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會有什么影響
只要是被法院判定有罪,就會有案底,影響個人不得從事公務員、事業單位、司法系統等,但法院判處無罪,就不會有案底。那么僅立案的情況下,對個人有什么影響呢,下面為大家詳細介紹一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一、立案對個人有什么影響 1、如果經公安機關立為刑事案件,說明本人涉嫌刑事犯罪,證據確實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只是立案,并不能說明什么,對本人不會有影響 。 2、報案后,立案偵查。 警方發現有犯罪的重大嫌疑時,應當立案偵查。 3、立案偵查后,又撤案了。 警方通過偵查,發現沒有犯罪事實,或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時,應當撤案。 4、上述情況,在司法實踐中是很正常的,符合法律規定。對當事人也沒有任何影響。但是,警方如果在此過程中,錯誤地實施了刑事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應當予以國家賠償,同時在一定范圍內,向被告人賠禮道歉,并為被告人恢復名譽。
二、立案后下個程序是什么 立案后的下一步就是偵查,刑事訴訟主要包括五個階段:立案、偵查、起訴、審判和執行。 1、立案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報案、控告、舉報和犯罪人的自首等方面的材料進行審查,判明是否有犯罪事實并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依法決定是否作為刑事案件交付偵查或審判的訴訟活動; 2、偵查指由特定的司法機關為收集、查明、證實犯罪和緝獲犯罪人而依法采取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 3、起訴有兩種,包括公訴和自訴; 4、審判是指人民法院在控、辯雙方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參加下,依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于依法向其提出訴訟請求的刑事案件進行審理和裁判的訴訟活動; 5、執行則指刑事執行機關為了實施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所確定的內容而進行的活動,在我國,刑事執行的主體主要是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和監獄等。三、立案后撤訴律師費怎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四川省律師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第十七條,委托人因律師的過錯導致委托合同無法履行而要求終止委托關系的,律師事務所應根據律師過錯責任大小退還已收或預收的全部或部分律師服務費。非因律師過錯而委托人要求終止委托關系的或因委托人過錯導致委托合同無法履行的,律師事務所要求終止合同,已收取的律師服務費不予退還;未預收費用或預收費用不符合律師實際工作量的,律師事務所可依照委托合同與委托人協商收取。 辦案中途經雙方同意解除合同終止委托關系的,由雙方協商確定退費金額。 以上就是為大家整理介紹的關于“立案對個人有什么影響”的相關法律知識,案底對一個人的影響如此深遠,犯罪記錄不僅不可撤銷而且在需要的時候還要主動如實報告曾受過的刑事處罰。
刑事偵查強制措施有哪些
偵查階段對嫌疑人可采取的強制措施有: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在偵查階段,辦案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包括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傳喚、刑事拘留、逮捕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八十條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被拘留了五天,算有前科嗎?
前科指曾經被判處過刑罰的事實。前科是刑事法律中的專業術語,通常是指曾經犯罪受過刑事法律追究的人。刑事拘留是刑事強制措施的一種,他的根本設立目的是保障偵查或保障嫌疑人能夠順利地隨案件移送法院接受審判,因此,刑事拘留是一種保障措施。如果嫌疑人被確定無罪或拘留錯誤的,當然不屬于前科。刑法上所講的前科,是指曾經被人民法院判處過拘役、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并且已經執行完畢的人又重新犯罪。構成前科的條件是:判處拘役、有期徒刑、以及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刑滿釋放后又犯新罪的。如果是被判處管制、拘役的罪犯,刑滿釋放后又犯新罪的,或者是被判處有期徒刑緩刑的罪犯,在緩刑考驗期內未犯新罪,而在緩刑考驗期滿后又犯新罪的,都認為是有前科。正在服刑的犯人再犯新罪也不能認為是有前科,而是屬于服刑中重新犯罪。我國刑法規定,有前科的人在原刑罰執行完畢5年之內再犯罪的應該從重處罰。拘留是治安處罰,處罰對象是嚴重違反治安管理規定,但尚不構成犯罪的人。不屬于前科。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條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條依法受到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應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到刑事處罰,不得隱瞞。但未成年人不適用,這是刑法的另一項規定叫做前科報告義務的附條件免除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人,免除前款規定的報告義務就是說違反前款刑法規定,實施某些犯罪行為,受到了刑罰處罰,但由于是未成年人,那么在參軍或者就業的時候,符合法律規定的限制性條件的,不需要報告曾經受過刑事處罰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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