要結合案件的流程來進行處理,只有證據齊全之后才可以對案件進行審查起訴,從而交由檢察部門來進行受理,最后就可以進入到審判階段,所以,案件的處理都是要有法律的依據才可以依法實施。
刑事案件的辦案程序是什么
刑事辦案程序
首先,立案。這是指公安機關、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者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以及自訴人起訴的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轄范圍進行審查后,決定作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或者審判的一種訴訟活動。
其次,偵查。偵查是指公安機關、檢察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依照法律進行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偵查過程中,傳喚、拘傳持續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不得以連續拘傳形式變相羈押。偵查期限為2-7個月。
接著,拘留。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機關、檢察院在偵查過程中,遇有緊急情況時,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
然后,逮捕。法律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即逮捕。逮捕時應出示逮捕證。對于經批準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后的24小時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最后,審查起訴。按照規定,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的時間為1個月,重大,復雜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檢察院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退回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1個月。
法律依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1款規定: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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