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訴法關于回避的規定
解析新刑訴法對回避問題的規定:
法院審理人員若與案件有關,可能導致不公;
為案件當事人或其近親;
與其自身或近親有利害關系;
曾經擔任過證人、鑒定人、辯護人或訴訟代理人等。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刑事審判管轄注意事項解析
刑事案件的司法管轄需遵循如下規定:
1. 于通常情況下,應由犯罪行為實施地點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轄權;
2. 對于多家同級人民法院均有管轄權的案件,優先由起先受理此案的人民法院審理;
3. 對我國領土范圍之外的我國籍船舶內部所犯之罪行,以犯罪行為發生之后該船首先停靠的我國港口為據確定管轄法院。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刑事訴訟證據三性解析
刑事訴訟證據三性包括:
1. 客觀性強調證據能真實反映已發生事件,具客觀物質及主觀感知痕跡;
2. 相關性指證據須與案情實質相關;
3. 合法性即指證據采集過程需遵守我國法律法規程序規定。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刑事訴訟法解釋新舊對比
刑事訴訟法最近一次修正在2018年,將速裁程序變更為第一審程序,刪除原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增加指定辯護等條款。
自訴案件中的虐待案,增加了除外情形“但被害人沒有能力告訴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除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水、領海發生的刑事案件,由犯罪地或者被告人登陸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在列車上的犯罪,被告人在列車運行途中被抓獲的,由前方停靠站所在地負責審判鐵路運輸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轄。必要時,也可以由始發站或者終點站所在地負責審判鐵路運輸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轄。
被告人不是在列車運行途中被抓獲的,由負責該列車乘務的鐵路公安機關對應的審判鐵路運輸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人在列車運行途經車站被抓獲的,也可以由該車站所在地負責審判鐵路運輸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轄。在國際列車上的犯罪,根據我國與相關國家簽訂的協定確定管轄;沒有協定的,由該列車始發或者前方停靠的中國車站所在地負責審判鐵路運輸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轄。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中國船舶內的犯罪,由該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國口岸所在地或者被告人登陸地、入境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管轄不明的案件,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有關案件,由犯罪地、被告人居住地以外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管轄。
解析:作為定案根據的證據必須經過當庭出示、辨認、質證等法庭調查程序并查證屬實,沒有例外。新刑訴法解釋刪除了法律及解釋等除外情形。
第七十三條(新增)
1、對提起公訴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審查證明被告人有罪、無罪、罪重、罪輕的證據材料是否全部隨案移送;
2、未隨案移送的,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在指定時間內移送。
3、人民檢察院未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在案證據對案件事實作出認定。
法律依據:
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修改及對照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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