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諒解書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嗎
【法律分析】
構成犯罪,得到受害人諒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仍然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由檢察院代表國家公權力提起公訴。積極賠償、獲得受害人諒解只能作為法官量刑的從輕情節。簽了諒解書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得到受害人諒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仍然需要承擔刑事責任。諒解書只是酌情從輕判決的一個情節,并不是說獲得了當事人諒解就可以免除刑事處罰。有諒解書如果屬于自訴案件或者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案件不要追究刑事責任,其余情況需要追究其刑事責任,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八十八條 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第二百八十九條 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協議書。
第二百九十條 對于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取得諒解書后檢察院怎么處理
已將刑事和解書和諒解書都給了檢察院,可以出具一個收到證據的文書,法律沒有專門的規定。如果雙方當事人在刑事訴訟中達到和解的,被害人應當出具諒解書。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通過調停人或其他組織使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溝通、共同協商的一種方式。諒解書在檢察院的作用是:如果犯罪嫌疑人和受害者就賠償問題達到協議,取得受害者諒解的,司法機關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于刑事處罰。對于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的決定。人民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緩刑的適用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緩刑適用的對象必須是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被判處超過3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于他們的罪行較重,社會危害性較大,不適宜放在社會上執行,所以不能適用緩刑。
2、適用緩刑的犯罪分子必須是犯罪情節比較輕微,悔罪表現比較好,放在社會上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
3、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對于累犯不能適用緩刑。
這是因為累犯屢教不改,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
被判處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主刑之外還判處有附加刑,附加刑仍然應當執行,而不受主刑緩刑的影響。
緩刑的考驗期限,是指對受緩刑宣告的犯罪分子進行考察的一定期限。
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按照規定定期向執行緩刑的機關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3)遵守考察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
(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
緩刑的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判決確定之日即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
判決以前先行羈押的時間,不能折抵緩刑的考驗期限。
【法律依據】: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二百七十六條辦理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將犯罪嫌疑人是否與被害方達成和解或者調解協議,或者賠償被害方損失,取得被害方諒解,或者自愿承擔公益損害修復、賠償責任,作為提出量刑建議的重要考慮因素。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并且愿意積極賠償損失,但由于被害方賠償請求明顯不合理,未能達成和解或者調解協議的,一般不影響對犯罪嫌疑人從寬處理。對于符合當事人和解程序適用條件的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積極促使當事人自愿達成和解。和解協議書和被害方出具的諒解意見應當隨案移送。被害方符合司法救助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積極協調辦理。
相關推薦:
刑事諒解書被告方(諒解書是交給檢察院還是法院)
行政賠償申請再審(行政賠償可以申請再審嗎)
刑事犯罪漏網的人(已經結案漏網的還抓嗎)
故意欺詐賠償幾倍(商家欺詐消費者可以要求幾倍賠償)
盜竊刑事拘留十天(拘留十天一般是什么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