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的規定是什么
1、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2、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申訴由終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但是,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準許撤回上訴的案件,申訴人對第一審判決提出申訴的,可以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
上一級人民法院對未經終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的申訴,可以告知申訴人向終審人民法院提出申訴,或者直接交終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并告知申訴人;案件疑難、復雜、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審查處理。
對未經終審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查處理,直接向上級人民法院申訴的,上級人民法院可以告知申訴人向下級人民法院提出。
刑事審判程序有哪些
刑事審判是處理涉嫌犯罪主體與國家間刑法糾紛的專門活動,其核心在于公正、公平地解決刑事爭議。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了四種基本的刑事審判程序,以規范審判活動,確保審判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第一審程序,即人民法院根據審判管轄的規定,對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和自訴人自訴的案件進行初次審判的程序。此程序旨在確保案件得到全面、細致的審理,為被告人提供充分的辯護機會,同時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審程序,是人民法院對上訴、抗訴案件進行審判的程序。此程序不僅是對一審判決的再次審查,也是對被告人上訴權利的保障。通過上訴,被告人可以爭取更公正的判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特殊案件的復核程序,包括死刑復核程序以及根據刑法第63條第2款規定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案件的復核程序。這些程序旨在確保特殊案件得到更加嚴格的審查,以確保判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最后,審判監督程序是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進行重新審判的程序。此程序旨在糾正錯誤的判決和裁定,確保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司法公正。
刑事訴訟遵循哪些原則
刑事訴訟堅持以下重要原則,包括:
公安機關、檢察院與法院分別行使偵查、公訴及審判權力;
嚴格遵循法律程序;
司法機關依法自主決策;
依賴民眾參與;
審判過程公開透明;
以及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享有辯護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
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
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
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
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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