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刑事案件可以自訴?
輕微的刑事案件,還有就是侮辱他人的案件可以自訴,這樣的一種就是對自己的行為的話,他指的就是被害人員和他的代理人員的話,就可以向法院來進行一定的訴訟的要求,追究這樣的一種責任承擔,但是有范圍規定。
一、那些刑事案件可以自訴?
輕微的刑事案件,還有就是侮辱他人的案件可以自訴,刑事自訴案件,是指被害人或者他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自訴案件包括: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輕傷害案、侮辱他人誹謗他人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重婚案、破壞現役軍人婚姻案、虐待家庭成員案、遺棄案;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提起刑事自訴需注意的事項:
(1)附帶民事訴訟必須以刑事訴訟存在為前提。如果刑事案件不成立,就不存在附帶民事訴訟的問題。若確有損害行為,被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
(2)附帶民事訴訟必須在刑事案件立案后,一審判決前提起。否則只能在刑事判決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3)根據法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以物質損失或經濟損失為限,精神損失除外。
二、自訴案件該如何處理
根據有關規定,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審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的案件,應當開庭審判。
2、對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裁定駁回起訴:不符合上述受理自訴案件的條件的;證據不充分的;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被告人死亡的;被告人下落不明的;除因證據不足而撤訴的以外,自訴人撤訴后,就同一事實告訴的;經人民法院調解后,自訴人反悔,就同一事實再行告訴的。
3、對已立案,經審查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說服自訴人撤回起訴或裁定駁回自訴,自訴人經說服撤回自訴或駁回起訴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證據,再次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4、自訴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對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視為自訴人對其他侵害人放棄告訴權利。判決宣告后自訴人又對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實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訴的,人民法院應通知其他被害人參加訴訟。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參加訴訟或不出庭的,視為放棄告訴權利。第一審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實又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
我們國家對于每一個機關的職責范圍劃分的是非常的規定嚴格的,比如說檢察機關的話,他們最重要的一個職員角色分擔就是為受害者提供一定的工作方面的規定,這就意味著未來的自己的話是不能夠提出訴訟的,除非是我們法律當中規定的自訴案件。
對下列哪些情形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對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 犯罪行為已經觸犯刑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這些行為包括各種類型的犯罪行為,如殺人、搶劫、強奸等,根據刑法的規定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換言之,一旦一個人的行為觸犯了刑法的禁止性規定,并構成犯罪,那么就需要對其追究刑事責任。這是因為,這些行為不僅危害了社會的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個人權益,也違反了社會的道德和法律規范。為了維護社會的穩定和公平正義,必須對這些行為予以嚴厲打擊。
2.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這包括但不限于那些可能引發大規模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行為,如爆炸、放火等犯罪活動。這些行為因其可能對公眾造成重大危險和傷害,必須予以刑事處罰。通過這樣的處罰不僅可以維護社會的公共安全,也可以對其他潛在犯罪者起到警示作用。對于這類犯罪行為的處理通常是依據刑法的具體規定來處理的。一旦被認定有罪,行為人將會受到相應的刑事處罰。此外這類犯罪的刑罰一般較重體現了法律對此類行為的嚴厲打擊態度。'
因此,對于這些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對于此類犯罪的刑事責任追究往往涉及刑事偵查、起訴和審判等多個環節以確保公正和公平地處理此類案件。同時這些犯罪也往往需要引起公眾的高度重視和社會的共同譴責和懲罰維護社會和諧與安定。
除此之外,還應當考慮刑法中關于特殊情況下責任減輕或免除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未成年人犯罪或犯罪證據不足等情形)。這些特殊情況需要根據具體的法律規定進行判定和處理。但總的來說對于大多數刑事犯罪都需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以保護社會的公共利益和公民權益不受侵犯。
刑事自訴案件種類有哪些
自訴案件包括三大類別: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
一、刑事自訴案件的種類
刑事自訴案件是指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這類案件分為三類:(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未予追究的案件。在自訴案件中,自訴人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來支持自己的指控。如果證據不足,可能導致起訴被駁回。在審理過程中,如果證據不足以支持自訴主張,可能導致自訴失敗。
二、刑事自訴案件發生的原因
1. 部分當事人僅提供了基本證據,但無法提供更多證據,導致起訴證據不足,不符合立案條件。
2. 部分案件中,盡管有自訴人權益被侵害的事實,但沒有相關證據證實,使得自訴難以勝訴。
3. 在訴訟過程中,雙方可能多次申請補充證據,導致案件審理次數增多,證據間矛盾增多,案情變得更加復雜。
4. 個別案件因取證不及時或被告逃避,導致案件審理被迫中止。
5. 許多當事人文化水平低,缺乏法律知識,不了解證據的重要性和如何提供證據。
6. 部分當事人、證人及代理人、辯護人素質不高,導致證據不客觀、真實,甚至出現偽證。
7. 客觀條件限制導致當事人無法舉證,如某些由機關掌握的證據材料,個人無法查閱或提取。
刑事自訴案件與公訴案件可以相互轉換,自訴案件需要自訴人承擔舉證責任,而公訴案件中,舉證責任通常由公訴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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